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单的样本问:厂房因为工期压缩,时间紧,8.96m层属于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以及23.5m层属于超荷载模板支撑体系,而且有专家论证方案,方案规定支撑体系必须要自上而下逐层进行,致使我单位模板、方木、架杆、卡扣等周转性材料没办法周转使用,都是一次性投入使用。模板等材料一次摊销应当怎么计算?(合同规定是定额),摊销系数怎样确定?专家论证的高大模板费用如何取费用?超荷载模板支撑体系,架杆加密,铺设工字钢等。
答:这个案例中的施工方案非常复杂,施工单位原计划周转使用的材料都无法周转而只可以一次性投入使用,这就使得施工单位的成本一下提升了许多。计算摊销和确定摊销系数暂且不提,由法律的角度来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专家论证的确认,由施工单位来做专项方案。
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6.1.3关于特别安全生产事项部分规定指出,需要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与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及时编制与组织论证。通常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应该考虑到工程是不是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专项方案,在这个基础上形成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报价与方案的内容一定是相匹配的。不过倘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过专家论证形成新的方案,专项方案改变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费的项目特征,是不是需要重新计价?
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指出,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在招标文件中建设单位需要在清单中列明,项目是不是属于重大危险工程。工程预算与工程结算
按照《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措施项目的部分规定指出,措施项目清单必须要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措施项目清单应当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6.2.3规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是单价项目,单价项目又是依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特征描述来确定的综合单价。因此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招标人应该在项目特征列明项目是否属于危大工程,投标人再根据项目特征描述来报价。倘若由于项目特征描述不清造成投标人报价有误,跟实际情况相差甚远的话,甲方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是在合同履行中,施工单位发现必须进行专家论证,论证后产生的方案跟最初甲方给定的项目特征不相符,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方案的内容进行施工,对于实际产生的变更,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3.2规定指出,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当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以及需要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较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且应当根据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当根据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换句话说,施工方案改变造成的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合同价款也应当按照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
在(2019)浙04民终2937号【支持的判决】判决中写到,一审认为,永仁公司、巨城公司双方都有责任。理由是:
(1)对于永仁公司而言,其作为建设单位,在委托浙江恒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1#车间设备基础结构图纸时,应当已经知道该工程基坑深度超过5米,却没有根据国家的规定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基坑围护施工图纸,以及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制定安全管理措施,使巨城公司在预算报价时缺少所必需的基坑围护设计图纸及能够核对工程量的分部分项清单,永仁公司的这个责任对巨城公司报价时偏差这么大这一后果负有一定的责任。
(2)对于巨城公司而言,作为一家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并长期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建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已经知道本工程有超过5米的基坑工程,却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基坑围护的设计图纸和设计方案,单凭经验报价,还约定了固定总价,足见巨城公司对于因基坑费用缺少设计图纸的情况下进行报价可能造成的风险是漠视的,其在合同中预算报价的基坑费用与实际施工所需要价款相差这般巨大,的确是有失专业水准,对此带来的后果理应自负主要责任。这个判决对于清单缺项的部分,要是后期发现属于重大危险工程,必须要专家论证得出新的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价款调整责任。由于甲方没有在项目特征描述中说明属于重大危险工程的情况,明显承包人也没有报价时的注意义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
在(2019)苏08民终648号【支持的判决】判决中写到,本案中原审原、被告双方对涉案工程款的争议,主要体现在涉案工程脚手架使用费的确定。首先,有关于脚手架工程变更的责任,原审原告淮建公司称原审被告淮安市气象局在招标时未能编制脚手架工程量清单,导致原审原告在投标时未能认识到涉案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原审被告辩称,脚手架使用费属于措施费,原审被告在招标时不需要编制脚手架工程量清单,原审原告应当根据图纸确定脚手架的搭设,所以本案中增加的脚手架使用费是原审原告的投标失误。
按照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招【2002】2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计量单位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把它提供给投标人,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审被告在招标时未能制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招标时为原审原告脚手架施工方案的确定提供了足够、准确的信息,故一审法院对原审被告该答辩意见不予支持。其次,有关于涉案脚手架工程是否属于工程变更,原审原告称经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认可进行了涉案脚手架工程的变更,原审被告辩称此案脚手架施工方案的调整不属于工程变更。
经过审理查明,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八项第一条关于工程变更约定:“……如果需要变更改变施工方案,必须征得监理工程师批准,并经设计单位和发包人签字盖章才可以生效……”,原审原告提供的《淮安新一代天气雷达塔楼脚手架工程方案论证意见书》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同意,《脚手架平面布置图》及《脚手架正立面图》由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现场签证审核表》由监理单位审核认可,故涉案脚手架施工方案的调整属于工程变更,而且原审被告作为建设单位认可了这一变更。这个案子有关脚手架的费用,法院的观点是认为,脚手架施工方案的调整是属于工程变更的范围,既然属于变更就应当走变更估价程序。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在(2017)皖05民终1164号【不支持的判决】中写到,案涉工程经工程造价鉴定为可确认部分造价为82212473.19元,这一部分包括1-3#成品库脚手架专项方案1003902.51元。因双方在合同当中对措施费的约定为“承包人综合考虑措施费用自行报价,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报价单)进行措施费的报价,并可以结合本工程特点、现场条件、企业自身情况在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基础上增加措施项目并报价。因为工程量变更造成措施费增减的,根据《2008》6号文规定对投标价格中的措施费进行相应调整。”而且双方又约定“措施费按投标报价不做调整”。同济公司作为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有着丰富的建筑施工检验,其在案涉工程投标时应结合本工程特点、现场条件、企业自身情况在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基础上增加措施项目并报价,其一旦提出报价并被招标人接受后,在案涉工程量并没有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应当受到双方约定的“措施费按投标报价不做调整”的约束。
安徽永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合同明确约定“措施费按投标报价不做调整”的情况下,仍然将属于措施费用范围内的1-3#成品库脚手架专项方案1003902.51元计入工程价款内,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这一部分费用1003902.51元不应当再计入案涉工程价款内,应予以扣除。这个案子因为已经在合同中明确了措施项目费包干,且要求承包人自行考虑措施项目费报价。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因此法院同样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明确约定作出了相应判决。
以上不同观点的法院判决在类似的问题的判断中能作为借鉴参考,之后亦可以考虑专门针对专家论证方案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倘若依据专家论证后的方案施工,明显是在实际施工中改变了原来的投标清单,是应当重新计价的。判断此类问题的原则,还是应该遵守《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投标报价的规定,总价项目可以考虑招标人的施工方案,不过单价项目的报价则主要依据的是甲方给定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因此如果招标人没有在清单中描述清楚,履行过程中经过专家论证改变了原来的项目特征,不管是根据项目特征不符或者是设计变更,都应当相应地调整合同价格。工程结算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