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作为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其内涵远超出普遍认知的EPC模式,实际上涵盖了EPC、交钥匙、设计-建造(DB)、设计-采购(EP)、采购-施工(PC)等多种形式。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演进,EPC模式不断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在实践中形成了丰富多样的衍生形态。本文将系统梳理EPC工程总承包的十大衍生模式,深入分析各模式的特点、适用条件及合规要求,为行业从业者提供全面的参考框架。
〖1〗F+EPC模式:融资引领的工程总承包
F+EPC模式是为适应业主融资需求而衍生出的创新型项目管理方式,其中“F”代表融资(Financing)。该模式要求总承包商不仅承担设计、采购、施工等传统EPC工作,还需为业主解决部分项目融资问题。这种融合了投融资与工程总承包的模式,正成为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重要发展方向。
典型案例中,中国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与伊朗Tablis市政下属公司Kish Investment Tirajeh签署的德黑兰Tirajeh城市综合体项目,采用了EPC+F合作模式,合同金额约1.18亿欧元,该项目依托中伊两国融资协议项下的融资安排,体现了F+EPC模式在国际工程中的实际应用价值。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有效解决业主资金短缺问题,同时为承包商创造更大的价值空间。
〖2〗F+EPC+O模式: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
F+EPC+O模式在融资和工程总承包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运营(Operation)服务,形成融资、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的全生命周期服务模式。承包商不仅提供项目融资和建设服务,还在项目完工后负责后续运营维护,真正实现“交钥匙”加“长期服务”的深度合作。
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承接的孟加拉诺瓦布甘杰100MW重油电站项目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该项目通过国际银行间融资平台获得低成本长期出口买方信贷,结合工程总承包与四年运营服务的商业模式,成功中标这一总投资达1.25亿美元的项目。这种模式能够有效保证项目建成后的运营质量,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3〗PC+O&M总承包模式:建造与运维的无缝衔接
PC+O&M模式是指承包人负责项目的采购和施工工作,并在项目完成后继续承担运营和维护职责。相较于F+EPC+O模式,PC+O&M模式更侧重于项目建设阶段的采购施工与后期运营维护的有机结合,通过建设与运营的一体化责任主体,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性能优化和成本可控。
〖4〗I+EPC模式:投资驱动的全产业链整合
I+EPC模式是以投资(Investment)为引领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强调以投资为动力、设计为龙头,实现设计、生产、采购、施工一体化的全产业链建设管理。天津住宅集团在天津生态城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采用的即是I+EPC模式,通过投资带动设计施工全流程,实现了项目价值最大化。
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投资方与工程总承包方的身份合一,既保证了项目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又确保了工程建设与投资目标的协调统一。在实践中,I+EPC模式能够有效解决传统模式下投资与建设脱节的问题,提高项目整体效益。
〖5〗PPP+EPC模式:公私合作与工程总承包的有机结合
PPP+EPC模式并非PPP的具体运作方式,而是在PPP项目框架下,将社会资本融资与EPC工程总承包相结合的创新模式。该模式通过在资金筹措环节引入社会资本,在建设环节采用EPC总承包方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效率提升。
PPP+EPC模式具有多重优势:首先,能够显著提升生产效率,将“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转变为“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其次,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够获得政府更有力的支持,在协调国土、电力、水利等相关部门时更为顺畅;再次,施工企业会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更加重视成本控制;此外,该模式有助于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设计与施工的深度融合;最后,通过政府提供的担保措施,如房产抵押等,能够有效降低资金回收风险。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项目是PPP+EPC模式的典型案例,由电建路桥公司牵头,联合华东院、苏交科、中证基金等单位组成联合体,与杭州大江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组建项目公司,负责十一个市政子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移交,总投资约142.58亿元。
〖6〗BOT+EPC模式:特许经营与工程总承包的融合创新
BOT+EPC模式是指政府授予特定企业特许经营权,允许其在特许期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而企业在建设阶段采用EPC总承包模式进行施工,特许期结束后将设施移交给政府。这种模式既保留了BOT模式在融资和运营方面的优势,又结合了EPC模式在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性。
广佛肇高速公路(肇庆段)项目是广东省首个采用“BOT+EPC”建设管理模式的高速公路项目,相比批复工期提前一年完成,创造了该省高速公路建设的新纪录。中国铁建中标的南充至大足至泸州高速公路(重庆境)、渝黔高速公路扩能(重庆境)等项目也采用此模式,中标价合计约404亿元。
〖7〗RD+EPC模式:建筑师负责制的中国实践
RD+EPC模式是业主委托工程总承包的创新模式,由汪克团队在探索中国建筑师负责制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完善。该模式的发展经历了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最终通过腾龙阁、铜仁凤凰机场、南湖酒店等项目的实践,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框架,被命名为“清华惟邦营造法(RD+EPC模式)”。
