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整理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工作程序标准》的介绍内容(上)司法鉴定人的职责

  黑龙江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与浙江省司法厅印发的《浙江省司法鉴定工作流程(试行)》,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规则,按照建设工程的重要性与特殊性,浙江省衢州康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事务所起草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工作程序标准》,这个标准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评定和鉴定、建筑产品与建材产品的检测鉴定、建设工程测量及建筑变形测量鉴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方法与程序均进行了规范。


  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印发的《浙江省司法鉴定工作流程(试行)》,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规则。按照建设工程的重要性与特殊性,浙江省衢州康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事务所起草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工作程序标准》(以下简称“《鉴定程序》”),主要起草人:周柯生、周子义、吕洁、程彦、毛玲英、宁万强、任丽丽。这个《鉴定程序》一共有正文五十一条、十六个附件、还附有条文说明。现介绍如下:


  〔1〕《鉴定程序》在条文说明第二条中阐明了促使编本工作程序的原因


  在国务院颁发的《质量振兴纲要》中第一次科学地对质量进行了分类,把质量划分为三种,即:第一种产品质量;第二种工程质量;第三种服务质量。所谓的产品质量,指的是各行各业生产的除建设工程以外的各种产品的质量,它们受到国家《产品质量条例》的管辖。我们日常接触到的大多数工业生产的物品,其中包括工程上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都是属于这个范畴。所谓的工程质量即是建设工程质量,是独立于产品质量外的单独一种类型的质量,它受到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管辖。把建设工程质量单列一类,主要是由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决定的。所谓的服务质量,指的是向客户或购买者提供的一种非物质型的“软质量”。


  以上定义和分类,跟国际通用分类方法基本一致,并且以国务院文件形式颁发,是对工程质量的权威定义和分类。


  建设工程有其本身的重要性与特殊性:①具有单项性。②具有一次性与寿命的长期性。③其生产管理方式的特殊性。④具有风险性。


  正是由于上述工程项目的特点而形成了建设工程质量本身的特点,即:影响因素多;质量波动大;质量变异大;质量隐蔽性;终检局限大。


  也是因为上述建设工程本身的重要性与特殊性而形成了建设工程的技术经济特点,即单件性计价;多次性计价;按工程构成的分部组合计价。恒正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与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司法鉴定工作流程》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规则,按照建设工程的重要性与特殊性,特制定本《鉴定程序》。


  〔2〕第一章主要阐明制定《鉴定程序》的目的、依据和适用的范围


  所谓的“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的鉴定,强调是在诉讼的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任的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不单单是科学活动,还由于其服务于诉讼活动而有超出一般技术活动的法律要求。首先,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委托、申请、检验、鉴别、出具鉴定意见,以及出庭质证等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规范;其次,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法定鉴定部门”、“法定鉴定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有依法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和作证的法律义务。鉴定意见在诉讼活动中作为司法证明手段,是法定证据的一种,而且因其本身的科技内涵,对其他证据可以起到补充与强化的作用,故而在诉讼活动中备受司法机关与当事人的重视。


  鉴定方法需要坚持科学性、有效性、先进性。鉴定采用的技术方法必须是科学原理上无争议,经过实践检验并获得公认的方法;并且应当是适用的、没有被淘汰的有效方法;鉴定应采用现代科学技术与先进的仪器设备。鉴定方法的“三性”标准,对评断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有直接关系。


  司法鉴定是科学技术与法律规则的结合,故而具有双重性:既要遵循科学规律,又必须遵守法定的规则与程序。


  在仲裁、公证、行政执法或民事活动中需要就科技、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与判断的,比如委托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也应当适用司法鉴定的技术要求与管理规定,根据正确的方法与法定的程序进行。


  按照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建设领域涉及诉讼与纠纷需要进行鉴定的事项,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的评定与鉴定、建筑产品和建筑材料的检测鉴定、建设工程测量及建筑变形测量鉴定、建设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泰思特司法鉴定所


