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材料价格波动是影响项目成本控制的重要因素。当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如何公平合理地进行价格调整,成为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阶段经常面临的关键问题。本文通过具体案例,深入分析材料价差调整的核心争议点,并探讨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
▲案例背景
某大型商业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达11万平方米,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单价合同模式。合同明确约定,施工期间钢筋、混凝土等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相较于投标基准期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超出部分可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中标单位在投标报价阶段,基于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进行报价,但对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进行了调整:将钢筋消耗量调高10%,混凝土消耗量调高5%。项目实施期间,受市场环境影响,钢筋与混凝土价格均出现显著上涨,涨幅均超过了合同约定的5%调差界限。
进入结算阶段,发承包双方就材料调差的工程量计算基础产生了严重分歧。施工单位主张,应按投标报价时自行调整后的消耗量系数计算调差工程量;而建设单位则坚持,应回归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中的标准消耗量系数进行计算。双方争议所涉金额高达500万元,结算工作陷入僵局。
▲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核心争议在于:材料价差调整的工程量,究竟应以投标报价中的“申报消耗量”为准,还是以行业定额中的“标准消耗量”为准?
1.投标报价的合规性与有效性分析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人投标报价应依据自身的企业定额,或参考国家、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进行编制。案例中,投标人对官方定额消耗量进行调整,可视为其根据自身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及企业成本构成所做出的自主报价行为,并不违反现行计价规范,其投标文件及报价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的评审重点通常集中于投标单位的资格符合性审查,并依据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分细则(尤其是基于总报价的得分公式)进行综合评分。在清单计价模式下,除非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评标专家通常不会、也无必要对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进行逐一核查。定额及消耗量在此阶段,更多地是投标人形成最终清单报价的内部计算工具。
因此,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体系中,投标人享有在合理范围内自主决定报价策略的权利,包括对定额消耗量进行符合自身情况的调整。
2.调差工程量争议的实质与双向思考
本案例中,投标人调高了主要材料的投标消耗量。在材料价格上涨的背景下,若按此调高后的消耗量计算价差,显然对施工单位有利,能获得更多的价差补偿。
然而,这引发了一个关键问题:投标报价中较高的材料消耗量,是否真实反映了现场施工的实际损耗水平?材料实际用量超出社会平均消耗定额,是否存在因投标人自身管理水平不足、施工工艺落后或材料浪费等原因造成的可能性?材料价差调整的本意,是补偿承包人因市场价格波动所承担的、超出正常风险范围的成本损失,而非补偿其因自身效率低下导致的额外消耗。
为了更全面地审视此问题,我们可以进行逆向思考:
*倘若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下跌且跌幅超过5%,施工单位是否还会坚持要求按自己投标时报的高消耗量进行调差?(此时按高消耗量调差将对施工单位不利,会扣除更多价款)
*建设单位届时是否会反过来主张按定额标准消耗量进行调差?(此时按低消耗量扣款对建设单位有利)
*再假设另一种情况:如果投标人在报价时不是调高,而是调低了定额消耗量以降低报价、提高中标几率。那么在材料价格上涨后,施工单位是否会同意按自己报的低消耗量进行调差?(这将导致获得的价差补偿减少)建设单位又会持何种观点?
这些假设情形揭示了,发承包双方在调差工程量认定上的立场,往往随着价格波动方向和对自身利益的影响而可能发生转变,凸显了寻求一个公平、稳定基准的重要性。
3.行业惯例与合同依据探析
根据行业普遍实践,大多数投标单位在报价时,通常会直接采用行业定额中的人材机消耗量系数,尤其对于主要材料。行业定额消耗量反映的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的社会平均先进水平,与大多数项目的实际材料用量情况较为接近。按照此标准消耗量进行材料调差,计算结果与现场实际情况偏差通常较小,对合同双方都显得更为公平合理,且能有效避免结算争议。
当合同约定不明且双方无法自行达成一致时,可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11.1条中关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的相关约定(第二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该条款精神强调,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的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应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条款建议,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计划的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送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本工程后,应据此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这一程序性规定,为事前确定调差数量提供了合同依据,旨在从源头上减少争议。
▲总结与建议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类似材料调差争议,建议从以下几个层面着手:
1.投标报价策略层面: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宜优先遵循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若因自身成本构成或策略需要希望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建议将调整因素主要体现在对定额中主要材料单价的调整上,尽量避免直接修改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系数。保持消耗量系数的稳定性,可以有效避免在结算时,不仅材料价差调整产生争议,还可能蔓延至人工费、机械费价差调整的更大范围纠纷。
2.合同签订与风险预控层面:
招标人(发包人)在确定中标单位后、正式签订合同前,应对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尤其是详细的投标报价构成,进行全面、细致的梳理与分析。对于其中可能存在结算争议的风险点(如异常的材料消耗量、不平衡报价等),应具备预判能力,并主动与中标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双方应争取在合同订立阶段,就对未来材料价差调整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等予以明确、无歧义的约定,将其写入合同专用条款,从源头上堵塞漏洞。
3.过程管理与证据留存层面:
在施工过程中,若不可避免地遇到需调整价差的情况,承包人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的程序。特别是当合同参考或采纳了示范文本的相关条款时,承包人务必在采购主要材料前,履行将采购计划数量报请发包人审核确认的程序。发包人也应及时予以核对和确认。这份经双方确认的采购数量文件,将成为日后结算时计算材料调差工程量的有力证据。过程管理中的规范操作,是避免结算争议最有效的途径。
4.争议解决参考原则:
如果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履行上报和确认程序,且事后无法通过补充协议或完善资料来弥补,当双方就调差工程量无法达成一致时,建议优先参考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中的标准消耗量来计算材料调差工程量。这一做法基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基准,在司法实践或纠纷调解中通常被认为具有较强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易于为双方所接受,亦符合行业管理的普遍导向。
综上所述,面对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结算调差挑战,事前的合同周密约定、事中的规范程序履行,以及事后对公平合理原则的遵循,是化解争议、保障项目顺利结算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