这一模式的核心价值在于为过渡时期中国建筑师负责制提供了可行的实施方案,通过建筑师在项目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的有机协调,提高项目整体品质。
〖8〗EPCM模式: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的专业服务
EPCM模式是指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采购工作,并承担施工阶段的管理职责,是国际建筑市场通行的项目交付方式之一。在此模式下,EPCM管理方还需负责设计、采购和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相关部门协调、成本规划估算和文件控制等工作。
由于EPCM模式对承包企业的总包能力、综合实力以及技术管理水平要求较高,而国内多数施工企业在项目管理、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方面与国际水平尚存差距,因此该模式在国内尚未得到广泛应用。在EPCM模式下,业主将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及全部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委托给选定的管理公司,由管理公司为业主推荐最适合的分包商,但管理方与分包商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承担合同与财政风险。
〖9〗PMC+EPC模式:项目管理与工程总承包的双重保障
PMC(项目管理承包)模式是指业主通过合同聘请管理承包商作为其代表,对项目进行全面管理。PMC承包商负责工程的整体规划、项目定义、工程招标、选择EPC承包商、工程监理、投料试车、考核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并对设计、采购、施工环节的EPC承包商进行协调管理。
目前,国外特别是西方国家的大型石化工程项目大多采用PMC+EPC管理模式。这种模式通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与标准化的工程总承包相结合,实现项目管理的专业化与精细化,确保大型复杂工程的顺利实施。
〖10〗IPMT+EPC+工程监理:一体化项目管理的新范式
IPMT+EPC+工程监理管理模式是项目一体化管理的新型组织方式。IPMT(一体化项目管理组)通过整合各方资源,优化工程组织,确保安全、提高质量、降低投资、加快进度,有效推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现高质量快速推进。
该模式在中国石化的青岛1000万吨/年炼油工程、天津100万吨/年乙烯工程、镇海100万吨/年乙烯工程等重大项目中取得了良好效果,为石油化工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IPMT+EPC+工程监理模式借鉴了国外通用的PMC+EPC管理模式和国内传统的业主自营管理模式的特点,结合我国石油石化工程建设实际,是在项目管理模式上的重要创新,也是国际先进工程管理理论与我国工程建设实践的成功结合。
▲“EPC+F”模式的合规性分析与实践探讨
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持续收紧的背景下,部分地区尝试采用“工程总承包+融资”(EPC+F)模式解决项目融资问题。这种模式是否能够与PPP相结合?在实施过程中如何确保合规性?这些问题已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
“EPC+F”模式是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负责选择投资建设人,由投资建设人负责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建设以及筹资或协助项目融资,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进行债务偿还的合作模式。相较于传统工程招标,EPC模式的优势在于服务链条的延伸和服务内涵的丰富,而与投融资结合的“EPC+F”模式则进一步拓展了承包商的服务范围。
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金浩指出,“EPC+F”本质上是工程总承包加投融资的商业模式。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PPP双库专家高亚莉强调,EPC作为交钥匙工程,其工程造价包括工程成本、融资成本和工程利润。在规范的EPC模式下,业主根据工程进度支付款项,建设期施工方不垫资,项目竣工后移交政府,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需要遵循“先有预算后安排支出”的原则。
关于“EPC+F”模式与PPP的关系,业内专家认为,PPP+EPC模式通常指采用PPP模式建设运营的项目,政府部门在选择社会投资人的同时确定项目的工程承包方,避免工程建设“二次招标”。在PPP项目框架下,社会资本采用“EPC+F”模式属于责任范围内的分包行为,在政府同意的前提下具有合规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EPC+F”模式不能与PPP并列实施,如在PPP合同框架下运用不存在问题,但单独实施则可能被视为垫资施工。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温来成指出,“EPC+F”模式已成为地方政府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手段,但潜在风险不容忽视。财政部门对PPP模式的操作流程和实施目的有明确规范,包括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环节,旨在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增强公众满意度。
▲“EPC+F”模式在PPP项目中的合规性判断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PPP研究所所长彭程认为,“EPC+F”模式得以广泛应用主要有四方面原因:首先,PPP领域进入清理整顿阶段后,社会各界对PPP模式产生疑虑,为“EPC+F”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其次,相较于程序复杂、管理严格的PPP流程,“EPC+F”模式操作相对简单,更能满足地方政府和施工方对效率和短期业绩的需求;再次,在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的背景下,“EPC+F”模式能够帮助地方政府解决融资难题;最后,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国际工程中广泛应用的“EPC+F”模式存在盲目追捧心态。
