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主体【14】关于价格评审优惠
(1)在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采购项目中,小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小微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是否予以6%-10%的价格扣除?若是扣除,那么是整体报价予以扣除,还是针对小微企业制造货物的报价部分予以扣除?
答:根据《办法》规定,若然题中所述货物采购项目包括有多个采购标的,只有当供应商提供的每个标的都是由小微企业制造,才可以享受6%-10%的价格扣除政策。若然小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价格扣除相关的政策。
(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是否还需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若是需要的话,中型企业是否享受价格扣除?
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3)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是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若然小微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价格分为满分,是否在满分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答: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对于中小企业价格分加分是属于政策性加分,小微企业价格分就算是满分,亦应当享受政策优惠,再给予加分。复核司法鉴定
(4)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这里的“小微企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是指企业本身,还是按照第四条的指其提供的产品属于何种类型企业制造?
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中关于联合体与分包的规定中的“小微企业”需要满足《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当为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与承接的服务的合同份额。
【15】关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确定
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中包括多个不同品种的产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需要明确每种产品的行业吗?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若然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和其他未列明行业等十六类。
【16】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
(1)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规定,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以不填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数据,是否可以理解为,新成立企业全部划分为中小企业?
答:新成立企业应当参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企业自身情况如实判断。认为本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可以根据《办法》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乌鲁木齐司法鉴定
(2)供应商需要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请问联合体与分包企业都是需要按照声明函格式提供企业信息吗?
答:《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需要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或者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
(3)是否只要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就可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只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就可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4)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这是否与《办法》中规定的联合体参加、分包等措施相矛盾?
答: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17】其他问题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怎样享受《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是否能够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答: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措施的问题,财政部正在研究完善与《办法》的衔接措施,在相关的文件印发前,仍然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有关规定执行。邯郸司法鉴定中心
【18】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
(1)定位有区别
政府采购是一项常规性工作。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改革事项,目的为了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
(2)定义有区别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根据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以及按照服务数量与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3)实施主体有区别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
购买服务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与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执行。
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编制的群团组织等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4)标的有区别
政府采购的标的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的标的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司法鉴定人申请
(5)承接主体有区别
政府采购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6)购买方式有区别
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与程序实施采购,现如今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六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采购环节的执行与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执行。
【19】机关、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是什么性质?算财政性资金吗?
答: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资金(包括经营性收入),都是属于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这些概念早已经不存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20】集采目录内品目超过公开招标数额,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吗?
答: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不管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还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都是不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
【21】国家投资给企业购买设备是否可以按政府采购方式采购?
答:要分两种情况。若然是财政部门给企业拨款,由企业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设备,这时候,采购人是企业,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可以不按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若然是国家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设备,然后再赠送给企业,那就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就需要根据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九江司法鉴定中心
【22】小微企业同时又是监狱企业,可否重复享受价格扣除政策吗?
答:不可以。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不可以重复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后,《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对于监狱企业的扶持政策依然在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23】《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是否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为了保障服务质量,设备生产厂商售后服务体系须通过符合GB/T27922-2011标准的商品售后服务认证(5星级),满足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这个评分合适吗?
答:不可以。按照《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不是国家强制认证,是属于商业性认证。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 27922-2011)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GB/T27922-2011标准5.1.2.2提出:售后服务管理师数量在标准总分中有5分,按服务管理人员总数的10%配置售后服务管理师,负责对售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对售后服务活动的指导。服务管理人员有两个层面:一是在总部,在服务有关部门、服务有关环节和岗位的负责人,包括基层管理人员和中、高层管理人员;二是在下属分公司、服务网站的管理人员。
按照《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对企业规模和分支机构有硬性要求。招标文件把“设备生产厂商售后服务体系须通过符合GB/T 27922-2011标准的商品售后服务认证(5星级),作为评审因素,满足得2分”,是属于变相把供应商规模条件作为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构成了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或者限制性。娄底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