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审计典型案例深度剖析(下)资产管理、资金支付与程序合规的关键风险点工程审核结算与审计决算 2026-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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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审计资料要点承接上篇对工程建设程序、财务基础、预算执行等前端环节的剖析,下篇我们将聚焦于工程项目实施中后期及单位内部管理中更具隐蔽性、复杂性的风险领域。固定资产与捐赠物资的管理、竣工决算的办理、采购与支付流程的合规、专项资金与奖补政策的精准执行、以及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共同构成了保障项目价值最终实现和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后半程”关键防线。审计实践表明,这些环节的疏漏往往导致资源浪费、资产流失、政策扭曲甚至法律纠纷。本文通过解析十二个真实案例,深入揭示这些风险点的具体表现、法规根源与整改路径,旨在推动建立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和资金资产全流程的合规管理闭环。

  〖案例14〗【资产管理混乱】固定资产管理不够规范,账实不符、权属不清。

  某市审计局在对某事业单位的审计中,将资产管理作为重点。审计发现,该单位的实物资产管理处于粗放状态:首先,未按规定对全部固定资产实施信息化、精细化的条形码管理,资产身份标识缺失;其次,资产在内部部门之间随意调换、借用,均未履行正式的调拨审批和账务变更手续,使用责任不清;再者,各资产使用部门未建立并维护本部门的资产明细台账,也未定期与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账实核对。现场抽查结果印证了管理的混乱:大量资产无法准确对应,账实不符问题突出。更严重的是,审计审查资产账簿发现,有3处房产的产权已明确不属于该单位(可能已划转、处置或初始登记有误),却长期挂账未予核销,导致资产信息严重失真。玉泉区工程审计查询

  以案释法:上述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三十七条的核心要求:“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资产管理不仅是财务核算问题,更是内部控制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账卡物不一致、调拨无手续、权属不核销,使得资产脱离了有效监管,极易造成资产闲置、流失、被盗或私用。审计要求该单位立即开展全面的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家底,真实、准确地在账面上反映资产状况;同时,必须建立健全覆盖资产购置、入库、领用、调拨、盘点、处置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制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确保实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权属清晰”,筑牢资产安全防线。

  〖案例15〗【捐赠管理失序】受捐物资管理不规范,记录混乱、账实脱节。

  在对某行政单位的预算执行审计中,审计人员延伸审计了其下属一家接受社会捐赠较多的事业单位。发现该单位对受赠物资的管理极其薄弱:一是基础记录信息严重缺失,受捐记录本上普遍无捐赠日期,部分物品未记载数量,捐赠方信息不全;二是财务核算与实物管理严重脱节,形成“多本账”。审计将《受捐物资收入支出账簿》、《受捐记录本》以及《物资领取申请单》进行交叉比对,发现大量不一致:有的物资在财务账簿上已作收入入账,但在记录本上却无迹可寻;有的物资领取数量在账簿支出与申请单上相差甚远;甚至存在账簿已列支(发出),却找不到任何对应的领取申请凭证。管理完全失控。工程结算审计常用的仪器

  以案释法:该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社会捐赠款物承载着公众的爱心与信任,管理好、使用好捐赠物资是受赠单位的基本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记录不完整、账实不符、发放随意,不仅是对捐赠者的不尊重,也极易引发挪用、侵占等腐败问题,损害公益事业的公信力。审计责成上级主管单位督促该下属事业单位深刻反思,全面排查捐赠管理漏洞,对因工作不细致、作风不扎实导致的问题要严肃问责。必须建立统一的捐赠物资管理台账和严格的入库、保管、领用、核销制度,确保每一笔捐赠的来源清晰、去向明确、账实对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案例16〗【竣工决算滞后】办公大楼已投入使用多年,却长期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某市审计局发现,某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账户存在巨额“在建工程”长期挂账。截至审计时,该账户余额5800万元,明细显示为“建筑安装工程投资”4700万元、“设备投资”270万元、“待摊投资”830万元,核算的正是该单位自用的办公大楼工程。经查,该大楼早在数年前就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相关机构也于2011年完成了工程结算审计,审定结算价为4926.15万元。然而,从投入使用至审计当日,长达数年的时间里,该单位始终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导致工程成本一直挂在“在建工程”科目,无法转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工程担保公司审计报告

  以案释法: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的时限规定。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第二条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五十三条也明确要求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结转。长期不办理决算,不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资产、费用不实),影响部门预算和绩效考核,也掩盖了项目建设中可能存在的超概算、结余资金管理等问题,阻碍了项目的正式闭环。审计要求该单位立即组织力量,限期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报批。如因历史原因短期内确实无法完成,也必须根据实际投资额(如结算审计价)将资产暂估入账,结转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案例17〗【采购程序违规】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擅自采购大批进口医疗设备。

