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绥江当前,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实践运行中面临诸多困境与挑战。这些问题广泛涉及法院、委托人、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案件当事人以及代理律师等多个主体,亟需引起各方高度重视。结合司法实践反馈与理论界的深入研讨,可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立法呈现碎片化状态
目前,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以及《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然而,这些规定普遍较为原则化,专门针对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具体条款尤为匮乏。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涉及工程鉴定的条文仅有三条,难以满足专业鉴定实践的需求。德安司法鉴定
由于建设工程鉴定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复杂性,涉及大量技术规范与标准,导致实践中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存在多种不同做法。甚至出现同一案件委托不同鉴定机构却得出差异显著的鉴定结论的现象。2013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发布了《工程造价检定规程》,司法部也曾颁布《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但前者属于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后者则为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层级有限。随着建筑行业的持续发展,工程造价鉴定迫切需要在更高立法层面上获得更为权威、统一的法律规范支撑。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
当前我国鉴定管理体制存在两大突出问题:一是鉴定机构设置体系混乱,二是对鉴定机构的管理职权分散,监督机制薄弱。尽管相关部门已陆续出台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期改善现状,但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具体到工程造价鉴定领域,国家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呈现出明显的分散化和混乱状态。在立法层面,工程造价鉴定尚未被明确纳入司法鉴定的法定范畴。虽然司法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规范中有所涉及,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工程造价鉴定并未正式列入司法鉴定统一管理范围。这一立法缺失导致政府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质缺乏管理权限,无法授予相应的司法鉴定人资格。与此同时,造价鉴定机构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鉴定收费标准则由物价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鉴定质量监管又归属于行业协会。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造成各部门之间协调困难,步调不一,难以对鉴定机构资质认定、鉴定过程实施有效监督,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法院裁判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平安司法鉴定
〖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标准不统一
首先,在工程造价鉴定的启动程序方面,根据现行规定,原则上应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再由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若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但在案件审理确有必要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亦可依职权主动启动鉴定程序。理论上,鉴定启动应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法院依职权启动为辅。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因各种原因不愿申请鉴定,而法院也未依职权启动鉴定的情况。尤其是在那些必须通过专业鉴定才能查明关键事实的案件中,这种“双不启动”的现象往往导致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使得实质性的工程纠纷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其次,关于是否进行鉴定以及是否具备鉴定条件,理应由法院作出判断。作为专业审判机关,法院本应准确界定鉴定范围和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提出的鉴定要求时常存在范围不清、内容不准的问题,导致鉴定工作难以开展或无法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履行审查职责,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进行可行性评估,确保鉴定事项具有可操作性。
最后,在鉴定机构的选择机制方面,目前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与标准。实践中,各地法院采用的方式五花八门,包括随机抽取、摇号、抽签甚至抓阄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核心在于确保程序公正,防止人为操纵。因此,建立统一、透明、规范的鉴定机构遴选标准势在必行。天鼎司法鉴定
〖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效率低下、周期过长
尽管相关规章明确了造价鉴定的时限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因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鉴定周期普遍较长,效率低下问题突出。根据法院系统的不完全统计,鉴定周期在60天以内的案件仅占5%;60天至半年的占55%;半年至一年的占35%;超过一年的占5%,甚至存在更为漫长的鉴定案例。如此冗长的鉴定周期严重影响了审判效率与质量。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但对当事人而言,这意味着纠纷解决时间的无限延长,实质上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5〗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缺乏有效监管机制
当前,社会上的造价鉴定机构数量众多,但由于准入门槛不明确、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鉴定机构水平参差不齐、鱼龙混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第一,部分鉴定机构存在业务外包或身份替代的不规范现象。有些机构将相对简单或标的较小的案件转包给个人或其他机构,而正式签署鉴定报告的造价师或鉴定人员并未实际参与鉴定过程,严重影响了鉴定工作的专业性与严肃性。滑县司法鉴定
第二,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与职业道德水平差异显著。少数鉴定人员缺乏基本的职业操守,甚至通过伪造证据、故意拖延、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偏袒一方当事人,严重损害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第三,鉴定报告质量普遍不高,缺乏说服力。不少鉴定报告从事实陈述、证据认定、法律依据援引到最终结论的形成,缺乏严密的逻辑推理过程和充分的说理论证,难以令当事人信服,也给法院的裁判工作带来困难。
▲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立法建议
〖1〗构建统一的司法鉴定制度体系
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统一的司法鉴定法,构建完整的司法鉴定制度框架,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在这套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应针对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殊性,制定详细、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鉴定规程。同时,清理并整合目前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法部、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等部门发布的各类规定,消除规范冲突与重复,确立统一权威的法律依据。协力司法鉴定
〖2〗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将工程造价鉴定明确纳入司法鉴定的法定范畴,建立由司法部统一负责的监督管理制度。具体而言,应将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的统一管理体系,由司法部统一负责资质审批与日常监管。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由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管理,确保收费合理透明。鉴定质量的监督职责也应统一归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常态化的质量评估与监督机制。
〖3〗加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全方位监管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明确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的准入标准,确立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司法鉴定业务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并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立法应明确规定鉴定机构与人员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与后果;制定详尽的鉴定人员专业资格与职业道德标准;对违反职业操守、出具虚假鉴定的机构与人员,坚决清退出司法鉴定市场。除了完善鉴定程序规定外,还应从实体上提升鉴定报告的质量要求,强化说理论证,确保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到结论推导全过程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通过以上制度完善,构建一个规范统一、监管有力、运行高效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体系,为建设工程纠纷的公正解决提供可靠保障,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湘潭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