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整理建设项目工程结构图审技术的问题与解答(二)祥正司法鉴定

  康明司法鉴定▲结构布置和计算


  【1】小区配套独立设置一栋婴幼儿照护用房,是否按照重点设防类要求?


  答: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以下简称GB50223)正文中并未对婴幼儿照护用房的设防类别做出规定,不过第3.0.1、6.0.2条给出了建筑工程和公共建筑设防类别划分的依据。


  根据GB 50223第3.0.4条明确规定“……使用功能、规模与示例类似或相近的建筑,可以按该示例划分其抗震设防类别”,要求采用比照的原则进行设防类别划分。


  根据GB 50223第6.0.8条条文说明的精神,对婴幼儿照护用房等地震时自救能力较弱人群使用建筑,可以比照幼儿园建筑的相关规范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2】在工业建筑中,哪些危险品生产厂房需要按照重点设防?


  答:根据GB 50223第7.3.8条规定:“加工制造工业建筑中,生产或使用具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其条文说明进一步明确:“本条将加工制造生产活动中,使用、产生和储存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有关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原则归纳在一起。易燃、易爆物质可以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确定。在生产的过程中,如果使用或者产生的易燃、易爆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者火灾等危险时,可以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锦程司法鉴定


  【3】在某18层住宅底层的3个单元中,有2个单元作为养老配套房间使用,结构计算时是将底部一层都是按照重点设防类,还是把底层作为养老服务中心的2个单元按照重点设防类进行设计?


  答:根据《202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中,已对住宅单体中存在部分养老配套房间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做了回复,摘录如下:“建议对于可容纳老年人人数≥20床(人)的,按照重点设防类执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第1.0.2条),不足20床(人)按标准设防类执行。对于项目规划设计要点或者当地规定中未明确老年人使用场所的具体功能和使用性质的,设计应按照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判断。”


  根据GB 50223第3.0.1条规定,“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在这其中区段指的是由抗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或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


  【4】高层混凝土工业建筑结构设计是否执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以下简称JGJ3)相关条文的要求?


  答:根据JGJ3第1.0.2条明确,JGJ3适用于10层及10层以上或者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以及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混凝土工业建筑结构设计应当执行GB 55002、《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以下简称GB 55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版)》GB 50011-2010(以下简称GB50011)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5】多层剪力墙结构住宅带一层大地下室,主楼剪力墙抗震等级四级,请问地下室无上部结构的框架部分抗震等级取值?


  答:根据GB50011第6.1.3-3条规定:“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四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在本例中地下室无上部结构的框架部分抗震等级可以按照四级选用。


  【6】建筑高度60~80m的剪力墙结构(剪力墙抗震等级为三级),内设框架柱,框架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占比小于10%,框架柱抗震等级定为二级是否合适?


  答:这种情况表明结构中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作用比较小,结构的地震作用绝大多数都是由剪力墙承担,工作性能接近于纯剪力墙结构,这时候结构中的剪力墙抗震等级可以按照剪力墙结构的规定执行。在计算分析时,框架部分需要根据框架-剪力墙结构进行框架部分剪力调整,框架柱抗震等级可以同剪力墙抗震等级。


  【7】在GB 55002实施后,对高度不超过6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抗震等级怎样确定?


  答:根据GB55002第5.2.1条,是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抗震等级给出的原则性要求。框架-核心筒结构是结构布置相对固定的一种结构形式,是框架-剪力墙结构的一种特例,其房屋高度一般较高(大于60m);而一般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布置形式较为灵活,房屋高度使用范围比较宽(可小于60m)。对于高度不超过6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抗震等级仍然可以执行现行JGJ3第3.9.3条、9.1.2条、GB50011第6.1.2条规定。盛泽司法鉴定


  【8】钢结构房屋地下室怎样确定抗震等级?