  在某市审计局对某单位的审计中,采购合规性是关注重点。审计抽查了该单位2016年度采购的一批大型医疗设备,包括医用直线加速器、CT机和骨密度仪等共计8项,采购合同总金额高达8000万元。审计发现,这批设备全部为进口产品,但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并未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采购进口产品的核准手续。济南的工程造价审计

  以案释法:这一行为违反了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的核心程序规定:“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进口产品属于例外情形,必须事先履行严格的专家论证和财政核准程序,旨在防止盲目进口、保护国内产业、确保采购的必要性和经济性。未经核准直接采购,属于程序违法,采购活动本身的法律效力存疑。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一条,审计要求该单位严肃整改,加强进口产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前置审批程序。同时,建议对此次违规采购的相关责任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以儆效尤。

  〖案例18〗【奖补对象失准】部分奖补资金发放不符合规定,审核把关不严。

  某市审计局在审计某单位时,重点关注了其负责执行的科技创新奖补政策。2018年,该单位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向一家保险公司发放了10万元奖励资金,奖补理由是该公司为9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科技保险服务。然而,审计人员对这9家企业的资质进行抽查核验时发现,其中竟有7家企业根本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由此导致多支付奖补资金高达8万元。内蒙工程结算审计项目机构

  以案释法:奖补政策的生命在于精准。该行为不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中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如职工人数、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等核心指标)。政策执行单位在发放奖补资金前,未履行基本的审核查验职责,仅依据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名单即予拨付,导致财政资金“张冠李戴”,未能精准滴灌到真正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严重影响了政策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审计要求相关职能部门立即行动,追回这8万元不符合规定的奖补资金,并缴回国库。此案例警示,任何奖补政策的执行都必须建立严密的对象审核和公示机制,确保公平公正、精准有效。

  〖案例19〗【合同管理失控】违规超招标合同约定结算,工程量剧增未履行程序。

  在某区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审计中,审计人员发现一个典型的合同管理失控案例。2019年11月,该区某镇社区通过公开招标,与一家公司签订了水泥渔船拆解合同,合同约定拆解60艘,总价20万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需要拆解的渔船数量暴增至140艘。该社区未按规定处理这一重大变更,而是直接按照实际数量与对方结算,支付了拆解费43万元。结算金额达到原合同金额的215%,远超法定上限。三峡工程审计

  以案释法:该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合同追加的严格限制:“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物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当实际工程量发生如此巨大的变化时,已不属于简单的合同履行微调,而可能涉及初始招标方案或预算的重大调整。采购人应重新评估需求,如需继续由原供应商实施,也必须严格遵守“10%”的红线,超出部分理论上应重新组织采购。随意超合同支付,破坏了政府采购的竞争性和严肃性,可能涉及利益输送。审计要求区政府责成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理,并责令该镇加强对基层社区执行政府采购和合同管理制度的监督,杜绝此类问题。

  〖案例20〗【动态监管缺失】部分保障房保障对象条件变化后,未及时腾退处理。

  某市审计局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审计中,运用大数据技术,将保障对象家庭财产、人口户籍、车辆登记、商事登记等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分析发现,有4户保障对象家庭通过购置房产、收入增长等,财产条件已发生重大改善;另有13户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客观条件已不复存在。这两类共计17户家庭均已明显不符合继续享受住房保障的条件。然而,管理部门未能及时掌握这些动态变化,未启动腾退程序或要求其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导致公共资源被不合规占用。工程行业审计技巧与方法

  以案释法:上述情况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中关于“健全退出机制”的明确规定。住房保障是动态的、有进有出的过程。文件要求,当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条件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的,应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动态监管机制的失灵,使得保障房资源无法循环利用,损害了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也使得真正需要的困难家庭无法及时入住。审计要求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立即整改,建立健全多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核查机制,实现保障对象资格的常态化、动态化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退,确保这项民生政策落到实处、惠及于民。

  〖案例21〗【概算约束疲软】工程项目概算审核不严,调整频繁,失去严肃性。

  某市审计局在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中发现,个别重大项目存在“先上车、后买票”,甚至“边上车、边改票”的乱象。以某重点工程为例,市规划委员会在2016年至2019年间,多次召开会议调整该项目概算。投资总额(概算)先后批复了3次,从最初的2.48亿元一路调增到5.68亿元;建筑规模也从5.48万平方米调整为9.37万平方米。项目原计划2019年6月竣工,但至审计时仍未完工。概算的频繁、大幅调整,使其失去了应有的控制作用。工程竣工后怎么移交审计

  以案释法:该做法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发布,第90号令修正)第十六条的规定:“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项目概算是投资控制的“天花板”,其严肃性至关重要。概算审核不严、调整随意,暴露出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可行性研究、设计不扎实)、决策程序不规范,甚至可能存在“钓鱼工程”(先以低价立项,再不断追加投资)的嫌疑。这不仅导致财政资金失控,也助长了工程建设领域的浪费和腐败。审计要求该市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制度,强化概算的刚性约束,规范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投资控制行为。

