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司法鉴定新《计价标准》另外一个亮点就是大大方方地认可了清单计价可以采用总价合同,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合同词语定义的演化
2013《计价规范》
2.0.11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2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从中不难看出,合同的定义含糊,没有描述出单价、总价合同的本质特征,更是否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总价合同的可能,其实在2013《计价规范》中,关于总价合同的相关条款,有的是前后矛盾的。河北司法鉴定条例
新《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2.0.6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主要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7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主要以招标时的设计文件(非招标工程为签约时的设计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总价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总价合同的定义稍有进步,同样合同的定义含糊,没有描述出单价、总价合同的本质特征。
2024《计价标准》
2.0.6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价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做调整。”
2.0.7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合同图纸、合同规范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相比2013《计价规范》的定义进步不小,特别是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的实质区别表达了出来,即“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单价)不做调整。”,不过对“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描述,还是不太准确。
我们知道,对于使用清单计价的项目,不管是单价或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一定是由综合单价(合同单价实质上也是综合单价)与工程数量计算而来的,只不过计量的方式不同,这个不同从新《计价标准》的3.1.8、3.3(计价风险)、3.4.6、6.1.7、6.1.10、8.2条款可以看出,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差异就是在“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处理方式。司法鉴定异议期限
看一下“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定义:
2.0.27工程量清单缺陷
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清单项目与对应的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所要求的清单项目在列项、项目特征、工程数量上存在的差异。包括工程量清单多列项、错漏项、项目特征不符、工程数量偏差及其他同类。(应为它)
我们知道,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清单项目(列项、项目特征、工程数量)与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是相对应的,若是这两者之间不存在“缺陷”,那么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的价款最终的计量结果是一致的。鉴于考虑成本因素及人为因素,“工程量清单缺陷”必定会存在的。
从这些条款中,我们也可看出,单价合同并没有抛弃图纸,最终结果的计算也要依据图纸和规范;同时总价合同亦没有脱离工程量清单,特别是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形式定义的作用
合同形式的定义,在实际中的作用是判断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最本质的、唯一的标准。实际中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区分,特别是一些分包合同,约定的不够标准,很容易引起歧义,比如“大包、包工包料、包死”等等的描述,没有直接明确合同的形式,还有一些合同,标明的合同形式与合同的条款表达出来的合同形式不一致。要准确判定此类合同的形式,必须要按照合同形式的定义,亦就是合同的本质特征来判断。
在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合同形式的定义依托于工程量清单是没有问题的,不过对于采用其它形式的合同,脱离工程量清单亦未尝不可,例如采用“工料清单”等计价的项目。
为了增加合同形式定义的通用性,试着对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作出一般的定义:
单价合同是在合同约定的实施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单价保持不变、工程数量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合同价款的合同。
总价合同是在合同约定的实施范围与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合同总价保持不变的合同。司法鉴定援助制度
▲合同形式的固定与可调的相对性
一直以来,总是有人将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又分为了固定和可调,这是原来合同定义不准确、没有表达出合同形式的实质导致的,按照2024《计价标准》的定义中“在约定的范围内”可以明显得出,“不做调整”是有一定的条件,亦就是所谓的固定不是绝对的,是相对的,而可调是绝对的,因此,合同形式再引入固定和可调是没有意义的,亦是不合适的。
▲“清单加规范包干”的实质
总价合同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有过图纸加规范的总价合同,这个与2024《计价标准》定义的总价合同是相符的,还有一种是工程量清单加规范的总价合同,这种所谓的总价合同,实质上是单价合同,2024《计价标准》没有提出这个概念是对的。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组成合同文件的必要性
我们都知道,在以前的规范中,包括合同的示范文本,不管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不过在2024《计价标准》中,单价合同中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总价合同中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出现了明显的不同规定。
3.4.5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合同总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存在缺陷的,应按照本标准第8.2节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合同单价可用于合同价格调整的计价,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以项讦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应按照本标准中总价合同的相关规定计价。
3.4.6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合同总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仅反映合同总价的价格构成,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其价格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按合同约定应用于工程变更、新增工程等合同价格调整的计价。如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存在以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项目,其清单项目应按照本标准中单价合同的相关规定计价。商都司法鉴定所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对于总价合同来说,主要是用作价款支付和变更计价,2024《计价标准》的规定为:
8.9.3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合同单价适用于工程变更计价的,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可依据本标准第7.4.3条规定计算的变更工程量,按照本标准第8.9.1条、第8.9.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如果合同约定合同单价不适用于工程变更计价的,工程变更发生的清单项目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工程实施情况、市场价格,结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综合单价并计价。
9.4.3总价合同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进度款可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清单项目累计已完成工程量占合同清单中相应的清单项目的总工程量的比例,乘以相应清单项目合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累计进度价款。采用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可按本标准第9.4.2条的规定计算。
在理论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可以“合同约定合同单价不适用于工程变更计价”的,不过若是重新商定价格,在实际中是非常不方便的,也是很容易引起争议的。
对于进度款支付的计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计量按照“清单项目累计已完成工程量占合同清单中相应的清单项目的总工程量的比例”来计算,其实质上也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乘以累计已完成的工程量,并且按照比例计算,倒不如按照单价乘以工程量方便,直观。
依据上述分析,个人认为,无论合同的形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必要的,亦与现行的合同示范文本保持了一致。
▲相关的规定写入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
2024《计价标准》中对于单价合同、总价合同的投标报价、计价、价款调整等,可以说是作了非常全面的规定,亦是比较完全的。建议关于投标报价的相关规定,最好写入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中,而计价、价款调整的规定,要写入合同文件的专用条款中,从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歧义或争议。西安正义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