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与实践指引财政厅政府采购典型裁决案例解析(上)市政工程预算编制与管理 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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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预算编制合理性分析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行政裁决是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维护采购公平公正的重要救济途径。财政部门通过对投诉事项的审理,不仅纠正了采购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也为各方主体提供了清晰的合规指引。本文选取财政厅发布的八大典型案例,分为上下两篇,深入剖析每个案例的争议焦点、处理理由及法律依据,以期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供应商提供实务参考。

  ▲案例1:不得因形式问题剥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案例要点〗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姓名栏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手写而采取机打签字,但被授权人现场参与投标的,不影响授权书合法性,应认定投标有效。

  〖基本案情〗

  A供应商参加了代理机构组织的“XXX应用建设项目”采购活动。该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姓名”签字不能以签字章代替,且该项内容系符合性审查内容,如不满足将直接导致无效投标。我国中央政府部门预算编制

  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以A供应商授权书被授权人未手写签名为由,不予通过符合性审查,认定投标无效。A供应商对此提出质疑,因质疑答复维持原评标结论,遂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人A供应商认为:评标委员会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结论存在错误。A供应商已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材料并通过资格审查。虽被授权人姓名为机打签字,但已经完整体现授权对象,且被授权人携带身份证现场参与投标,表明其自愿接受授权参与投标活动。本项目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认定A供应商为无效投标,对其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处理理由〗

  当地财政部门经审查认为,首先,投诉人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姓名一栏为手写签字,被授权人姓名一栏为机打签字。被授权人未采用手写签字确实不符合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要求,存在瑕疵。

  其次,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是否有效的核心应是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以及公司公章,被授权人姓名一栏虽不是手写签名,但不影响该授权书的合法有效,且被授权人接受委托到达评审现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愿意接受授权参与投标,该瑕疵不应认定为未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洪山区卧式注塑机预算编制

  最后,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条规定,符合性审查的目的是确定供应商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条款亦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故是否为手写签字,不是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原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无效的结论存在错误。

  〖处理结果〗

  鉴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当地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万科预算编制流程四个部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第二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案例2:采购文件编制应综合考虑产品全生命周期成本

  〖案例要点〗

  采购文件编制应综合考虑产品全生命周期,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需求,将后期使用成本纳入评审因素。

  〖基本案情〗

  A供应商参加了代理机构组织的“XXX设备及配套试剂采购项目”,后该项目由B供应商中标并公示中标金额,该金额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A供应商认为B供应商以低于成本价方式竞标,报价不合理,遂提起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A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处理理由〗

  当地财政部门经审查认为,评审当天,因B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原评标委员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以及证明材料,B供应商予以提供。原评标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其报价合理,予以采纳。该程序符合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然而,财政部门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为设备及配套试剂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编制未充分考虑到项目后期试剂采购、维护、保养等全生命周期成本。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本项目采购文件编制未体现全生命周期成本考量,不符合上述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但因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内蒙古弱电工程预算编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四款: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南宁市预算编制规范文件

  ▲案例3:评审因素须量化,不得设置横向比较评分标准

  〖案例要点〗

  采购文件评审因素除设置区间分值外,还需根据采购需求设定明确的量化指标,且不得设置横向比较的评分标准。

  〖基本案情〗

  A供应商参加了代理机构组织的“XXX发行项目”采购活动。该项目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规定:“服务方案(10分):方案全面,合理可行(7—10分);方案全面,较为合理可行(3—7分);方案基本可行(0-3分);没有此项描述的不计分。”同时评审因素规定“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的理解程度综合对比打分”。A供应商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不清晰未量化,不符合项目需求特点,遂提起质疑,并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人A供应商认为:评审因素未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设置,评审分值未细化且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处理理由〗

  当地财政部门经审查认为,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文件评审因素服务方案设置了区间分值,但未根据采购需求设定明确的量化指标。例如,“方案全面,合理可行”与“方案全面,较为合理可行”之间缺乏客观、可操作的区分标准,导致评审专家难以依据统一尺度进行评判。同时,评审因素规定“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的理解程度综合对比打分”,属于横向比较的评分方式,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巴南区人民检察院预算编制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案例4:非实质性问题不得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

  〖案例要点〗

  供应商在信用中国平台将投标人信用承诺和委托代理人信用承诺错误上传至法人信用承诺中,而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上传至相应指定位置。但此非实质性问题,不得因此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

  〖基本案情〗

  投诉人A供应商参与了“XX单位材料采购项目”采购活动。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需上传投标人信用承诺和委托代理人信用承诺。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后果自负。”后该项目中标人B供应商在信用中国平台将投标人信用承诺和委托代理人信用承诺错误上传至法人信用承诺中。A供应商认为B、C、D供应商在信用中国平台上传的承诺书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却顺利进入评标环节,有失公正,遂提起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介休县发改局部门预算编制

  〖处理理由〗

  当地财政部门经调查认为,B、C、D供应商虽将投标人信用承诺和委托代理人信用承诺上传至法人信用承诺里,但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信用承诺上传位置属于形式性问题,不影响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应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

  〖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第二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四个案例揭示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形式瑕疵与实质性响应的界限、全生命周期成本考量、评审因素的量化要求以及非实质性问题的处理原则。财政部门通过这些裁决,明确了采购活动应当遵循的核心价值——程序公正、结果公平、效率与效益的统一。市政工程预算编制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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