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期赔偿与不可抗力事件下的合同价款调整、风险分担与实务计算(下)做好工程造价审核 202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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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造价计算注意接续上文关于误期赔偿和不可抗力基本规则的分析,本文将进一步探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延迟履行、不可抗力导致赶工,以及提前竣工(赶工)等情形下的合同价款调整规则。

  〖3〗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1)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

  当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时,往往发生在合同标的物全部遭不可抗力而毁损灭失的情形下,此时合同目的必然无法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在建工程倒塌或毁损严重无法修复的,或者因灾后重新规划致使原有建筑区划发生变化,原来的工程合同无法继续实施,只能解除。2017版《合同示范文本》第17.4条规定,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才能解除。在合同解除条件下,产生的损失承担和价款结算问题最为棘手,也最为重要。装饰工程造价见解

  2017版《合同示范文本》第17.4条对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作出了详细规定:“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4.4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3)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上述规定体现了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解除情形下的损失公平分担原则。承包人已完成的工作价款应当全额支付,已订购的材料设备费用亦应补偿,而承包人的撤场和人员遣散费用也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理支出,应由发包人承担。同时,双方应相互扣减各自应支付的款项,实现最终净额结算。梅州工程造价评估

  (2)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延迟履行的价款调整

  在某些情况下,不可抗力只是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一定影响,并非总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这些情况下,合同关系继续存在,但会阻碍合同的履行。此时的阻碍只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期限,并没有达到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程度。阻碍解除后,当事人仍可继续履行合同。

  2017版《合同示范文本》第17.2条规定:“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不可抗力的通知条款是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少发承包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同时,《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第8.11.14条规定:“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工期延长,且在延长工期内遭遇物价变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的,所引起的影响费用应按本标准第8.7节、第8.8节、第8.11.9条的规定处理,调整受影响项目的合同价格。”这意味着,如果不可抗力导致工期顺延,而在顺延期间又发生了物价上涨或法律政策调整,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公平原则对合同价款进行相应调整。例如,钢材在顺延期大幅涨价,承包人有权要求调增材料差价。工程造价包含什么

  如果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并且已经按照要求通知了发包人,则承包人有权按照程序索赔自己遭受的工期和费用损失。

  2017版《合同示范文本》第17.4条进一步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明确规定了因发承包双方中的一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延长的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情况下的风险分担原则。

  《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第8.11.15条规定:“因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原因引起工期延误,且在延长的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损失应由引起工期延误的责任方承担。发承包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责任,且在延长的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可按双方责任分担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在合同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按照本标准第8.11.9条、第8.11.12条的规定执行。”

  这一条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将不可抗力风险与工期延误责任挂钩。如果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在延误期间发生了不可抗力,则原本应由发包人承担的不可抗力损失(如工程损坏修复费用)将转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如果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延误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这种机制有效督促双方各自尽力避免工期延误。工程造价预算评审

  《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第8.11.20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均应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因索赔事件引起的损失扩大,应采取措施的一方当事人不采取积极措施引起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这一减损原则要求双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不得放任损失扩大。

  (3)不可抗力导致赶工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不可抗力引起的赶工费是指为防止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而加快工程进度所增加的费用。根据2017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对不可抗力引起赶工的界定,前序作业发生延误,工期延长,使施工间接费用增加;而后序作业赶工,工期压缩,使直接费用增加,从而造成施工总成本增加。

  因此,构成赶工的要件有两点:一是存在非承包人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可原谅的延误;二是在可原谅的延误发生后,发包人要求按原工期竣工。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并对工程竣工时间造成影响的,承包人有权得到工期的顺延。当发包人要求赶工时,根据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赶工费用的补偿。亚克力水族工程造价

  ▲提前竣工(赶工)引起的工期延误合同价款调整

  〖1〗提前竣工(赶工)概念

  (1)赶工补偿

  赶工补偿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理解仅指工期提前情况下赶工所支付的费用,即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的情况;广义的理解包括工期拖延和工期提前两种情况下赶工所支付的费用。其中,工期拖延是指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即可原谅延误),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虽然实际工期超过原合同工期,但在补偿后实现了工期提前的情况。

  (2)提前竣工

  提前竣工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工期之前完工;另一种是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实际工期超过原合同工期,但在补偿后的工期之前完工。

  只有当那些与规定的竣工日期相关的、位于关键路径上的活动,由于非承包人等原因发生延误时,承包人才有权获得工期延长。在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中,如果一项或一系列活动存在时差,并且发生了非承包人责任的延误,承包人将无权获得工期延长,直到所有这些时差被消除,受影响的一项或一系列活动重新落到关键路径上为止。这是关键路径法(CPM)在工期延误责任认定中的基本应用。打桩工程造价成本

