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案例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规定(上)扬州司法鉴定价格 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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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庆司法鉴定中心笔者最近参与处理了几起政府采购投诉、举报案件。在这几起案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分别出现违法行为,现将违法行为进行整理供参考。

  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之一: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依据上述的规定,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宁夏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案例1〗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对环境标志产品、节能环保认证的要求不符合规定

  某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

  特别关注|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典型违法行为评析1.png

  法律分析: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下简称“9号文”)第二条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第五条规定“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按照上述的规定,对于采购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9号文第五条规定了两种情形:对于采购产品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以在第二条规定的基础上,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中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以参考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的绿色采购要求,并未要求投标人提交认证证书。广西中正司法鉴定所

  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本项目采购产品不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者“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内,属于9号文第五条的未列入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故而,采购人可以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不过招标文件却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不符合9号文第五条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违法行为之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招标货物的检测报告、试验报告或检验报告涉嫌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某招标文件对招标货物的主要性能要求规定“……#(4)需要提供国家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试验报告或检验报告。”

  法律分析:

  第一,招标货物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约定检测标准所作出的检测报告不具有客观性、公允性。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八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约定。”

  经过查询,招标货物没有可以按照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约定,再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检测。这种情况下,鉴于投标人都会约定对自己有利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会造成各投标人约定的检测标准不一。故而在这种基础上产生的检测报告,评审时无法评出优劣。该检测报告的结论不具有客观性、公允性。

  第二,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的截止时间距离开标时间只有15日,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

  综合上述两点,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招标货物的检测报告或试验报告或检验报告涉嫌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长春大众司法鉴定所

  〖案例2〗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不合理条件

  〔1〕“技术服务”中“安全保障措施”要求“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不符合相关规定

  某项目磋商文件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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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附件“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当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六、工程技术人才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四)高级工程师: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3.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3)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5)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6.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宝鸡司法鉴定所有几家

  按照上述的规定,高级工程师是对符合相关学历、年限、业绩等要求的工程技术人才的评价,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要求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与供应商“安全保障措施”没有直接的关联性,且没有证据证明“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有关”。因此该条规定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商务部分”中“管理体系”要求“提供企业符合本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安全生产化证书或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符合相关的规定

  磋商文件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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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管理体系”要求“提供企业符合本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法律分析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认证结论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扬州司法鉴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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