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装饰工程预算编制实例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故停建后复工时签订的补充协议条款解释常常引发争议。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工程停建后仅约定按定额计价是否应当扣除投标下浮率这一实务问题,并从法律规定、合同解释原则等角度进行系统阐述。
一、案例背景与争议焦点
某政府投资项目于2004年完成招标程序,采用工程量清单固定总价包干模式。合同约定,工程量增减按照投标单价结算,如因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错计或图纸变更等情况,则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后因多种原因,工程于2013年才正式复工,双方为此签订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明确约定,2013年复工后完成的工程套用2010年广东省相关定额进行计价,但协议文本中并未提及下浮率的适用问题。
现进入工程结算阶段,审核部门提出应当按照原投标下浮率对定额计价结果进行扣减,由此引发争议。核心问题在于:在补充协议仅约定按定额计价而未明确下浮率的情况下,审计部门是否有权要求扣减投标下浮率?兰州市政桥梁预算编制规范
二、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书条款明确,因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客观情况变化而另行订立合同的除外。
本案中,工程停建长达九年之久,此种情况显然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原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客观情况变化。双方基于工程停建复工这一新情况签订的补充协议,并未规避招投标监管或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因此完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三、工程停建的责任认定与索赔权基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7.8.1条明确规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该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规定一脉相承,确立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时的损失赔偿原则。
具体而言,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不仅需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还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产生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与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这些规定为承包人在工程停建情况下行使索赔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眉山市民政局预算编制
四、工程停建后的合同价格调整机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7.8.6条设置了明确的暂停施工处理机制。根据该条款,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发出复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复工;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非因承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所致,影响到整个工程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甚至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确立了工程长期停建情况下的价格调整机制,为双方重新协商合同价款提供了合同依据。在本案中,工程停建时间远超84天的期限要求,承包人完全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
五、合同解释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确立合同变更的基本规则,强调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合同。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自主决定权。工程项目全面预算编制规范
在本案补充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且未提及下浮率的适用问题。这种约定应当被视为双方就计价方式达成的新的合意,体现了当事人对工程计价标准的重新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条和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非法干涉。
六、审计权限的法定边界
审计部门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审计监督权的行使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边界,更不能代替合同当事人作出商业决策。
具体到本案,审计部门要求扣减下浮率的行为,实质上是试图改变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的计价方式,这种做法明显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审计部门应当认识到,其职责在于审核结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而非代替当事人重新商定合同条款。安康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
七、实务操作建议
为避免类似争议的发生,建议合同当事人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注意以下要点:
首先,补充协议应当对计价原则作出明确约定,特别是要明确是否适用原投标下浮率等关键条款。建议采用列举式约定方式,明确排除不适用的原合同条款,避免产生解释分歧。
其次,对于长期停建后复工的工程,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技术标准更新等客观因素,合理确定计价依据。可以约定采用复工时适用的最新定额标准,并明确价格调整机制。
再次,建议在补充协议中增加特别说明条款,明确约定排除适用原合同中与补充协议冲突的条款,特别是关于下浮率、优惠率等可能影响最终结算结果的条款。预算编制项目委托书怎么写
最后,合同当事人应当完善协议备案程序,确保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避免后续审计环节产生争议。
八、风险防范措施
从风险防范角度,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完善的合同变更管理制度,确保补充协议的签订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重大合同变更应当经过法律审核,确保条款设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存工作,特别是涉及工程停建、复工等重大事项的书面文件应当妥善保管。这些文件可能成为后续争议解决的重要证据。
重视专业咨询意见的采纳,在签订重大合同变更前,可以咨询法律、造价等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合同条款设置的科学性。
工程停建后复工签订的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当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按定额计价而未提及下浮率时,审计部门要求扣减投标下浮率缺乏法律依据。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审计部门也应当尊重合同的相对性,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监督职责。通过完善合同条款设置、规范协议签订程序,可以有效预防此类争议的发生,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遂宁市政道路预算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