因此,“EPC+F”模式下的政府融资行为如能纳入预算管理,可认定为合规模式,否则可能存在违规举债风险。与会专家强调,用规范的PPP流程引导“EPC+F”模式,既能解决项目建设融资问题,又不会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然而,不规范的“EPC+F”可能演变为类BT项目,如要求地方政府逐年支付工程款及融资费用,本质上仍是变相的政府举债。
判断“EPC+F”在具体应用中是否合规,需从项目类别、招标主体、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等多维度综合研判,避免“一刀切”的简单结论。
▲PPP转为政府投资EPC模式的注意事项
基于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要求,不符合条件、操作不规范、信息不完善的PPP项目被陆续清库,其中将PPP模式转为政府投资EPC模式继续实施成为常见的整改措施。然而,这种模式转变属于项目实施方式的重大变更,对政府方风险管控、投资人收益预期等均产生较大影响。为确保项目顺利推进,需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模式转化的时点要求
EPC总承包模式强调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完成后,基于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限额、质量和进度要求进行发包,其核心特征是聚焦项目建设要素。结合PPP项目整改要求,已完成竣工验收进入运营阶段或无改扩建实际需求的项目,已不具备工程建设需求,与EPC模式特征不匹配。因此,PPP模式转为政府投资EPC模式的整改时点应在项目完工前。
〖2〗项目资金来源的明确
PPP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于项目公司融集的自有资金和债务性资金,还款资金来源于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而EPC总承包模式下,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于发包方,不需要承包商融资或垫资。当PPP模式转为政府投资EPC模式时,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责任主体由PPP项目公司转变为政府方,要求政府当期有足够的财政资金安排。在模式转换过程中,需特别注意融资责任转移和资金安排落实,避免违规变相融资举债或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3〗采购程序的衔接处理
在满足转化时点要求和明确资金来源的基础上,需进一步解决政府投资EPC模式下承包商的采购程序问题。根据原PPP项目所处阶段,可分为未选定社会资本和已选定社会资本两种情形处理。
未选定社会资本的情形下,如项目已进入采购阶段并发布采购公告,为实现模式转换,应终止原PPP采购活动并在同一平台发布终止公告,再启动EPC总承包商采购程序;如项目尚未进入采购阶段,则按新的政府投资EPC项目依《招标投标法》规定选定承包商。
已选定社会资本的情形较为复杂。如原PPP模式下中选社会资本基于“两招并一招”规定同时被确定为EPC总承包商,在转为政府投资EPC模式时,应当重新招标。理由包括:一是PPP模式采购条件要求社会资本具备投资、建设、运营等综合能力,而政府投资EPC模式仅需具备相应设计或施工资质,为保障公平竞争应当重新招标;二是模式转变后不再是对特许经营或PPP社会资本的采购,《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的适用前提已发生本质变化,如项目依法必须招标,应当重新招标。
如原PPP模式下EPC总承包商系通过二次招标确定,则不需要另行招标。因该承包商已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选定,由其中标EPC总承包商直接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具有程序合规性。
综上,PPP模式转为政府投资EPC模式时,仅在EPC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或原PPP模式下的EPC总承包商经过二次招标程序确定的前提下,才不需要重新招标。
〖4〗合同关系的转变与衔接
PPP模式下涉及政府方、项目公司及下游供应商之间的PPP项目合同、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多重协议关系,而EPC模式下主要是发包方与承包商之间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模式转化时需重点关注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的承接问题。
设计合同方面,PPP模式下通常由项目公司承担设计风险,可能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工作;EPC模式下则由承包商承担施工图设计责任及相关风险。模式转化后,需考虑是由原设计单位继续完成设计工作并由中标EPC总承包商与其重新签约,还是终止原设计合同改由EPC总承包商负责全部设计工作。
施工合同方面,如原施工承包商通过二次招标确定,模式转变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如不能达成合同变更协议,原施工承包合同可能面临终止风险;如需重新招标确定EPC总承包商,则需妥善处理已完工程验收交接、工程量结算、质量责任承担等问题。
〖5〗项目报批报建手续的调整
根据《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导则》规定,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前需完成项目投资管理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由于现行PPP政策对投资管理模式未作统一规定,各地做法存在差异,PPP模式转为政府投资EPC模式时,可能需要视具体情况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无论是PPP模式还是政府投资EPC模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四证”都是重要的合规性文件,不仅影响施工合同效力,也关系项目融资放款。模式转化时需按规定办理“四证”等建设审批文件的变更手续。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多元化发展反映了建筑行业对高效、集成化项目交付方式的不断探索。从简单的设计-采购-施工到融合投资、融资、运营等要素的复杂模式,EPC的内涵和外延都在持续丰富和扩展。在实践中,选择合适的EPC衍生模式需要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业主需求、资金状况、风险分配等多重因素。同时,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各类创新模式的合规性管理也变得愈发重要。行业从业者应当在把握模式本质的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条件,科学选择并规范实施适当的工程总承包模式,真正发挥其提升效率、控制投资、保证质量的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