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法司法鉴定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款的数额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当一方提出的工程款金额遭到另一方质疑时,究竟应当由谁出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却直接关系到诉讼的走向与最终结果。本文将从“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出发,系统梳理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主体、时间节点以及法院在特殊情形下的裁判逻辑,帮助从业者准确理解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在争议中占据主动。
▲谁主张,谁举证: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主体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的造价进行专业判断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法律渊源。在工程款纠纷中,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主张工程款数额的一方,负有证明该数额真实、合理的举证责任;而对方若对该数额提出异议,则同样需要提供反证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武汉青山司法鉴定所
那么,当双方对工程款数额产生分歧,且需要借助专业鉴定才能厘清时,应当由哪一方申请鉴定呢?答案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具体而言,如果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当就其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发包人抗辩称工程款数额不正确,但发包人并未提出一个明确的反驳数额,而是单纯否认,则发包人同样需要对自己的抗辩提供证据。当双方都无法通过现有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时,就需要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实践中,最常见的场景是:承包人提交了一份结算书,主张工程款为1000万元;发包人认为结算价过高,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此时,法院会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举证,承包人可以选择申请造价鉴定。如果承包人不申请,则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风险,其主张的1000万元可能不被支持。反之,如果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应为800万元,发包人也需要对该800万元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必要时也需申请鉴定。德州司法鉴定机构名录
▲诉前鉴定与诉中鉴定:两种时间节点的选择
工程造价鉴定可以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进行,两种方式各有优劣,当事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选择。
诉前鉴定:在提起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当事人可以主动收集证据,掌握主动权;鉴定结果可以作为谈判筹码,促成和解;即使进入诉讼,诉前鉴定报告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节省诉讼时间。但需要注意的是,诉前鉴定属于单方委托,对方可能不认可鉴定结果的客观性,法院在采信时会更加谨慎。因此,诉前鉴定应当选择双方均认可的鉴定机构,或者至少在鉴定过程中通知对方参与,以增强鉴定报告的公信力。
诉中鉴定:在诉讼过程中,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诉中鉴定的优势在于:鉴定程序由法院主导,鉴定机构的选定、鉴定材料的质证、鉴定过程的监督都有严格的司法保障,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较强,法院一般会直接采信。但缺点是耗时较长,可能影响诉讼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申请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当事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可能受到训诫或罚款。司法鉴定办公室
▲发包人有异议却不申请鉴定:法院如何裁判?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一个极具代表性的情形是:承包人提出了明确的工程款数额,并附有结算书、签证单、施工日志等证据;发包人虽然对数额有异议,但既不提供反证,也不申请造价鉴定。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发包人既然提出了异议,就应当对自己的异议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发包人仅仅口头否认,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申请鉴定,那么发包人的异议就缺乏事实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倾向于按照承包人提出的数额确定工程造价。但这一裁判规则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承包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充分、合理,且不存在明显瑕疵。具体而言,承包人的证据应当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是基于合同约定、实际施工量和市场价格计算得出的。如果承包人的证据本身存在矛盾、缺失或明显不合理,法院则不会轻易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案例中均确认了这一裁判思路。例如,在(2019)最高法民终XXX号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有异议,但未申请造价鉴定,亦未提供其他证据推翻结算书的真实性,应视为发包人放弃举证权利,法院可以依据承包人的结算书认定工程价款。这一裁判规则有效地防止了发包人通过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拖延诉讼、损害承包人利益。凯信司法鉴定所
▲承包人举证的基本要求:证据充分、合理、无瑕疵
虽然法院在发包人不申请鉴定时可以采纳承包人的主张,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就可以放松举证要求。相反,承包人必须确保自己的证据经得起推敲。以下几点是承包人举证时必须注意的关键:
〔1〕证据的完整性:结算书应当包含完整的工程量计算明细、单价分析、取费依据等。如果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则需提供合同原件;如果采用可调价,则需提供变更签证、材料价格确认单等。
〔2〕证据的合理性:工程量计算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计量规范,单价应当与合同约定或市场价格相符,取费应当符合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任何偏离常规的数据都需要有充分的解释。
〔3〕证据的无瑕疵:结算书中的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签证单应当有监理或发包人代表的签字,施工日志应当连续完整。如果存在伪造、涂改或缺失,将严重影响证据的可信度。
如果承包人的证据存在上述问题,即使发包人未申请鉴定,法院也可能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举证,或者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因此,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就应当注重资料的收集与保管,做到“干完一个项目,留好一套资料”。安证司法鉴定所
▲实务建议:如何在工程款争议中占据主动
对于承包人而言,最好的策略是在施工过程中就为可能的争议做好准备。具体包括:
〔1〕及时签证:对于设计变更、工期延误、材料涨价等事项,第一时间办理签证手续,确保有书面记录。
〔2〕规范结算:工程完工后,尽快编制完整的结算书,并报送发包人。结算书应当附上所有支持性文件,并要求发包人签收。
〔3〕善用诉前鉴定:如果发包人长期拖延结算,承包人可以主动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并将鉴定报告作为证据,迫使发包人正视问题。
对于发包人而言,如果确实认为承包人的报价不合理,应当及时申请造价鉴定,而不是消极否认。否则,将面临法院直接采纳承包人报价的风险。同时,发包人也应在施工过程中做好造价控制,对每一笔变更签证进行严格审核,避免事后被动。
工程款争议中的造价鉴定申请主体问题,归根结底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无论是承包人还是发包人,都应当清楚自己的举证义务,并在诉讼中积极履行。法院的裁判规则已经明确:谁主张,谁举证;有异议,须反证;不申请,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理解并运用好这一规则,是建设工程各方在争议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在遇到具体案件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制定最优的诉讼策略,避免因举证失误而陷入被动。厦门司法鉴定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