  答:钢结构房屋带地下室,地下部分采用混凝土结构,这里的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怎样确定,未见规范规定。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2015第3.4.2条规定:“钢框架柱应至少延伸至计算嵌固端以下一层,并且宜采用钢骨混凝土柱,以下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


  根据GB 50011第6.1.3-3条规定:“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是不应低于四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按照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


  建议:当上部钢结构嵌固于地下室顶板时,可以参照结构体系相近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适当调整地下一层相关范围内构件抗震等级。比如,钢框架结构可以参照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框架-中心支撑和钢框架-偏心支撑(延性墙板)结构可参照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核心筒结构。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上部为钢结构对比相应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承载能力、延性性能都要好,故而,这样做是偏于安全的。


  【9】某项目为框架-剪力墙结构,部分剪力墙采用装配式。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以下简称GB/T51231)表5.1.4中只有装配整体式框架-现浇剪力墙结构类型。这种的情况下,构件的抗震等级是否仍然根据“装配整体式框架-现浇剪力墙结构”确定?


  答:这种构造做法是不属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2014第6.1.3条,以及GB/T51231第5.1.4条中,装配整体式框架-现浇剪力墙结构体系范畴,不应采用。


  【10】框架结构进行计算时,周期折减系数是否必须要填写0.6-0.7之间的数值?周期折减系数取接近1需要哪些条件?


  答:根据JGJ3第4.3.17条规定:“当非承重墙体为砌体墙时,高层建筑结构的计算自振周期折减系数可以按以下的规定取值:


  (1)框架结构可以取0.6~0.7。


  (2)框架-剪力墙结构可以取0.7~0.8。


  (3)框架-核心筒结构可以取0.8~0.9。


  (4)剪力墙结构可以取0.8~1.0。卓鼎司法鉴定


  对于其他的结构体系或者采用其他非承重墙体时,可按照工程情况确定周期折减系数。”


  根据JGJ3第4.3.17条条文说明指出:大量工程实测周期表明:实际建筑物自振周期短于计算的周期。特别是有实心砖填充墙的框架结构,由于实心砖填充墙的刚度大于框架柱的刚度,其影响更加显著,实测周期约为计算周期的50%~60%;剪力墙结构中,由于砖墙数量少,其刚度又远小于钢筋混凝土墙的刚度,实测周期与计算周期比较接近。本次修订,考虑到目前黏土砖被限制使用,而其他类型的砌体墙越来越多,将“填充砖墙”改为“砌体墙”,但是不包括采用柔性连接的填充墙或者刚度很小的轻质砌体填充墙。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统一培训教材》第195页指出:“周期折减系数的取值,与结构中非承重墙体的材料性质、多寡、连接构造方式有关”。该页表16.1注3还明确当填充墙为轻质材料时,周期折减系数可以取0.8~0.9。


  现阶段程序可以定量分析填充墙刚度对结构周期的影响。可以建立来两个方案,即是:


  方案一:选取无填充墙模型,填充墙换算为线荷载输入模型中,周期折减系数取值1.0;


  方案二:将填充墙建入模型,以及定义填充墙的材料属性周期折减系数取值1.0。通过对比两个模型周期比值,来确定周期折减系数。


  【11】工程场地范围内有暗溏或者淤泥,地勘报告定义为抗震不利地段,是否需要按照GB 55002第4.1.1-2条放大水平设计地震参数?


  答:并不是所有的抗震不利地段都需要进行地震作用放大,软弱土层通过场地土类别划分,特征周期变大,亦相当于放大地震的作用。


  【12】抗震设计的多层框架结构采用独立基础,在室外地面以下靠近地面处设置拉梁层,结构整体模型怎样选择?


  答:建议考虑下列的两个模型,梁、柱配筋宜取两次计算结果中的较大值。


  模型一:仅是假定上部结构嵌固在拉梁顶面处进行一次性整体计算。


  模型二:把拉梁层设置为一层,把上部结构嵌固于基础顶面进行整体计算,定义拉梁层楼板全房间开洞,计算时宜考虑回填土一定约束作用。司法鉴定专硕


  【13】根据《组合结构设计规范》JGJ138-2016(以下简称组合规范)第6.5.1、6.5.2、6.5.3条,都要求对有一层或者两层地下室的结构,把型钢尽量延伸至基础。是否能够在计算时不考虑地下室型钢作用,仅仅把型钢延伸至地下一层楼面,型钢底部采用铰接?


