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项工程预算表082固定总价合同项下,人工、材料价格超过约定幅度,是否能够调整价款的问题。(未约定是否调整和约定不调整,是否能够适用情势变更调整?)
首先,固定总价合同并不排斥人工材料费用的调整,例如双方约定施工图总价,施工单位报价1个亿,并且双方还能够约定人工费依据造价信息调整,材料费超过5%的部分由甲方承担,这些约定都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没有约定,像前面提到的,可以适用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再根据交易习惯确定。交易习惯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以及定额文件等等。按照交易习惯,人工费和材料费通常都是可以调整的。
按照《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能够和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承包人可以因为自己无法预见到的情势变化主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过工程人员通常都应该知道,关于材料价格波动的处理是需要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的内容,人工或材料价格的变动显然不是发承包人无法预见的情形,所以《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的情形不包含材料价格的波动。而且实务中最高院曾经出了一个司法解释,说如果想走情势变更原则必须要先报到高院或者最高院,因此可见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形很少而且很难。给排水工程预算定额
按照《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需要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一个三个亿的大型的厂房建设项目工程中,倘若要求投标人完全预测未来3-5年的材料价格的波动是涨价还是跌价,再在综合单价当中予以体现,这是不可能的。
因此约定不予调整人工或材料价格的这种条款本身就有点不公平,或者实际变动的幅度远远超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部分,这时就能够依据《民法典》第6条的公平原则要求调整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的双方权利义务。但是我们要知道,法律原则在应用时是有一定法理要求的,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要不然不能轻易适用法律原则。由于适用法律原则可能会导致逃避一般法律条款的法律应用错误,因此,尽管诚实信用原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亦不能随意使用。
倘若律师朋友想要说服法官为自己的主张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须要将整个项目涨价的幅度还有对当时的影响表示得非常清楚,这样法官才有可能经过利益权衡后,最终适用法律原则来解决纠纷。否则通常而言,法官不会轻易适用法律原则去推翻一般法律条款的规则。
综上所述,对于固定总价合同,若是有约定就从约定。倘若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是否调整人工费与材料费,这时可以适用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再依据交易习惯确定。交易习惯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以及定额文件等等。按照交易习惯,人工费和材料费一般都是可以调整的。除此之外,即使约定不调整,倘若实际人工费或者材料费变动幅度很大,还可以适用《民法典》的公平原则说服法官调整合同价款。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