  在《鉴定程序》规定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方法和程序,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27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流程》等。同时,《鉴定程序》强调进行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还必须执行建设领域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技术标准与规范。


  〔3〕第二章是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本章主要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今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今第96号)》。


  按照建设工程是为特定用户的特定使用需要,在特定地点建造的一次性产品的特点,《鉴定程序》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采用十四位数字登记编号的方法: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纪年末两位;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代码;第五、六位为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县、县级市)、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单位代码;第七、八位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市辖区、林区、特区代码;第九、十、十一位为业务类别代码;第十二、十三、十四位为合同年度流水序号,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省、地(市)、县级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规定填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限制。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十四位数字登记编号方法,也适应了司法鉴定机构跨地区受理鉴定业务的需要。


  《鉴定程序》第4.10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委托人提供鉴定资料应当具有的内容。


  〔4〕第三章是司法鉴定的实施


  本章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今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今第96号)》。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


  ➊《鉴定程序》第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首先需要建立鉴定工作流程信息表,以载明鉴定过程中每项鉴定事项发生的时间、事由、形成的记录种类、记录编号。


  ➋《鉴定程序》第5.3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后七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司法鉴定风险提示》。在《鉴定程序》中明确了司法鉴定风险提示的具体内容。


  ➌《鉴定程序》第二十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后七日内,由工作人员填制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备案表格,经鉴定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向市(地)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鉴定管理处备案。并且规定了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备案表的具体内容。


  ➍《鉴定程序》第二十四条,按照建设工程领域的特点,规定在受理委托鉴定的建设项目中从事过咨询、论证、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检任务的司法鉴定人应当自行回避。


  ➎《鉴定程序》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不同的鉴定事项与委托人不同的鉴定要求,承担鉴定任务的司法鉴定人应编制不同的鉴定方案报批。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应根据建设工程领域不同专业的技术要求与特点,采用符合相关要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写相应的鉴定工作作业指导书,报司法鉴定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备案,作为编制受理鉴定案件鉴定方案的依据。


  ➏《鉴定程序》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必须进行案情调查,一是避免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先入为主,能够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二是克服送鉴材料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完整、表达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通过调查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澄清,才可以作为鉴定的依据。《鉴定程序》在本条中对案情调查的三种形式作了具体规定。


  ➐《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今第95号)》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有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实验室,这对法医类鉴定机构是可以做到的,不过对从事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机构来说,在现如今我国的法律法规条件下,建立自己的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实验室,还无法做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检验机构只有计量认证合格,才可以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司法鉴定人员查询


  并且检验机构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才可以进行计量认证:①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②有规范的名称;③有明确的检验服务项目;④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⑤有检验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⑥有与检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向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咨询,上述第①条要求为独立法人;第②条要求公司名称不能范围太广,必须有“检测(检验、试验)”字样;第③条要求如经营范围有与检验服务项目无关的不能受理。


  故而,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事务所作为行政许可设立的机构不能申请计量认证,原因有以下三点:⑴司法鉴定事务所为行政许可设立的机构,不能申领营业执照,不是企业法人组织;⑵“鉴定范围”超过了“检测范围”;⑶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事务所经营范围有与检验服务项目无关的内容,如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等。


  所以《鉴定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对建筑结构(建材)检测和工程测量及建筑变形测量的资质和计量管理规定,为达到检测、测绘设备仪器资源的有效配置,充分发挥检测、测绘设备仪器的潜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与具有检测、测绘法定资质的企业法人,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由其承担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项目的检测、测绘任务。检测、测绘结果,是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仍然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这样就解决了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事务所不能作为独立企业法人申请计量认证的问题——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事务所和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组建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一方面既满足了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事务所鉴定业务的需求,另一方面,又符合了司法部关于资质的要求。


  ➑《鉴定程序》第三十六条,按照建设工程领域的特点,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委托人出具的鉴定委托书或签订《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过与委托人协商并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能够延长,每次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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