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决算的区别问:请问截污管网工程基槽开挖用作基坑支护的打拔拉桑钢板桩,是否属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有一个截污管网工程,已经由财政审核,出具招标控制价经建设单位公开招标确定中标施工单位,以及签订合同。现财审提出他们出具的招标控制价中,拔拉桑钢板桩这一项(费用约600多万)已经列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未参与下浮),这一部份费用本来是统计进入到一般措施费用(比如模板费用),必须要参与下浮。现财审要求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谈判,调整中标合同价格,请问是否合理?
答:招标控制价中总价600多万的钢板桩项错误列入了安全防护措施费,原本纳入一般措施费是需要下浮的,现在因为误列而没有下浮的是否需要调整合同价格?结论是,审计单位要求调整合同价格是不合理的。工程结算与决算区别
首先,招标控制价中列明的具体项目对当事人并没有约束力,《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构成合同文件的内容包括:⑴中标通知书(如果有);⑵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⑶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⑷通用合同条款;⑸技术标准和要求;⑹图纸;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⑻其他合同文件。在本案中的钢板桩列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项下,是不需要参与下浮的项目,同样是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按照《民法典》第119条的规定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于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支付价款。
按照《民法典》第136条规定指出,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不过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就算招标控制价内容有误,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还是合同文件,按照《民法典》第465条规定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施工单位能够依据合同向建设单位主张支付工程价款。毕竟承包人的投标价格同样是通过一定的策略慎重考虑得出的价格,经过竞争成为最终的合同价格,只要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再要求施工单位调低价格很明显是不合理的。什么时候工程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