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纠纷案件的二审和再审期间一般不需要再次启动鉴定程序司法鉴定出来以后 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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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司法鉴定申请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等专门性问题的查明,往往高度依赖司法鉴定意见。然而,鉴定程序的启动不仅意味着时间与费用的投入,更涉及程序安定与诉讼效率的价值权衡。当一个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前序审理阶段已经完成了司法鉴定,后续审判阶段应当如何对待既有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是否有权在二审或再审中申请重新鉴定?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争议频发,直接关系诉讼程序的走向与实体裁判的公正性。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倾向于维护鉴定意见的稳定性与终局性。一般而言,前一个审理阶段已经完成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期限等司法鉴定后,其后审判阶段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和重新鉴定申请,原则上不予支持。这一规则的背后,既有对鉴定程序严肃性的尊重,也有对诉讼经济与程序安定的考量。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360号案件为切入点,深入解析二审、再审阶段启动重新鉴定的司法标准,为工程纠纷当事人提供实务指引。深圳司法鉴定服务

  ▲基本案情:一份结算书与两次鉴定申请

  再审申请人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荣公司)与被申请人景洪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程序。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一审程序中启动工程造价鉴定是否恰当,以及鉴定意见是否存在应予重新鉴定的重大瑕疵。

  文荣公司在一审诉讼中主动申请对其已完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这一申请得到法院准许,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一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作出了判决。文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之一便是:本案已有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书,法院不应再启动鉴定程序;且鉴定程序存在鉴定人缺乏相应资质、未实际参与计算工作、鉴定漏项等情形,原审判决采信该鉴定意见显属错误。

  二审法院经审理,未采纳文荣公司的上诉理由,维持原判。文荣公司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次强调鉴定程序的启动不当及鉴定意见的重大瑕疵,请求撤销原判,重新鉴定或改判。司法鉴定认证条例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再审阶段启动重新鉴定的严格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查,围绕文荣公司提出的鉴定程序问题,作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论述,其核心观点可归纳为以下三个层面:

  〖1〗鉴定程序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一审中主动申请鉴定视为对结算书的放弃

  文荣公司主张,本案已有双方达成的工程结算书,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一审法院不应启动鉴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条规定适用于当事人已在诉讼前达成结算协议、诉讼中一方反悔申请鉴定的情形。而本案的实际情况是,文荣公司在一审诉讼中主动申请对其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这一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同意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而非坚持以双方结算书为准。鉴定程序的启动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程序正当,并无不当。文荣公司在上诉和再审阶段又以“不应启动鉴定”为由提出异议,与其一审申请行为相矛盾,有违诉讼诚信。

  〖2〗鉴定人资质的认定,以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为限,不随意扩大无效情形

  文荣公司提出,参与鉴定的三名人员中仅一人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其余二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意见因此无效。上海司法鉴定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观点未予支持。裁判指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员数量必须达到三人以上且全部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否则鉴定意见无效。鉴定意见是否应予采信,核心在于其内容的客观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明显错误,而非机械地以人员数量或资质比例作为唯一判断标准。本案中,文荣公司虽对鉴定人资质提出质疑,但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鉴定意见本身存在实质错误或不公允,其主张缺乏依据。

  〖3〗重新鉴定的启动,应以原鉴定意见存在明显错误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阐明,在二审、再审阶段,是否应当重新启动鉴定程序,不能仅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就随意准许。重新鉴定不仅耗费司法资源,延长审理周期,更可能导致案件事实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必须从严把握。

  本案中,文荣公司主张鉴定存在漏项等错误,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漏项事实的存在,也未能证明漏项对鉴定结论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在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无法被有效推翻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未予重新鉴定,并无不当。阜阳天地司法鉴定

  ▲裁判规则的法理分析:程序安定、诉讼诚信与实质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确立的裁判规则,并非孤立的个案立场,而是贯穿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践中的基本原则。其法理基础可从以下三个维度理解:

  第一,程序安定原则。司法程序追求的是纠纷的终局性解决。如果允许当事人在每一个后续审级中都对已经完成的鉴定提出质疑、申请重新鉴定,案件将陷入“鉴定—上诉—再鉴定—再上诉”的无限循环,程序的安定性和裁判的终局性将荡然无存。因此,二审、再审阶段原则上应尊重前序程序中依法启动、规范进行的鉴定结论,除非存在颠覆性的错误。

  第二,诉讼诚信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行为应当前后一致,不得出尔反尔。文荣公司在一审中主动申请鉴定,表明其接受通过鉴定确定造价的方式;在鉴定结论对其不利时,又回头主张不应启动鉴定、鉴定无效,这一行为违背了诉讼诚信的基本要求。法院在审查重新鉴定申请时,必然将当事人的行为一致性纳入考量。

  第三,实质正义与程序效率的平衡。司法鉴定的目的,是借助专业技术手段揭示案件事实真相,但这一目标的追求必须受制于诉讼效率与成本。如果允许无休止的重新鉴定,即便最终获得了更精确的结论,也可能因时间拖延、成本耗费而背离实质正义。因此,法院必须在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权威性与程序的终局性之间寻求平衡。只有当原鉴定意见确实存在足以影响裁判结论的重大瑕疵时,重新鉴定才是必要的。部队司法鉴定机构

  ▲实务启示:工程纠纷当事人如何应对鉴定程序

  基于上述裁判规则,工程纠纷案件当事人在鉴定程序的启动、质证及上诉阶段,应当把握以下要点:

  〖1〗一审阶段审慎决定是否申请鉴定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达成结算协议的,原则上不应再申请鉴定。若确实认为结算协议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需先行请求撤销结算协议,再申请鉴定。若未达成结算协议,是否申请鉴定需综合权衡:鉴定固然有助于确定工程造价,但也意味着诉讼周期的延长和鉴定费用的支出。一旦主动申请鉴定,即视为接受鉴定作为确定造价的方式,后续不得再以“不应鉴定”为由提出抗辩。

  〖2〗鉴定过程中积极参与,充分表达意见

  鉴定程序启动后,当事人应积极参与现场勘验、资料提交、异议反馈等环节,对鉴定机构采用的计价规则、取费标准、工程量计算方式等及时提出意见。鉴定报告初稿出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异议,要求鉴定机构逐条答复。这一阶段的充分博弈,有助于将争议解决在鉴定环节,避免到诉讼后期再主张鉴定意见错误。应城法医司法鉴定

  〖3〗上诉或再审阶段申请重新鉴定须举证重大瑕疵

  若当事人坚持在二审或再审中申请重新鉴定,必须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原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且该瑕疵足以影响裁判结果。重大瑕疵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如应当回避未回避、应当现场勘验而未勘验);鉴定依据的基础资料系伪造;鉴定结论明显违背合同约定或行业标准;鉴定漏项导致结论严重偏离实际等。仅以“鉴定意见与我方预期不符”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几乎不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4〗注意原审阶段的程序权利保留

  在鉴定意见质证环节,若当事人对鉴定人资质、鉴定程序、鉴定方法等存有异议,应在法庭上明确提出,并要求法院记录在案。若一审法院未予处理,可在上诉状中将此作为程序违法事由提出。若一审中未提出异议,二审或再审中再行主张,可能被视为放弃权利,法院将不予审查。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技术复杂性,决定了司法鉴定不可或缺。但鉴定的价值不仅在于其科学性,更在于其终局性。一次经过正当程序、基于充分质证的鉴定,应当成为定分止争的依据,而非反复博弈的起点。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立场,清晰地传递了这一信号:二审和再审阶段,一般不需要再次启动鉴定程序;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必须举示实质性证据;程序安定与诉讼诚信,与实质正义同等重要。对于工程纠纷的当事人而言,理解并尊重这一规则,有助于将诉讼资源集中于实质争议的解决,避免陷入“鉴定—上诉—再鉴定”的泥沼,早日实现权利的最终确认。司法鉴定出来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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