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结算时建设单位要求反扣腻子价格去结算合理吗?工程结算单价

  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变更应当及时申请变更估价。投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包含有内墙腻子工序,不过施工单位投标时定额组价未报腻子单价,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取消了腻子工序,如今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了3年。建设单位结算时提出要求反扣腻子价格进行结算,这样是否合理?


  这个问题有关于工程变更。首先,项目合同中的综合单价是双方之间形成的合意,单价本身是由投标人自主决定的,投标人可能是拍脑袋结合自身经验决定,还有可能是按照定额中的消耗量及价格套出了投标价。之前也有提到过投标人的投标书属于合同形成前的要约,根据《民法典》第472条规定指出,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投标人受投标报价该意思表示的约束,然而组价的过程并不是对外作出的意思表示,不产生法律效力。


  目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取消了腻子制造工序,这个部分应当定性为工程变更。根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0.1条关于变更的范围规定中有一条是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者其他特性,因此改变工序应该被界定为变更,然后走变更估价程序。倘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当中有相同的,根据相同项目单价来认定;倘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当中没有相同有类似的,应当根据类似项目单价认定,倘若无相同亦无类似,就是依据合理成本加利润确定新单价。施工企业工程结算


  根据《清单计价规范》2.0.11条规定指出,单价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与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合同真正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是综合单价,组价的过程并没有法律效力。如今项目已经验收合格而且交付使用三年了,甲方结算时才提出要反扣价格是否合理?


  之前说过的一个案例也同样如此,施工单位在履行过程中,改变施工工艺,原先用爆破的方法炸开山体挖走土石方,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些原因改成用液压锤破碎的方法。之后施工单位提出了工程变更,不过没提变更估价,原来合同的招标控制价是6900万,等到工程一年多以后结算时施工单位报的价格是2.6个亿。这亦提醒我们注意,倘若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合同变更需要变更估价的,应当及时提出价格调整理由及结果。


  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0.4.2条关于变更估价程序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于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者未提出异议的,视作认可承包人递交的变更估价申请。这其实是关于发包人意思表示方式的默认条款,不过这个案例是甲方提出了取消部分工作,在这里需要考虑的是应该由甲方启动变更估价程序,还是发承包人都应当及时启动变更程序。工程竣工结算款


  根据《清单计价规范》9.1.2条规定指出,产生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作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9.1.3条规定,发生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作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这两个条款都是站在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要求对方在14天内提出合同价款调整的报告,若是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则视为没有调整。然而本案的情况并没有相应的条款规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有承包人报价格后逾期批准视为发包人认可的条款。因此我们在拟定合同时,有必要考虑到控制总价的价格管控目的,为了及时纠偏而要求承包人或发包人及时提出价格调整。


  综上所述,取消部分工作显然是属于变更,应当走变更估价原则重新组价。除此之外,发承包双方都应当在履行过程当中及时提出变更估价申请,倘若没有及时提出,最好可以约定视为不调价,如此对于整个价格的管控很有利。工程结算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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