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人2024年12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颁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1)(以下简称“新标准”),取代了原先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原规范”)。新标准不仅在名称上从“规范”转变为“标准”,更在内容上融合了最新法律法规、行业政策与发展趋势,对发承包双方的交易定价、计价方法与依据、计量计价机制、风险分担原则以及争议解决路径等关键环节,作出了系统性的修订与完善。这些变化不仅深刻影响着工程造价行业的实际操作,也对法律从业者在合同审查、纠纷处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思考。本文立足于造价与法律的双重视角,全面解读新标准的核心内容,旨在帮助工程造价人员与法律工作者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并有效运用于实务之中。
▲从造价与法律融合的视角解读新标准所呈现的六大变革方向
【1】新标准性质发生根本转变,由原有强制性规范调整为推荐性标准,进一步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具备强制约束力,发承包双方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愿选择是否采用。这一转变赋予合同双方更高的自主权,有助于推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向更加灵活、个性化的方向发展。
(2)新标准删除了原有依赖定额的相关规定,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和造价信息不再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主要依据,从而弱化了行政力量对发承包双方合同价格形成的干预,回归企业自主定价的市场本质。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
(3)新标准明确提出,在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投标报价、合同价款调整以及争议处理等计价活动中,可参考类似工程的价格信息、行业造价资讯等市场化数据,引导企业更多依靠自身积累的造价数据库、指标指数等进行科学决策。
(4)新标准明确允许在设计阶段完成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于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确定等环节;同时,经发包人认可由承包人完成的BIM成果,也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结算等的依据,体现了技术赋能计价管理的发展趋势。
【2】新标准明确其适用范围聚焦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其他类型的计价行为可参照执行。这一界定更加精准,突出强调“施工发承包”这一特定环节,而未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总承包等非典型发承包模式强制纳入新标准范畴,从而为工程总承包等项目提供了更为多元和灵活的计价选择。相较之下,原规范覆盖范围更为宽泛,涉及所有工程建设领域的发承包计价,新标准的收缩体现了对不同发包模式的差异化尊重。
【3】新标准在风险责任分配方面更加注重合理性与可控性,充分体现“责任归属清晰、风险由可控方承担”的现代合同原则。具体包括:
(1)新标准改变了过去由招标人统一承担清单准确性与完整性的做法,转而根据风险可控原则进行划分:在单价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措施项目清单风险则由承包人承担;而在总价合同中,分部分项与措施项目清单风险均归于承包人。这一调整使得风险分配更加贴合实际履约能力。
(2)新标准对索赔相关的事件类型、责任认定、处理程序、费用与利润计算、工期调整等作了更为细致的规范,使得发承包双方在风险发生时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争议。四川金沙司法鉴定所
【4】新标准对清单费用组成进行了系统性优化,结构逻辑更为清晰,旨在降低计量计价过程中的理解偏差与操作争议。具体表现在:
(1)新标准不再将规费单独列项计取,而是将其整合入其他费用组成部分,目前清单费用仅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和增值税四大部分,简化了费用构成。
(2)新标准强调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应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前全费用价格,这一规定提升了价格的透明度与可比性。
(3)新标准推荐措施项目费优先采用总价计价方式,同时也允许按费率计价,此举有助于简化措施项目费的计算流程,提高计价效率。
(4)新标准对其他项目中的暂列金、总承包服务费等内容作了更细致的分类与说明,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款调整提供了明确依据,增强了合同管理的可操作性。
【5】新标准新增了关于过程结算的明确规定,确认过程结算属于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根据新标准,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过程结算金额,除措施费与总承包服务费外,在竣工结算时原则上不应重新计量计价,而应直接作为结算依据。同时,新标准增补了工程量清单缺陷价款调整的处理规则,将中标后的清标工作正式纳入计量计价的基础工作范畴,这一机制有利于从早期控制投资与成本,显著减少竣工结算阶段的纠纷。
【6】新标准在争议解决机制上呈现出多元化、专业化趋势,明确可采用争议评审委员会、调解、诉讼、仲裁四种方式。相较于原规范,新标准取消了造价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监理工程师暂定等传统解决机制,新增了争议评审委员会这一专业路径,并对其组成与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推动该机制在实践中落地。评审委员会成员可包括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调解员、律师等专业人士,有助于实现争议处理的高效与专业,提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的整体质量。石河子司法鉴定中心
▲基于造价与法律交叉视角解读新标准中二十项关键条文变化
由于新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以下分析均建立在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新标准的前提下:
【1】费用组成方面的调整集中体现在规费与税金的处理上,具体包括:
(1)规费不再作为独立项目单列计取,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阶段将相关费用合理分摊至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中的人工费与管理费中,这一变化要求投标人具备更精细的成本分解能力。
(2)新标准将税金明确为增值税,改变了原规范中涵盖营业税、城市建设附加税、教育附加税等多税种的做法。尽管“营改增”后各地实践中仍存在附加税的计取,但新标准在条文层面明确仅计算增值税,具体执行有待各省市配套政策的进一步明确。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计价方式与费用分拆机制上:
(1)新标准规定措施项目费宜采用总价计价,也可采用费率计价,并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标准》相衔接,明确措施清单费不再适用单价计价,从而简化计价过程。
(2)新标准新增“表E.3.3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作为工期索赔时措施费增减的计算依据。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时重视该表的填报,以确保在工期变化时能够合理主张相关费用。
