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官网▲未完工程
〔1〕承包人中途退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措施费可以根据已完工程计取吗?
答:可以。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申3463号民事裁定书: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措施费、考评费、奖励费计费问题。经查,鉴定机构已经在《听证会对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异议的回复》第三项中就星宇公司该项异议作出了答复,由于星宇公司中途退场,鉴定机构根据星宇公司已完工程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措施费并无不当。
〔2〕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程可以根据比例折算法计算工程价款吗?
答:可以。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871号判决书:鉴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北方嘉园二期住宅项目为未完工程,固定总价合同中未完工程的造价计算原则应采用比例折算法,即是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按照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北京华医大司法鉴定所
〔3〕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进行现场交接的,未完工程的考评费、奖励费是否可以根据已完工程比例计取?
答:可以。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1113号判决书:关于考评费、奖励费194.257432万元。鉴定机构作出的《补充鉴定意见书》中载明考评费、奖励费系工程正常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情况核算与计取的费用。由于杭建工公司系中广发公司中止合同后撤离工地,而且《补充鉴定意见书》也有载明前期安全文明措施费已经投入,项目部临建房亦未计算回收利用,未完工程仍然可以使用。因此,一审判决判令中广发公司承担上述考评费、奖励费并无不当。
▲合同无效
〔1〕合同无效,工程总价下浮的约定是否参照执行?
答: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849号判决书:承包协议系无效合同,这其中关于工程总价下浮5%的约定也归于无效。一审判决按照公平原则及案涉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工程总价未予下浮,处理也无不当。
〔2〕约定固定总价下浮,工程未完工的,已完工程造价是否下浮?
答:不能下浮。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判决书:关于工程总造价是否应当下浮5%的问题。福建九鼎认为其5%的让利承诺是基于固定包干价作出的,鉴定机构根据实际工程量的金额得出造价,改变计价基础,不应下浮5%。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单栋包干价格人民币¥6279953.08元,在此总价下浮5%后单栋价格为:¥5965955.43元;五标段共计16栋,总价为¥100479249.28元,下浮后总价为¥95455286.82元。这个结算条款采用包干价格,双方达成下浮合意的前提条件为“在此总价”,即包干的价格基础上。本案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改变了下浮合意的前提条件,所以对于福建九鼎关于工程总造价不应下浮5%的主张,予以支持。六安司法鉴定所
〔3〕合同无效,合同中的审计费约定是否参照执行?
答:可以参照执行。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398号判决书:江苏建设公司与嘉丽开发公司已约定“如江苏建设公司报送造价金额超过审减额5%的部分由江苏建设公司承担该部分审计费”。在本案中,江苏建设公司工程报审金额为162875655.42元,审核后金额为132716459.65元,核减金额30159195.77元,审减率达18.52%,远超过162875655.42元5%的8143782.77元,二者差额22015413元。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效益咨询费按核减额3%收取”,嘉丽开发公司就江苏建设公司超过审减率5%部分额外支出审计费660462元(计算公式为:22015413元×3%=660462元)。故而,在双方当事人已经有了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宜在无确定依据的情况下自由裁量。一审法院未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审计费负担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超出审减额的部分审计费660462元应当全额予以计入已付工程款。
〔4〕合同无效,合同约定劳保基金不计取的,是否可以参照约定执行?
