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工程量鉴定时一方不提供资料的处理步骤及注意事项司法鉴定发展规划

  石河子司法鉴定在进行工程量鉴定时,若然有一方不提供资料,那么处理这种情况就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与原则。


  ▲法律原则与依据


  (1)举证责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举证规则,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工程量鉴定中,若是一方主张的工程量或相关事实需要依赖特定资料来证明,而该方又拒不提供这些资料,那么该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鉴定规程:参考《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等相关的规定,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提供资料或者经过释明后拒不提供,造成鉴定无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鉴定,并且由拒不提供资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处理步骤


  (1)明确责任:首先,需要明确哪一方控制或者持有需要鉴定的工程量资料,并确认其是否有义务提供这些资料。若是一方确实掌握关键资料却拒不提供,那么责任应当由该方承担。


  (2)通知与释明:人民法院或鉴定机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资料,并释明不提供资料的法律后果。这既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亦是对其义务的提醒。浙江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3)证据保全:若是可能,可以考虑在对方拒不提供资料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对现有的、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保全,从而保证鉴定程序的顺利进行。


  (4)终结鉴定或推定事实:若是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经释明后仍然拒不提供资料,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鉴定程序,并按照案件审理情况推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相关事实成立。


  (5)运用其他证据:在对方拒不提供资料的情况下,还可以尝试运用其他证据来证明工程量或相关事实。例如,可以依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实物证据、视听资料等来确定工程量。


  ▲注意事项


  (1)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在运用其他证据进行工程量鉴定时,需要保证这些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防止由于证据问题而影响鉴定的结果。


  (2)充分沟通与协商:在进行工程量鉴定前,需要充分沟通与协商,尽可能争取双方都可以提供必要的资料,从而减少争议与纠纷的发生。


  (3)遵循法定程序:在处理工程量鉴定中的争议时,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证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司法鉴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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