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审计的标准问题:某综合楼项目在顶层四周40米高度,水平悬挑出近6米宽的现浇有梁板,水平投影面积超1800平方,专项超高措施方案为用工字钢加槽钢悬挑,实际花费二百多万。业主招标文件给的清单项为“满堂脚手架”,描述部位为“悬挑部位”,工程量为“12535平方”,施工方投标报价为18.2万(14.52元/平方米)。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方案、施工措施、进度计划的批准,除了发包人明确同意调整工程价款外,不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不含设计变更范围)与施工规范的工程量、与承包人技术水平不符的措施工程量、承包人原因导致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都不予计量。
结算的风险是:就算把悬挑板的脚手架根据结构浇筑和铝板装饰各算1800平,工程量结算时有可能会扣除12535-3600,而造成最终悬挑脚手架费用只给了5.2万元,这么高难度的花费如此巨大的高大专项方案费用只值5.2万。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
在案例中实际施工悬挑板花费二百多万,而招标清单当中给的是满堂脚手架与悬挑部位,根据原清单价格结算只有5.2万。目前的问题就是,施工单位是否能够要求据实变更合同价款。这个案例的产生是由于甲方在写项目特征时比较模糊,只写了悬挑部位,之后投标人在投标时也没有考虑悬挑部位到底是什么,故而投标人的造价员就根据招标文件的满堂脚手架报了一个比较低的价格。
首先来看什么是施工组织方案,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7.1.2条关于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方案文件的时间应该在签订合同后正式开工前。根据《清单计价规范》4.1.5条规定,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这个是招标文件中的施工方案。6.2.1条规定,投标报价应当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与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6.2.4条规定指出,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根据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这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里包括了施工方案,而且它的项目特征、投标报价和措施上应当是与施工方案一一对应的。工程审计怎么样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了工程变更,按照《清单计价规范》9.3.2条规定,工程变更引致施工方案改变从而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当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以及应当详细说明跟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且应当根据以下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根据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倘若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该视作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换句话说,倘若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方案发生了改变,双方应当调整合同价格。
在确定中标后,投标人的投标方案肯定是对发承包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标人在投标时只是依据满堂脚手架这种从楼内开始的方法编制的施工组织方案,至于后来的专项专家论证说明原来的施工方案已经发生改变,改变后的施工方案是否能够作为调价依据?因为本案合同中明确约定,除发包人明确同意调整工程价款外,不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据此施工方是不可以主张依据专家论证之后的专项超高措施要求较高价的悬挑费用了。
综上所述,投标人在投标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对于双方当事人是有约束力的,若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施工方案的改变,按照《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应当调整合同价款。因为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除发包人同意外不作为调价合同的依据,故而只可以通过法院按照公平原则对合同价格加以调整了。工程项目合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