答:可以参照约定执行。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判决书: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2.2计费原则取费标准第四项约定“劳保基金不计取由业主代缴”,4.3.5约定“劳保基金由甲方代缴政府返还给乙方,甲方根据返还乙方的相应额度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政府返还乙方劳保基金的返还手续由乙方负责出具,如乙方拒绝或者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不出具返还手续的,甲方有权从工程款或保修款中扣除”,因此,鉴定机构参照上述合同约定未把劳保基金计入工程总造价并无不当,四建公司主张汇丰祥公司应向其支付劳保基金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4〕合同无效,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增加或者减少工程项目的,这个约定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答:可以参照执行。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判决书:关于预期利润损失。四建公司上诉表示,汇丰祥公司单方变更减少了工程施工范围,需要承担四建公司预期利润损失。本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7.4条约定“甲方有权增加或减少本地块工程总包范围内的相关工程项目,相关工程指令乙方必须执行”,因此,汇丰祥公司有权减少工程项目,四建公司该项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重庆司法鉴定机构有哪些
〔5〕合同无效,合同约定根据二类工程二类企业类别进行取费的,这个约定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答:可以参照执行。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判决书:有关于取费标准的问题。四建公司上诉表示,案涉工程应根据一级企业一类工程进行取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案涉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备忘录》,由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当事人都同意根据或参照2013年4月30日所签合同结算工程款,这个合同约定根据二类工程二类企业类别进行取费,所以,四建公司该项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6〕合同无效,约定结算价款最终核减超过5%时超出部分的10%应当作为罚金从结算价款中扣除,这个约定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答:可以参照执行。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申3989号裁定书:有关于原审判决扣除虚高工程造价差额部分10%罚金1005232.3元是否正确的问题。案涉《施工合同》中关于施工人报送的竣工结算价,经过最终核减超过5%时,超出部分的10%,应当作为罚金从结算总价中扣除的约定,是属于合同结算条款,原审判决按照双方履行合同情况,把上述款项作为罚金予以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
〔7〕合同无效,不过约定发包人造成停工、窝工的,停、窝工损失发包人不承担,这个约定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答: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判决书,可以参照执行。山西国信凯尔司法鉴定
〔8〕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相关施工内容不另行计量的,这个约定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答:可以参照执行。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规定,川越公司负有道路保通义务,临时道路的维护、保通不另行计量,监理及业主批复对该项不予计价,川越公司主张另行计量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索赔与签证
〔1〕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索赔,是否失权?
答: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348号判决书: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第13条中13.1(3)情形下关于“因以下原因造成计划延误、且无法通过调整消除对年度工程进度计划的影响时,经甲方(哈密和翔公司)和监理确认,计划可适当削减:(3)因甲方原因使甲供材料出现短缺,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以及13.2款中关于“乙方(中铁十九局)在第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计划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告,经甲方(哈密和翔公司)和监理确认后方可削减计划”的规定,中铁十九局并未能提交经过哈密和翔公司与监理确认过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以,中铁十九局关于一审法院认定哈密和翔公司存在未按时供应火工品导致中铁十九局停工的事实,又引用《施工承包合同》第13条规定判决中铁十九局失权有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承包人自行增加的施工内容,监理与发包人明知,不过未提出异议的,是否可以视作发包人、承包人就相关施工内容达成了变更合意?
答:可以。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判决书:凯创公司提起上诉表示,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施工图纸未设计不同墙体交界处纤维网格布,三建公司自行增加的施工,不应当由凯创公司承担费用。经查,纤维网格布客观存在,尽管验收规范对该施工项目无强制性要求,不过监理单位和凯创公司明知三建公司以此方式施工却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就施工方式达成合意,处理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
〔3〕相关的施工内容签证不符合约定,不过承包人已经实际施工的,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已施工部分工程款?
答:可以主张。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再336号判决书:有关于鉴定意见书中未履行盖章程序的签证单所涉的三项费用是否应计入工程款的问题,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对于包括设计图纸变更、价款变更、工程量增减、工期等将会直接造成工程价款增加或减少、工期顺延或者提前的签证,除了经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签证外必须经发包人加盖印章,才发生效力。对于鉴定意见“不确定部分”中承建单位未根据合同要求盖章的签证单,经过佳信公司派驻的工程师金某的签字确认,在佳信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是由其他施工人施工或者上述签证系虚假签证的情况下,尽管佳信公司未加盖印章,然而无法否定该部分建设工程是由冶金公司施工完成的事实,所以从公平角度考虑,应当对该部分工程及相应1383694.68元工程价款予以认定。
〔4〕材料差价签证不符合约定的,材料差价是否可以计入工程价款?
答:不可以。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再336号判决书:对于鉴定意见“不确定部分”中未经佳信公司盖章的材料价差部分,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于大宗材料,承包方必须要在材料采购前的七个工作日呈报《材料报价清单》,由发包方认可后组织承包方、监理单位进行市场调查后七个工作日内确定。其他为确定的零星材料根据《贵州省造价信息(遵义地区)材料价格》单价或双方协商单价结算,由于材料的市场价格随行情不断变化,所以,对该部分价差的认定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从严把握,由于这部分签证未经发包方佳信公司的盖章确认,所以,本院对于鉴定意见“不确定部分”关于材料价差的两项费用1089170.5元、125624.72元不予支持。郑州市司法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