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司法鉴定【1】新建房屋的电梯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吗?
答:对于新建房屋,电梯是其实现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故而,电梯采购是属于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采购。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必须招标,就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政府采购必须要公开采购预算吗?不公开采购预算违规吗?
答:必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是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
【3】采购意向必须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一个月公开吗?
答:要求是不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原则上是越早越好。佰美司法鉴定所
【4】AAA证书可以设置为评分因素吗?
某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规定,AAA重服务守信用单位、AAA重质量守信用单位、AAA诚信经营示范单位、AAA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每一项AAA证书获得一项得2分,满分8分。这样的设置可以吗?
答:不可以。“AAA重服务守信用单位”“AAA重质量守信用单位”“AAA诚信经营示范单位”“AAA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这类证书不可以作为评分项。由于这类证书是由企业自愿申请(非强制),申报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规模、效益等指标紧密相关,有的要求企业必须要具备经营期限7年以上,而且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须达到行业领先。同时,根据税务系统信用等级评价的规定,新成立的公司不得评为A级。这就限制了成立年限,对于新公司有歧视。将此类证书列为评分因素,是属于变相地把企业的经营年限与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构成了对新成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5】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可以把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不可以。规模条件不管是作为资格条件还是评审因素,都有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6】公开招标中,采购需求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答: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应当包括七部分内容:标的功能与政策功能,相关标准,质量要求,数量、交付时间及地点,服务标准,验收标准等。
【7】评审结束后发现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如何处理?
答:发现错误肯定得纠正,然而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故而,建议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审查评审活动,对发现的错误责令予以纠正,以及追究相关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中信司法鉴定中心
【8】单一来源采购是先找专家论证再上网公示吗?
答:是的,先找专家出具论证意见然后在上网公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根据要求,“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是公示必须载明的内容。故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由相关的专家出具论证意见,然后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9】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被“质疑”应该怎么办?
答:单一来源没有质疑、投诉,供应商只可以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把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的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把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10】质疑、询问的答复期限各是多少?
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采购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11】关于政策扶持的范围
(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货物采购包,大中型企业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是否可以享受6%-10%的报价扣除?是否还有“双小”(即直接参与采购活动的企业是中小企业,而且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要求?
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称《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若然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都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在问题所述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大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以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
(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亦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是否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答: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亦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3)有些货物采购项目涉及多种货物与多个制造商,投标人从批发商或者经销商处拿货,而非从制造商处直接拿货,难以获知所有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若然制造商提供给投标人的数据有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数据,是否认定投标人虚假投标(投标人没有主观故意)?
答: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是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的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办法》规定政策支持的,应当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4)对于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怎样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答: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以下的条件: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5)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联合体是否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答: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联合体各方所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联合体各方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小微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对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公正司法鉴定
(6)在《办法》第二条中“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负责人是什么意思?控股是否有股权比例的要求?管理关系是什么意思?
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不过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经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管理关系就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与大企业之间存在上述情形的中小企业可以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是不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12】关于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
按照《办法》第六条中“基础设施限制”是指什么?
答:“基础设施限制”主要是指受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和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条件限制。采购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13】关于预留份额
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该部分”是指哪些?
答:“该部分”就是指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建筑质量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