  答:可以。


  【14】采用《建筑隔震设计标准》GB/T51408-2021(以下简称隔震标准)进行隔震设计,计算隔震层以上主体结构时,在隔震层部位的柱是否需要全部设置成铰接?此外,计算地震作用时,是否必须要采用复振型分解法?


  答:不需要。当依照隔震标准采用一体化直接设计法时,隔震整体模型通常是由隔震上部结构、上下支墩和隔震支座层所组成,相较于常规结构,隔震结构整体模型通常要多建三个标准层,三个标准层从下往上分别是下支墩层、隔震支座层和上支墩层。如今主流程序可以按照隔震整体模型,自动生成隔震多模型(中震隔震模型、中震非隔震模型和大震隔震模型)。


  隔震标准第4.1.3条规定:“隔震结构地震作用计算,除了特殊要求外,可以采用以下的方法:


  (1)房屋高度不超过24m、上部结构以剪切变形为主,而且质量与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隔震建筑,可以采用底部剪力法。


  (2)除本条第1款外的隔震结构应当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3)对于房屋高度大于60m的隔震建筑,不规则的建筑,或者隔震层隔震支座、阻尼装置及其他装置的组合复杂的隔震建筑,尚应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每条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结构底部剪力,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65%,多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结构底部剪力的平均值,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80%。


  由上可知,隔震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结构对地震作用提出了三种分析方法:底部剪力法、振型分解法及时程分析法。这其中振型分解法默认是考虑非比例阻尼矩阵复振型分解反应谱法,主要原因是隔震结构中隔震层的等效阻尼比通常在15%以上,大约是上部结构的3倍以上,把上部结构和隔震层作为整体进行分析设计时,上部结构与隔震层阻尼比存在明显差异,造成振型对于阻尼矩阵不再满足正交条件,动力方程式无法直接进行解耦求解,若然强行解耦,则会造成计算结果产生较大误差,特别是当隔震层阻尼比较大,或者同时采用了阻尼器装置时,应当采用基于复振型理论的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海曙司法鉴定


  【15】采用隔震标准进行整体分析法设计,地震信息需要改为中震吗?


  答:当采用整体分析法,程序需要对中震模型信息中的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按中震的数值输入,具体的数值可以详见隔震标准。


  【16】在《建筑与市政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以下简称GB55030)第4.1.5条规定“寒冷地区抗冻设防段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10”,苏北某地区的冻土深度约0.5m左右,主楼周边地下室外墙有一部分在冻土范围内,抗渗等级是否需要按照此条执行?


  答:寒冷地区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表3.3.1规定的1月平均气温-10℃~0℃、7月平均气温18℃~28℃的地区,并非按冻土深度划分。按照此温度划分建造在寒冷地区的地下工程的抗冻设防段,其抗冻防水应当执行GB55030第4.1.5条规定。


  【17】GB55030第4.8.1条要求水池顶板厚250mm,不过条文说明又说顶板承受水压时,顶板厚度应当执行表4.8.1规定。若然水池尽管在地下,不过上方有建筑,不覆土的顶板是否还需要250厚?


  答:若然水池顶板存在迎水面,其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


  【18】在《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50476-2019(以下简称耐久性标准)第3.4.4条给出不同环境类别与作用等级、不同设计使用年限满足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要求,是否必须要严格执行?


  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GB是强制性国家标准,GB/T是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标准是指通过协商、契约等经济手段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任何单位都是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承担经济或者法律方面的责任。不过,一经接受并采用,或者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会成为各方必须要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总而言之,把耐久性标准列为设计依据的工程,设计应当符合该标准规定。未将该标准列为设计依据的工程,可以执行其他有关的规范要求。祥正司法鉴定


联系我们
广东肇庆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网址:www.zqhsgc.com

联系电话:0758-6806931

电子邮箱:gdhszq@163.com

联系地址:肇庆市端州区信安三路3号敏捷广场四期B幢商业办公楼5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