工程造价成本全集最新在EPC工程总承包纠纷中,发包人拖欠整体工程款时,承包人往往会一并主张对涉案工程折价、拍卖款优先受偿。真正容易引发争议的,不是施工建安费用能否优先,而是总包合同项下的设计费、咨询费、勘察费等技术性费用,能否随同施工价款进入优先受偿债权的范围。该问题既涉及《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关于优先受偿主体的界定,也涉及EPC模式本身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商业与法律属性。下面以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894号赤峰光大光伏与山东电建三公司案为主线,结合工程总承包的合同结构,系统说明EPC承包人就勘察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的裁判口径与合法依据。
▲EPC工程总承包人勘察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尝权的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为(2017)最高法民终894号,是EPC总包项下设计费进入优先受偿范围的典型样本。2014年9月,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与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签订一期10MWP设施农业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明确采取总承包模式,总承包范围覆盖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建筑、安装、调试等环节,并非仅由施工方完成土建与安装,也并非由发包方另行分别委托设计、采购和施工。工期约定106天,开工日期2014年9月1日,竣工日期2014年12月15日;总承包价格约定为86,683,587.64元,其中设计费140万元、咨询费261.9万元属于最高暂定价格,结算以实际发生且不超过最高限价为准,其余费用按固定总价掌握。河源工程造价信息期刊
为完成总承包范围内的设计工作,电建公司此后与长春美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分别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划选址研究报告设计合同,对外委托部分勘察、设计与规划选址工作,三份合同总价款合计248万元。也就是说,总包人对外支付的设计相关合同金额,高于总包合同内部给发包方计价的设计费最高暂定标准。此种“对外委托价格”与“对内向发包方结算价格”不一致,正是本案设计费金额认定中的一个关键点。
项目履行过程中,光大公司未依约足额支付工程款。电建公司遂提起诉讼,既请求判令光大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项,又请求确认其对案涉光伏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一审由内蒙古高院审理,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院在二审中维持了一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基本判断:电建公司作为涉案工程承包人,依据当时《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应现行《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主张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具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关于优先受偿的具体范围,最高院并未只按施工建安费计算,而是把总包合同项下与工程设计、技术咨询相关的费用一并纳入审查。针对设计费,最高院指出,电建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总价248万元,已经超过总包合同双方约定的最高限价140万元,因此发包方应付设计费应按总包合同最高暂定限度以140万元计,而不按对外委托的248万元全额向发包方主张。咨询费261.9万元亦在总包约定最高暂定范围内,作为总包价款组成部分处理。最终在计算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时,设计费、咨询费均计入工程价款,并随整体工程款纳入优先受偿范围。智汇工程造价咨询
该案的裁判价值在于:它没有被“设计属于技术服务、勘察属于智力成果”的表层分类束缚,而是回到EPC总包合同整体判断。只要设计、咨询等费用属于总包人履行合同所必需、并已约定纳入总包价款、与施工设备建筑安装共同形成工程交付成果,就可以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主张优先。对于此后处理光伏、电力、化工、市政等总包项目,这一案例提供了稳定预期:分别签订单纯设计合同与签订含设计的总包合同,法律评价应有所区别。
▲EPC工程总承包中的勘察、设计费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合法性分析
