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司法鉴定中心国家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对于招标投标行业的疑难问题展开了集中答复,而且答复内容很详细,涉及到国有企业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的诸多疑难问题。下面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参考。
【1】有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是否能够参与这个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的答复
问: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是否能够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指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此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必须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就算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不过倘若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这个“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能够参加投标。
【2】有关于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答复
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第一条第三款指出:“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请问: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倘若这个工程属财政全额投资且上述服务费均估算超过一百万元,业主单位是否能够选择不招标。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
答复:《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表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于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不得强制要求招标。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不在列举规定之列,并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过涉及到政府采购的,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有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当由哪一方支付的答复
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文件在2016年1月1日31号发出的公文中以列入作废名单,请问有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当由谁来支付?支付标准依据哪条规定?
答复: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已经被2016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废止,如今国家层面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主体未作强制性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当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根据约定方式执行。
【4】关于跟建筑物与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否必须招标的答复
问:国有企项目跟建筑物与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不是必须招标项目?
答复: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表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指的是工程以及和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指的是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因此,您所咨询的工程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5】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适用范围的答复
问:请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所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涵盖国有施工企业非甲供物资采购?国有施工企业承接的符合第二条至第四条的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实施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是不是必须招标?北京法大司法鉴定中心
答复: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和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规定,除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能够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包含的其他专业业务。因此,国有工程总承包单位能够使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不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6】关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限制的答复
问:招投标法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由于目前我们都推行电子招投标,招标文体都是潜在投标人自己在网上交易平台获取,亦不收费,我们就有一个想法,就是不限制投标文件获取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都能够在网上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不过从潜在投标人能够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依然要求不少于二十日。
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是为了确保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获取招标文件,以保障招标投标的竞争效果。所以,为了更多地吸引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人在确定具体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期时,理应综合考虑节假日、文件发售地点、交通条件和潜在投标人的地域范围等情况,在招标公告中规定一个不少于5日的合理期限。
【7】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区别的答复
问:在招投标过程中,经过评标后,招标人公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结束后发表中标公告。请问中标候选人公示跟中标公告的区别在哪里?分别具备什么法律效力?
答复: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指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理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中标结果公示的性质为告知性公示,即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结果公示均是为了更好的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制度。两者区别:(1)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前,后者是最终结果确定后;(2)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依法提出异议,中标结果公示后将不能提出异议。黑龙江司法鉴定中心
【8】关于招标人及招标文件编制有关问题的答复
问:对于建设单位已经确定、项目已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请问:(1)招标人是只指项目建设单位,是不是还同时包含管理该建设单的地方政府?(2)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部门是否能够在不与国家或者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已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再制定更为细化的招标文件文本或者评标标准与方法,要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应当使用?
答复:问题一:《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表明,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问题二:地方政府在不与国家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已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能够为本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制定更加细化的标准文件文本,但是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这种方式不合理限制招标人自主权。
【9】关于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条款细节咨询的答复
问:(1)第六条第三款中,规定公示中标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请问这些资格能力条件具体的都包括什么文件,还望详细列出予以说明?是否包括用作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是否包括技术人员的职业证书等相关文件?(2)如果需要把用以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中的业绩合同复印件进行公示,是否会对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害?(3)除了公布总分、排序、报价等基本内容,是否需要将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都予以公示?建议:作为国企采购,希望在招投标的公示方面做到规范化、透明化,因此也一直都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关公示,不过有一些条款规定的公示内容太过笼统,公示少了又怕影响投标人与公众的知情权,公示多了又怕侵犯中标人的商业秘密。所以希望能够明确哪些资料(具体列明)是必须公示的,以及举出相应的例子(例如包括合同证明、资质证书等),这样更有利于公示的规范化。
答复:问题(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要视具体招标项目要求来决定,无法通过立法作出统一规定。问题(2):《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只要求公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未要求公开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文件。问题(3):有关于是否需要公示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现如今各地做法各有不同,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但招标人从提升招投标活动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角度出发自愿公开的,能够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布相关内容,不过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理应保密。江门司法鉴定
【10】有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有关条文理解的答复
问:有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13〕30号令)第八条(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条文理解。这条文“设计图纸”指的是什么设计深度的图纸,初步设计图纸亦或是施工图设计图纸?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过审查批准时,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招标是否符合此条规定?
答复: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理应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理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以及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对“设计图纸”的设计深度没有进行具体规定,招标人能够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实际需要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招标。
【11】有关于招投标经营范围不限是否意味着不需要行政许可的答复
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可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这个文件的发布是否意味着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经营企业都能做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倘若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意味着所有企业也都能做二三类医械?倘若是这样,那么要医疗器械的行政许可与监管还有什么意义?
答复: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指出,招标项目对于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这个文件的颁布并不是意味着没有医疗经营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都能够生产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对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方能从事的特定行业,应当先取得相关许可或者完成备案。
【12】关于对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咨询的答复
问: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取消园林绿化资质后,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对于绿化项目施工招标招标人都是采用经营范围内含“园林绿化”,对投标人进行要求。727号文要求不能进行要求。那么对于绿化工程、人工造林工程怎样对投标人进行要求。
答复: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规定表明,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该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获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当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者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对于不实行资质管理的行业,招标人可按照实际需要,从业绩等方面对投标人提出要求。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
【13】怎样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规定”范围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条款中“规定”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不是包括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的规定?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的“规定”就是指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要求,主要包括了《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招标文件。
【14】怎样理解《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合同估算价”
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中提到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这里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是否能够帮助明确怎样理解?估算价通常就是指初步设计概算中的金额,估算价前面加了合同二字,即合同估算价要怎么理解呀?例如,监理费按照收费标准测算是150万元,超过了100万元,这个时候这个150万元是不是就是理解为合同估算价?那换一个例子,安全影响评估费无收费标准,常常只能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来确定底价,如果通过询价得到的价格是150万,那这个价格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是合同估算价?合同估算价是不是就是指收费标准测算后且未下浮的金额或者没有收费标准经过市场询价后未下浮的金额?
答复: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中的“合同估算价”,指的是采购人按照初步设计概算、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估算的项目合同金额。没有计价规定情况下,采购人能够按照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量,根据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项目合同金额。同济司法鉴定中心
【15】关于对16号令及770号文中“国有企业”及“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咨询的答复
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这个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1)16号令第二条中第二项中规定的“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这其中的“国有企业”指的是国有全资企业还是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2)770号文中“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尽管不足百分之五十,不过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应当怎样理解?是不是指国有企业依其投入项目的资金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这一情形?比如,在一个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51%)和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国有控股企业出资60%,外资企业出资40%,尽管这一项目不属于国有企业投入项目的资金按国有股权的比例折算后的资金占项目总资金的50%以上的情形,不过国有控股企业由于其出资占整个项目投资的60%,其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这个项目依然是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答复:关于问题(1),“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中的“国有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关于问题(2),《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尽管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具体到您的例子中,这一项目中国有资金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是属于“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如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这个单项采购必须招标。
【16】有关于对工程总承包怎样确定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咨询的答复
问:根据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项目通常分为服务(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评估等)、施工和物资材料三大类,其招标限额分别为100万、400万和200万。请问工程总承包(即EPC,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物资材料)应当属于哪一类,其限额如何确定呢?
答复: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是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应当招标。华大司法鉴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