  (3)提前竣工(赶工)费

  《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第2.0.32条将赶工费定义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期或分期竣工工程的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额外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

  〖2〗提前竣工(赶工)费的构成及确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第3.3.2条将“发包人要求的赶工或提前竣工”引起的计量计价风险明确归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可以不考虑此项风险,发包人应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第8章(合同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相应的合同价格。

  同时,《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第8.11.17条规定:“因发生提前竣工(赶工)事件引起的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列原则承担相应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

  (1)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承包人应制定合理的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费用(赶工补偿)应由发包人承担;

  (2)非发包人要求,因承包人原因自行提前竣工的,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奎屯工程造价站

  提前竣工(赶工)费通常包括:人工费(加班工资、夜班津贴、降效补偿)、材料费(变更采购计划、增加仓储、材料浪费等)、施工机具使用费(新增机械租赁、加速折旧、维修增加)、管理费(增加管理人员、临时设施、日常开支)、分包商费用(分包商为配合赶工而增加的费用)。

  〖3〗提前竣工(赶工)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1)提前竣工(赶工)费的计算方法

  计算赶工费用十分困难,因为赶工费用的计算涉及整个合同报价的依据。赶工费用的计算涉及劳动力、劳动效率、工人加班费补贴的改变;材料运输使用方式的变化;机械设备的数量、机械使用强度、损耗增加导致的折旧费用增加;现场管理费用和公司总部管理费用的变化;赶工导致供应商提前交货引起的费用变化。不同的赶工索赔事件会产生不同的费用构成。承包商在要求赶工索赔时,应该根据赶工索赔的性质具体分析赶工费用的构成内容。

  在计算赶工费用时一般应遵循以下步骤:

  第一,确认赶工的合法性。即确认是发包人要求的赶工,还是承包人自行决定的赶工。若承包人自行赶工,则因赶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将无法从发包人处获得补偿;若发包人要求赶工,则应有明确的赶工指示,无论这些指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都构成要求赶工的合法依据。有时由于一些原因的影响,发包人并未发布任何书面的或口头的指示要求赶工,但其行为已表明要求承包人赶工,则承包人实施的赶工仍然被认为是发包人指令的结果,这种赶工即所谓的“可推定的赶工指令”。安顺洁净工程造价

  第二,界定赶工的工程范围。有时赶工的部位不一定是延误部位,发包人还可能要求在其他未发生延误的部位进行赶工,所以延误和赶工并不一定有必然的联系。赶工范围的界定为后续的赶工费用分析限定了空间范围。

  第三,进行工期分析,确认赶工的时段。在进行赶工费用分析前,应对工程项目进度计划进行分析,确认赶工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进而确定赶工时段。赶工时段的界定为后续的赶工费用分析限定了时间范围。

  第四,明确赶工费用计算方法。一般来说,对于单独事件引起的赶工,可以按照引起赶工的事件进行处理。在工程项目未发生延误时,承包人被要求赶工,或者由双方共同责任造成延误而进行的赶工,因为涉及环节过多,可采用实际费用法或投入资源法来计算费用。

  所谓实际费用法,实质是将赶工时段内用于赶工部位的合理额外费用作为赶工费用的方法。这种方法的重点除了界定赶工部位和赶工时段外,确认合理额外费用是计算结果是否合理的关键。在审查承包人发生的实际费用时,一定要确认所有的花费都是在赶工时段内用在了赶工部位,审查的项目主要包括上述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分包费等五项。

  投入资源法的实质是按照赶工部位在赶工时段内投入的资源进行计算费用的办法。与实际费用法类似,采用投入资源法时,首先要确定赶工部位和赶工时段,其次确认投入的资源,包括设备、材料和劳务等,然后按照合理的费率(可以采用折减的计日工设备费率,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计算额外费用。在计算中应当考虑到赶工工作的特殊性造成的材料浪费。宁海洁净工程造价

