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变更后的工程款结算原则与法律适用解析 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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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进行工程重大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形较为常见。当双方当事人就变更部分的工程款结算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是否应当参照签订原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标准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进行结算,成为实践中亟待明确的重要问题。

  ▲工程量变更的常见情形与结算困境

  在实际工程实践中,由于设计变更、进度计划调整、施工条件变化或发包方提出新增工程等各类工程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些变更可能涉及工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小,施工标准的提高或降低,以及施工方法的重大调整等。此类变更不仅影响工程的实际建造成本,更对工程价款的结算产生直接影响。

  当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计算容易产生分歧。这种分歧可能源于对变更范围的不同理解、计价标准的适用争议,或者对变更带来的间接费用计算存在不同观点。在这些情况下,如何公平合理地确定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既关系到发包人的投资效益,也直接影响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范与司法解释的适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条款采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的表述方式。这一措辞表明,参照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并非唯一选择,而是赋予当事人和裁判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裁量权。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按照《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范,"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确立了建设工程结算工程款的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只要合同对工程增加部分的结算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且根据增减工程的性质和标准可以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同时不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显失公平,原则上仍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不同情形下的结算方式选择

  适用合同约定的情形

  当合同中对工程变更的计价有明确约定,且变更工程与原工程在性质、标准方面具有相似性,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标准不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时,应当优先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这种处理方式既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也有利于保持结算的一致性和可预期性。

  参照主管部门标准的情形

  在因增减工程的性质、标准不宜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标准,或者原合同约定不明无法适用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这种情形通常包括:

  1.变更工程与原工程在技术标准、施工工艺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2.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无法适应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情况;

  3.原合同对变更工程的计价约定不够明确或存在歧义;

  4.适用合同约定将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明显失衡。

  ▲实践中的注意事项与建议

  合同约定的重要性

  为减少工程变更带来的结算争议,建议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就对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情形作出预见性约定,明确各类变更情形下的计价原则和方法。完善的合同约定可以为后续的变更结算提供明确依据,有效避免争议发生。

  变更管理的规范性

  发生工程变更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签证,明确变更范围、标准和计价原则。变更签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详细记录变更内容、工程量变化和计价方式,并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规范的变更管理可以为后续结算提供可靠依据。

  协商解决的重要性

  即使合同约定不够明确,双方当事人仍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商解决结算争议。通过专业评估、第三方咨询等方式,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往往比直接诉诸司法程序更加高效和经济。

  工程量变更后的工程款结算问题涉及多方利益的平衡,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工程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在实践中,应当坚持合同约定优先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合同约定不明或适用显失公平时,参照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进行合理调整。通过完善的合同约定、规范的变更管理和积极的协商解决,可以有效预防和化解工程款结算争议,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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