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整理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法院裁判观点(上)司法鉴定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独立鉴定〔1〕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后,又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案涉工程尽管未经过竣工验收,不过已交付诚源公司,诚源公司已经把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而且诚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经由于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向刘念念提出异议,因此原审法院未予准许诚源公司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646号


  〔2〕工程尽管未经过竣工验收,不过发包人已经投入使用,应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完成了合同义务,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工程的施工范围包括学校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属于法律与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不过上述的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其应有之意在于,发包人实际接收即是意味着其承认承包人已经完成合同义务,从而开始享有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依照上述的司法解释第二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过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应视为万象中学认可承包人完成合同义务,具有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综上,案涉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这种的情况下,工程尽管未经过竣工验收,不过已投入使用,承包人仍然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072号


  〔3〕未经过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驳回承包人的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如果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存在着质量问题的,发包人需要通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保修责任进行权利救济。司法鉴定异地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不过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海天公司按照双方所签订的《9.28补充协议》约定,已经于2018年1月15日至11月12日,相继把案涉工程项目的房屋钥匙移交给了智弘公司,并且办理了相关的移交手续。即案涉工程已经移交智弘公司管控,智弘公司亦已将部分房屋交付房屋买受人。智弘公司已经实际使用了案涉工程项目,海天公司要求智弘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智弘公司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驳回海天公司的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如果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智弘公司应该通过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保修责任进行权利救济。——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305号


  〔4〕发包人在明知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把案涉工程房屋交付业主并装修入住,其行为已经构成擅自使用,应视为工程已经竣工并具备结算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与《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都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才可以交付使用;未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国宾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开发商,对于项目工程主要用于出售,其在明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把案涉工程房屋交付业主并装修入住,其行为已经构成擅自使用。同时,案涉工程除零星工程外已经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双方办理了水电交接手续。综合以上的情况,应视为工程已经竣工并具备结算条件。——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575号


  〔5〕工程尽管未经过相关部门整体竣工验收与分部分项的验收,不过已经交付使用。如果发包人提交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等文件不足以证明质量问题和承包方的施工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的,承包人对于该部分工程质量不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在本案中,案涉工程尽管未经过相关的部门整体竣工验收与分部分项的验收,不过已经交付使用。贵山公司在再审申请中提交的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出具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载明,案涉工程有基础筏板发生开裂渗水的情况,存在筏板断裂的可能及质量安全隐患。不过这个证据是在原审程序终结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巡检时形成,只可以表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线索,由于这个问题的出现系在案涉工程移交三年之后,且经过本院询问原鉴定机构和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双方均称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够与筏板开裂不是同一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不足以证明该质量问题与中润公司的施工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同理,再审是对原审进行审判监督的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即再审时原则上应以上诉请求确定审查范围。在本案中,针对筏板的质量问题贵山公司未在原审中提出,亦未对一审法院判决其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提出上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另《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属于原庭审结束后新形成,贵山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对贵山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贵山公司可以依据该证据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540号


  〔6〕发包方未组织验收擅自使用,应当视为其对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予以认可,即便存在主体结构与地基基础以外的其他问题,也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2.8条约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在建设施工单位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者强行使用,即可以视为发包人对建筑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或者尽管工程质量不合格,但是其自愿承担质量责任,工程相应的质量风险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转移至发包人。不过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红牛矿业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最长试运行期内并未就2号排水井标高问题提出异议,并且在试运行期满后,亦未组织验收擅自使用,按照上述的规定,应当视为其对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予以认可,即便存在主体结构与地基基础以外的其他问题,也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740号司法鉴定补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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