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谈谈建筑工程造价鉴定中的不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下)莆田市司法鉴定

  常德市司法鉴定▲申请鉴定的期限


  关于申请鉴定的期限,根据《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即当事人申请鉴定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申请期间,若是逾期未提出或者没有缴纳鉴定费用,导致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


  ▲不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


  〔1〕各方就工程价款已达成结算协议。按照诚信原则,若是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方就争议工程量与工程造价事项达成结算协议,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工程款就不再属于需要查明的待证事实,自然法院亦无须再审查工程造价,更不会允许进行鉴定。当然,若是结算协议被相关有权机关推翻,或者被作出审计意见的鉴定机构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申请司法鉴定;或者结算协议并未涵盖全部工程量,例如合同外增加工程量,那么就增加工程量,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鉴定。大理州司法鉴定


  〔2〕双方已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公司出具审计意见,并且明确各方受审计意见约束。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若是双方共同委托咨询公司对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以及明确受咨询意见约束,那么咨询意见实际上就是双方共同达成的结算协议,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不准许重新鉴定。


  〔3〕双方约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对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作出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上报的竣工结算文件。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根据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该条规定,若是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超过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载明的工程价款,在这种情形下,一方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当然,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诸多情况造成“送审价”并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价,大致情况如下:


  ➊合同按照示范文本专用条款制作仅约定了答复期,未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送审价这种情况下,由于合同并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不符合《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故而,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把送审价作为结算工程价款。


  ➋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依约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补充资料的情况下,承包人未补充,由于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属于先义务,承包人未完成先义务,自然在回复时间届满后要求按照送审价结算工程款,并不合理。


  ➌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自己的权利,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答复后,采取律师函、催促审核函件要求发包人不办签证手续尽快完成结算,实际上承包人是在以自己的行为否定逾期答复以送审价为准这一权利。在这种情形下,承包人放弃自己的权利,则送审价不应作为工程结算价。常德司法鉴定中心


  〔4〕一方单方面委托鉴定出具审计意见,另一方没有足够证据与理由反驳的,按照《证据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一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审计意见,另一方没有足够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审计意见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通常情况下,另一方要求重新鉴定主要从下列几个方面反驳审计意见:➊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➋鉴定程序严重违法;➌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➍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5〕承包人要求根据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结算工程款,且金额未超出承发包双方约定的金额的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其合同总价不做调整,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不管是最终造价畸高还是偏低,其风险都是由承包人承担,即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中,承包人本身面临着较大的风险。故而,若是承包人要求根据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的金额结算工程款,人民法院不应启动鉴定程序。当然在工程量有变更,或者出现价格变化超过合同约定的情况除外,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变更的工程量或者价格申请司法鉴定。


  〔6〕人民法院释明后,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无理由拒不申请鉴定,或者申请鉴定后拒不缴纳鉴定费,在丧失上述权利后又提出鉴定的人民法院释明需要申请鉴定时,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无理由拒不申请鉴定,或者申请鉴定后拒不缴纳鉴定费,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在丧失上述权利后又提出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鉴定的流程


  〔1〕诉讼中鉴定的委托人不管是当事人申请鉴定,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申请鉴定,在诉讼中的鉴定都是由处理建设工程案件的人民法院作为委托人。


  〔2〕鉴定的范围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深圳华曦司法鉴定


  〔3〕鉴定的具体流程


  ➊首先由负有举证责任方向人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鉴定申请必须载明需要鉴定的具体范围、内容。


  ➋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鉴定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范畴。


  ➌若是鉴定符合鉴定范畴,人民法院把组织各方对鉴定所需鉴材,其中包括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签证资料、各方往来函件、催告函、招投标文件,以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举证质证,在各方对鉴定材料真实性无异议的情况下,将质证过了材料作为鉴定材料。


  ➍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事项与内容后,采取协商选取鉴定机构或者摇号、抽签等方式选择有相应事项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一般选取的鉴定机构数量在两到三家,一家作为首选,其余作为备选。


  ➎人民法院将自行制作的委托鉴定书、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提交给首选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认为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可以委托人民法院补充。人民法院把鉴定机构列明的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转递给当事人,以及组织各方对补充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质证后把补充鉴定材料由法院再转递给鉴定机构。


  ➏鉴定机构在委托书指定期限内出具鉴定意见初稿并提交给法院,人民法院将初稿转递给双方当事人,以及指定异议期。若是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➐双方当事人在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异议。


  ➑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后把双方意见转递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对当事人的异议作出解释、说明和补充。公安机关司法鉴定


  ▲鉴定人出庭制度和专家辅助人制度


  在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若是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退鉴定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专家辅助人实际上为当事人提供了鉴定机构以外补充证据之手段,从而对鉴定人的行为与作用起到有效约束的作用,防止鉴定人成为工程价款诉讼中的实际审理者,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从而对诉讼中的专业问题作出更客观的判断。因此,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专家辅助人出庭,并且就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鉴定意见的认定


  鉴定意见仅仅是证据,鉴定意见作出后需要双方进行质证,在各方都认可鉴定意见,或者尽管任何一方不认可,但也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与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鉴定意见的内容。若是鉴定意见有缺陷,通常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人民法院要求更正等方式处理,一般不予重新鉴定。当然,若是出现《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那么工程造价鉴定应当不予采信,而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从而维护司法公正。莆田市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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