具体条文:“3.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中,按单价计价方式计价的,应按其工程数量乘以相应的综合单价计算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价格;按总价计价方式计价的,应以项为单位计算其清单项目价格。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宜采用单价计价方式,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宜采用总价计价方式。”广东华标痕迹司法鉴定所
具体条文:“8.9.4工程变更或发包人责任事件引起合同工期实质性延长或缩短的,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式计算合同工期影响的措施项目调增(减)价格:措施项目调增(减)价格=延长(缩短)工期×措施项目中期运行费用/合同工期。延长(缩短)工期——可按本标准第7.4.4条的规定计算延长或缩短工期;措施项目中期运行费用——可按本标准第6.2.13条规定的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计算合同清单中所有受影响措施项目的中期运行费用总额。”
【3】暂估价机制在新标准中得到进一步细化,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1)新标准将材料暂估价与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确区分,材料暂估价不再列入其他项目,而是要求在项目特征中直接描述其金额,这一变化要求发承包双方在清单编制与审核中更加关注项目特征的准确性。
(2)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确为含税价格,在计算增值税计税基础时不应重复计入,避免了税务处理中的重复计算问题。
(3)新标准规定,暂估价调整时,原则上只调整材料价格,而不调整综合单价中的管理费、利润等其他费用。然而,条文未绝对禁止调整,为减少争议,建议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与合同订立阶段对该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具体条文:“4.2.4.2材料暂估价的清单项目应在项目特征中明确材料暂估价的金额,并按本标准附录E.2的表E.2.3材料暂估单价及调整表单独列出材料明细项目及其暂估单价。”
具体条文:“E6.注:1专业工程暂估价为已含税价格,在计算增值税计算基础时不应包含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具体条文:“8.4.6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材料暂估价的清单项目价格调整,应只调整综合单价的材料暂估价价格,合同清单中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其他费用不宜做调整,调整后的合同单价可用于本标准第8.2节、第8.3节、第8.9节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缺陷、暂列金额、工程变更的计价。”辽宁明鉴司法鉴定中心
【4】总承包服务费在新标准中分类更为细致,涵盖发包人提供材料、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协调及配合所需费用,主要变化包括:
(1)新标准明确将专业分包工程的协调与配合费用纳入总承包服务费范围,扩展了总承包服务费的内涵。
(2)新增因专业分包工程工期变化、材料供应方式变更等引起的总承包服务费调整机制。发包人应在合同设计中关注相关风险分配,承包人则在结算阶段可依据合同主张费用调整。
具体条文:“2.0.17总承包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材料履行保管及其配套服务所需的费用;和(或)承包人对合同范围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实施的除外)提供配合、协调、施工现场管理、已有临时设施使用、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以及(或)承包人对非合同范围的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履行协调及配合责任所需的费用。总承包服务的相关管理、协调及配合责任等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详细说明。”
具体条文:“8.5.5发包人批准的专业分包工程发生工程变更或发包人原因引起相关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实质性工期改变,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式计算调整受影响的专业分包工程(或直接发包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调整价款=受影响专业分包工程(或直接发包专业工程)延误的工期×受影响专业分包工程(或直接发包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受影响专业分包工程(或直接发包专业工程)工期。”
【5】新标准正式引入“工程量清单缺陷”这一术语,将清单漏项、项目特征不符、工程数量偏差等问题统一归入该范畴,并对单价合同中因清单缺陷导致的价款调整作了详细规定,同时配套了工程量清单缺陷调整表;而对于总价合同,则明确不因清单缺陷调整合同价款。这一制度设计将清标工作纳入计价活动的基础环节,有助于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效控制投资与成本,加速工程结算进程。汕头司法鉴定中心地址
具体条文:“2.0.27工程量清单缺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清单项目与对应的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所要求的清单项目在列项、项目特征、工程数量上存在的差异。包括工程量清单多列项、错漏项、项目特征不符、工程数量偏差及其他同类。”
【6】总价合同在新标准中的包干范围更加清晰,明确以合同图纸与合同规范为计价依据,不再包括以预算(清单)包干的方式。原规范中虽存在预算包干形式,但其本质仍属单价合同。新标准对总价合同的定义,对发包人招标文件的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发包人应在招标前尽可能完善图纸与技术标准,以降低因范围不清引发的合同纠纷。
具体条文:“2.0.7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合同图纸、合同规范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具体条文:“2.0.23合同规范:发承包双方约定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说明合同工程的材料标准或要求、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标准等的技术要求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补充、澄清或修改文件。”
新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计价管理体系迈入更加市场化、法治化、精细化的新阶段。从强制性到推荐性的性质转变,充分体现了国家推动行业自主定价、减少行政干预的改革方向;而风险分配、费用组成、过程结算、争议解决等多方面的制度优化,则为发承包双方构建了更为公平、高效的合同环境。对于工程造价人员而言,新标准要求其提升数据积累与分析能力,适应以市场为导向的计价模式;对于法律从业者,则需深入理解条文背后的法律逻辑,在合同设计、履约管理与纠纷处理中准确把握各方权利义务。随着新标准的逐步落地,其与《民法典》《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将产生更多值得探讨的实务议题,后续我们将继续围绕二十项法律问题中的其他内容展开深度解析,敬请关注。宁波市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