  承包人在了解了发生赶工的情况下自己能够要求的索赔费用构成之后,应当提供赶工引起损失的证据。因为尽管承包人能够证明引起工期拖延的责任不在自己,发包人也能通过证明承包人要求是为了弥补自身过失引起的费用增加。要想成功地进行赶工索赔,承包人还应当选择一种能够准确计算出赶工引起的额外费用的方法,合适的计算方法可以使发包人信服且无法反驳。以下是几种常用的赶工索赔计算方法对比:

  |方法|计算公式|优点|缺点|适用情况|

  |------|----------|------|------|----------|

  |总价法|赶工费用=赶工实际发生费用-计划投入费用|计算简单,易于理解|无法体现赶工证据,前提是原报价准确反映成本|赶工措施简单、费用误差小时可参考|

  |调整总价法|赶工费用=(实际费用-自身原因超支)-计划投入|扣除了自身原因造成的超支,相对公平|仍过于简单,证据不足|不推荐使用|

  |直接成本法|根据赶工记录分析直接成本增加|计算精确,科学可靠|计算复杂,需要详细记录|赶工措施复杂、费用较大时推荐|

  |测量法|基于劳动效率变化测量赶工成本|基于实际施工记录|劳动效率变化幅度难以准确估计|适用于效率可量化的情况|

  |公式法|赶工费用=赶工天数×日均赶工费率|简便快捷|粗糙,难以精确|适用招标阶段预估或工期压缩较大时|

  由分析可发现,总价法与调整总价法的计算方式比较简单,都是将赶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减去完成赶工工程量的计划投入。不同的是调整总价法在实际增加的费用中减去了自身原因引起的费用超支,相较于总价法,调整总价法更加科学公平。但是两者都过于简单,计算过程中无法体现赶工的证据,并且两者的前提都是承包人原先的报价准确且能够反映工程成本。因此这两种方法都不够科学,容易遭到发包人的反驳,最好不要使用。

  直接成本法是根据承包人在赶工过程中的记录,分析相关成本,能够比较精确地计算出因为赶工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因为赶工不仅会引起直接成本的增加,还会影响后续工序的成本,承包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费用的变化。直接成本法虽然计算比较复杂,但是计算科学准确,可以减少发包人的反驳。天门工程造价价钱

  测量法与直接成本法相似,都需要根据施工记录进行计算。测量法的难点在于无法准确估计劳动效率的变化幅度。

  公式法只需要能够确定赶工的工期就能估算出赶工的费用,适用于赶工之前协商赶工费用。例如在招标投标期间,招标人要求压缩工期以达到工期目标,双方可以按照这种方法来商定赶工费用。在工期压缩程度较大时,算出的赶工费用较高,对承包人比较有利。

  根据各种赶工费用计算方法的特点和适用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对建筑工程的不同影响,可以得出以下建议:在不可抗力仅造成工程停工时,由于赶工天数较少,选择的赶工措施比较简单,引起的费用较少,用总价法计算得出的赶工费与实际发生的费用误差较小时,可以用总价法计算赶工费。在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损毁或者灭失时,对工期造成的延误时间较长,由于赶工措施较为复杂,发生的费用较多,用总价法计算可能误差较大,应该尽量选择用直接成本法计算;如果压缩的工期较长,也可以选择公式法进行计算。

  (2)提前竣工工期的认定

  根据工期延误责任划分情况,提前竣工工期的认定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发包人希望工程能按时交付,由工程师下达指令,承包人采取加速施工措施。此时,提前竣工工期=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天数。汉川工程造价案例

  第二种情况:工程未拖延,由于市场等原因,发包人希望工程提前交付,与承包人协商采取赶工措施。此时,提前竣工工期=合同约定工期-实际完成工期。

  第三种情况:由于发生了干扰事件,已经造成工期拖延,但双方对工期拖延的责任产生争执,发包人认为拖延是承包人的责任,并直接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承包人被迫采取加速施工措施。但最终经承包人申诉或经调解、仲裁,认定工期拖延为发包人责任,承包人工期索赔成功。这时,发包人的加速施工指令被推定为赶工情况,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此时,提前竣工工期=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天数。

  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的赶工补偿费额度应在合同中约定,作为增加合同价款的费用,在竣工结算款中一并支付。此外,还需要注意定额工期、招标文件要求的合理工期以及发包人实际要求提前竣工工期之间的关系。通常,定额工期是依据社会平均水平确定的,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法定范围内适当压缩,但压缩幅度不应超过一定比例(如20%)。发包人要求工期短于合理工期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增加赶工费用。

  目前,在各施工企业经济独立核算的情况下,承包人都以获取最大限度利润为目的。因此,要把好变更预算、变更审批、变更影响评价等环节。变更审批人员须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从严把关;工作中应坚持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工程变更内容的具体做法,熟悉工程变更增减工程量情况,为决算审计打下基础,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变更审批制度。只有坚持严格的办法和程序,才能保证变更审批的科学性、有效性,避免不必要的变更和赶工,在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方面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做好工程造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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