依据上述最高院裁判以及工程总承包实践,EPC总包方就包含设计费、勘察费在内的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具有合同、权利性质、结算方式及物化效果四重合法基础。单独设计、单独勘察若与施工分离,主体和费用边界不同;但进入EPC总包后,技术费用与施工价值通常不再可割裂评价。
〔1〕从EPC工程总承包的本质与特点来看
传统模式通常把设计、施工、采购分开:发包方先委托设计院出图,再另行招标施工单位,勘察也可独立发包。设计人主要交付图纸、技术报告和变更意见,施工人按图施工,双方风险与报酬相对独立。EPC模式则不同,承包人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负责,设计不是脱离现场的单向出图,而是与设备选型、建筑安装、调试运行持续互动的环节。光伏项目中,组件排布、支架基础、逆变升压、电缆通道、并网调试等,都需要设计参数与施工工况反复校对;若设计只按理想条件出图而不参与现场调整,施工误差、设备接口和调试风险都会放大。
因此,在EPC总包中,勘察设计单位并不只是“出具报告”,其工作贯穿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施工图、采购技术规格、施工配合、变更优化、试运行支持全过程。勘察成果决定场区岩土、地基处理与基础方案,设计成果决定系统容量、结构安全、电气性能和投资控制。承包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构成利益共同体,目标均为把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实物完整交付。此种连续性和不可分割性,是设计费、勘察费进入总包价款优先范围的事实基础。低压业扩工程造价分析
〔2〕从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与EPC工程总承包的合同目的来看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通说具有法定优先担保属性,其成立不依赖当事人另行约定抵押,也不需要以占有工程为常态要件,而是在符合工程质量、付款期限等条件时,就工程折价、拍卖款优先清偿工程债权。《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把优先客体限定为“承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核心是以工程实物价值担保工程债权实现。
单独勘察设计合同以交付技术成果、收取勘察设计费为主要目的,虽与工程有关,但并不直接以施工交付完整不动产或构筑物为合同终点;EPC总包合同则不同,其合同目的是由承包人完成包含设计、采购、施工等内容的特定工程,向发包方交付可运行、可使用的整体项目。以本案光伏总包为例,发包方要取得的是可发电、可并网、可运营的设施农业光伏工程,而不是几本设计文本。设计、咨询、设备、建筑、安装共同服务于“工程”这一特定物。若只承认施工费优先、否认总包范围内的设计咨询费优先,会使同一总包债权在担保客体上被人为撕裂,也不符合总包合同以整体工程为履行标的的权利性质。
〔3〕从结算方式上看
EPC总包合同中的勘察设计费,通常不作为完全独立于工程款的第三类费用另行随意支付,而是纳入总包价格体系,与设备费、建筑安装费、调试费等统一结算。本案总包价86,683,587.64元中,设计费、咨询费列为最高暂定,其他费用固定总价,说明发包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把设计咨询作为总包履约成本的一部分,而非单纯外部技术服务采购。即使总包人对外再委托长春美华等三家单位完成部分勘察、设计和规划选址,该对外委托仍服务于总包合同履约,内部向发包方结算时受总包最高限价、实际完成量及合同变更规则约束。公路工程造价
这与单独订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有明显差别。单独设计合同通常按设计阶段、图纸交付节点付款,发包人欠付设计费时,设计人可依据设计合同请求付款,但是否能就工程本身优先受偿,司法实践较为谨慎;浙江、安徽等地高院对单独勘察人、设计人主张勘察设计费优先通常不予支持,原因在于其主体、合同目的和费用结算均不并入施工总价款。EPC总包则把设计咨询价款与施工价款放在同一合同、同一项目、同一交付目标下结算,故不能把“总包中的设计费”与“单独设计合同设计费”混为一谈。
综合上述三方面,EPC项目履行过程中,勘察、设计的价值与施工价值并非并列后又可随意剥离的两块成本,而是通过技术方案、施工图纸、现场配合、变更优化和设备调试,持续转化为工程实体的功能、质量与投资成果。勘察报告影响基础安全,设计方案决定系统性能,施工把上述技术决定物化为建筑、结构、机电和并网设施。三者共同物化于建设工程实体,作为总包工程不可或缺的部分,难以在优先受偿时作纯粹技术化剔除。
故而,无论是从最高院894号案件的裁判口径出发,还是从EPC总包合同的一体化本质、法定优先权的担保对象、总包结算规则以及技术成果物化效果出发,均宜认定:EPC工程总承包人在其与发包方约定的承包范围内,就勘察费、设计费、相关技术咨询费等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当然,具体金额仍应以总包合同计价条件、实际完成工作、质量合格情况、付款节点及司法解释关于优先范围的规定为限;超过合同最高限价、与总包履行无直接关联或属于独立技术委托却未纳入总包结算的部分,则应另按相应合同关系处理。如此区分,既保护总包人合法权益,也避免把与工程实体无关的一般服务费用不当纳入工程优先担保范围。贵州装饰装修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