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鉴定实务招标后合同变更的效力认定与结算路径保定司法鉴定时间 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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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尊重科学原则在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程序确立了发承包双方最初的权利义务框架。然而,项目实施过程复杂多变,合同履行中时常因各种原因需对原约定进行调整,此即合同变更。它特指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的修改与补充。

  变更的本质在于,以新的合意替代旧的部分约定,被变更的旧权利义务随之消灭,当事人自此受变更后新条款的约束。需明确的是,合同变更仅向未来发生效力,不具有溯及力,对于已履行的部分,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通常不得要求返还或重新计价。

  当合同发生变更,尤其是涉及工程价款这一核心条款时,如何准确进行工程价款鉴定,成为处理结算纠纷的关键。本文将依据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对招标后合同变更的不同情形进行分类剖析,明确相应的鉴定原则与方法。

  ▲合理变更情形下的工程价款鉴定

  并非所有合同变更都会影响中标合同的效力。基于合理事由对合同进行的实质性变更,是法律所允许的合同履行中的正常调整。南天司法鉴定公证吗

  〔1〕合理变更的认定与法律性质

  在建设工程开工后,因客观情况变化或一方违约,发承包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签证或往来函件等形式,对工期、价款、工程范围等事项进行调整,是常见的商业实践。例如,因发包人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规划指标调整、或因其原因导致开工迟延远超约定期限、指令长期暂停施工等,由此引发的价格调整、工期顺延及费用补偿协议,均属于有合理理由的合同变更。此类变更并未动摇原招投标程序所形成的合意基础,其目的是应对履约中的新情况,而非规避招标投标法律,因此不被认定为“黑合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

  〔2〕鉴定原则:从新原则

  在此种情形下,工程价款的鉴定应严格遵循当事人最新的真实意思表示。鉴定依据的核心文件,应从原中标合同(“白合同”)转变为变更后的协议文件。结算方式、计价标准、价格调整机制等,均应按照变更后达成一致的约定执行。鉴定机构的任务是依据这些新的约定,计算确认的变更工程价款,并将其纳入最终结算总价。建筑司法鉴定工作规范

  〔3〕实务中“合理理由”的证据审查

  判断变更是否具备“合理理由”,不能仅依赖于补充协议等文件自身的表述。鉴定人员或审判机构需结合辅助证据进行综合认定。这些证据可能包括:记载计划与实际开工日期的施工日志、发包人发出的正式暂停施工指令、构成重大变更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图纸会审纪要、规划部门出具的调整批复文件等。这些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变更的背景与必要性。如果补充协议仅孤立地变更了结算方式(尤其是让利),却无任何客观事由支撑,则其“合理性”存疑,可能滑向“黑合同”的性质。

  ▲不合理变更(“黑白合同”)情形下的工程价款鉴定

  与合理变更相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是以规避招标投标制度、进行“标后让利”为目的的不合理变更,即“黑白合同”问题。司法鉴定发展前景

  〔1〕“黑白合同”的典型特征与法律定性

  “黑白合同”通常表现为: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发承包双方除签订一份用于备案、符合中标结果的合同(“白合同”)外,在相近时间点(如中标后很短时间内)又私下签订另一份在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上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合同(“黑合同”),并实际以“黑合同”履行。“黑合同”的核心特征在于其订立缺乏履行中的合理事由,其目的直接指向改变中标结果,损害招标投标制度的严肃性及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施工合同,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2〕鉴定原则:备案合同优先

  在“黑白合同”情形下进行工程价款鉴定,必须坚持以备案的中标合同(“白合同”)作为结算的唯一依据。无论“黑合同”签订在“白合同”之前或之后,只要其内容构成了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背离,且无合理变更理由,则“黑合同”中相关的价款条款在结算中不予采信。鉴定机构应完全依据“白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取费标准和价格水平进行鉴定。特别是当“黑合同”约定的价款明显低于“白合同”时,这通常是“标后让利”的典型表现,更应严格适用备案合同优先原则,以维护市场公平秩序。司法鉴定费返还标准

  〔3〕实务中的审查要点

  在鉴定实务中,区分合理变更与“黑白合同”是关键。审查重点包括:一是合同签订时间,“黑合同”与“白合同”签订时间通常异常接近;二是变更理由,“黑合同”往往缺乏可验证的客观理由支撑其价格、工期的重大调整;三是利益倾向,“黑合同”条款常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让利,权利义务显著失衡。通过审查这些要点,可以判定应依据哪一份合同进行鉴定。

  ▲变更后约定不明情形的工程价款鉴定

  实践中还存在第三种情况:双方虽然基于合理事由同意变更,但对变更后的具体结算方式约定模糊不清,导致无法直接适用。

  〔1〕视为未变更与按原合同鉴定

  如果双方确有合理理由变更结算方式,但变更后的新约定(如补充协议条款)文义模糊、存在歧义或缺失关键计价参数,以致鉴定机构无法依据其计算出确定的工程价款,则此时“变更”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约定不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此种情况下可视为双方就该部分结算方式未达成有效变更,仍应按照原中标合同(“白合同”)的约定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遇到此情形,不应自行猜测或推定,而应书面报告委托法院,由法院对合同条款的效力与适用作出认定。青海司法鉴定收费吗

  〔2〕原合同亦无约定时的行业标准参考

  在更复杂的情况下,不仅变更后的约定不明,原合同对变更所涉的工程类型或情况也缺乏可参照的单价或计价原则。例如,发包人要求新增一项全新的工作内容,该内容在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且因物价大幅上涨,承包人提出按原投标单价执行将显失公平。此时,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达成新的单价,鉴定机构则需引入外部标准。

  其鉴定原则是:可以参照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如建设工程定额)或者市场价格信息(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计算出一个合理的价格。鉴定机构在此过程中扮演的是提供专业计算依据的角色,其出具的鉴定意见是供法院在裁判时权衡取舍的重要参考,而非最终决定。

  综上所述,招标后合同变更下的工程价款鉴定,绝非简单的数字计算,而是一个以事实认定为前提、以法律适用为准绳的逻辑推理过程。核心在于精准识别变更的性质:对于基于履约客观需要形成的合理变更,尊重当事人新合意,按变更后约定鉴定;对于旨在规避法律的“黑白合同”,坚决维护招投标成果,以备案合同为鉴定依据;对于约定不明的变更,则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法定,无法定从习惯”的合同解释规则,或回归原合同,或引入行业标准提供专业意见。把握此三层逻辑,方能确保鉴定工作在纷繁复杂的合同变更中,守住公平与合规的底线,为工程结算纠纷的解决提供坚实可靠的专业支撑。保定司法鉴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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