  〖案例22〗【公司治理失灵】未经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资金违规借贷给股东。

  在某市审计局对甲国有公司的审计中,审计人员穿透审计至其控股的合资公司丁公司。丁公司由甲国企(占股51%)、乙公司、丙公司合资组建。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被任命为丁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审计发现,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吴某利用职权,在未经丁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审批,将丁公司资金200万元借贷给其关联公司丙公司。后续追踪资金流向发现,借款被用于丙公司偿还贷款、吴某个人借款、支付利息及其他费用,严重侵害了丁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国有股东)的利益。问题暴露后,丙公司才归还了全部本息。

  以案释法:该行为是典型的公司治理失效和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多项规定。一是违反第二十条,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二是直接触犯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义务的禁止性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此案中,总经理吴某同时代表交易双方,构成典型的利益冲突和自我交易,严重违背职业操守。审计责成控股股东甲国企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法人治理和财务监管。同时,鉴于问题性质严重,涉嫌职务违法,审计机关已将此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进一步查处。工程结算审计计划表

  〖案例23〗【支付流程迂回】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执行不严格,资金滞留、未直接支付。

  在某专项审计调查中,审计人员发现相关单位在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上打折扣、搞变通。相关单位将市财政安排的4000万元专项资金,未按规定直接支付给最终的商品或劳务供应商,而是违规转入了市本级相关单位的往来账户进行“中转”。截至2020年底,有600万元资金沉淀在该往来账户中未及时拨付;直至2021年3月审计时,仍有30万元“趴”在账上未支出。

  以案释法:该行为违背了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要求。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政资金应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和透明度。财政部相关通知也明令禁止违规“以拨作支”将库款转入财政专户或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中转”滞留,不仅影响了预算执行进度和政策落地效果,更脱离了国库的动态监控,为挪用、挤占资金埋下了隐患。审计责成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确保财政资金直达最终收款方,保障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工程30万需要审计吗

  〖案例24〗【职工权益受损】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低于政策规定下限。

  某市审计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计,揭示了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方面的一个普遍性问题。截至2020年末,全市范围内有11542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缴存标准,涉及512家用人单位。其中,各县低于2399元下限的职工有11277人(涉及499家单位);市直及各区低于2458元下限的职工有265人(涉及13家单位)。这意味着这些职工的基本住房保障权益受到了侵害。

  以案释法:该做法违反了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人社局联合发布的年度缴存基数调整通知(如某公管发〔2020〕55号)中关于缴存基数下限的强制性规定。设定缴存基数下限,是为了保障低收入职工享有最基本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企业以各种理由(如按最低工资标准或自定义低标准)为职工缴存,是逃避法定社保缴费责任的行为。审计要求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大政策宣传和执法督查力度,督促相关企业立即整改,严格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且不低于下限)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经营确实困难、难以足额缴存的企业,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缓缴或降低比例报批手续,而非擅自违规操作。

  〖案例25〗【审核机制漏洞】少数科技项目重复奖补,同一事项多头获取财政资金。

  在某市科技专项资金审计中,审计人员通过数据比对发现,存在不同类别的科技扶持政策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进行重复奖补的问题,导致多发放财政资金50万元。具体表现为:3家企业的同一研发项目,既申领了“科技创新券”补助,又获得了“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资金,重复奖补30万元;2家企业的同一合作项目,同时从“产学研联合体建设”和“科技创新券”两个渠道获得补助,重复奖补20万元。竣工决算工程财务审计岗位

  以案释法:该行为直接违反了该市政府出台的科技创新政策(如某政发〔2017〕142号通知)中“同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奖补政策的,按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补”的明确规定。重复奖补暴露出科技管理部门内部,或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和审核机制漏洞。申报企业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多头申报;审核部门则可能只负责本渠道审核,未进行跨项目、跨部门的查重比对,导致财政资金“一女二嫁”,不仅造成浪费,也扭曲了政策激励的公平性。审计要求市科技局立即完善科技项目申报和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科技项目(企业)数据库,强化申报环节的查重审核和公示监督,确保财政奖补资金的精准性和唯一性。

  纵观这25个工程审计典型案例(上篇13例,下篇12例),它们如同一个多棱镜,从不同角度折射出当前工程建设与公共资金管理领域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从项目启动的程序合规,到实施过程的合同与支付管理;从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刚性,到资产与资金的安全完整;从政策执行的精准度,到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几乎涵盖了项目管理的关键风险链条。

  这些问题反复出现,根源在于:一是法治意识与合规文化的缺失,将程序视为障碍而非保护;二是内部控制体系薄弱或失效,制度停留在纸面,未能嵌入业务流程;三是动态监管与绩效追踪机制缺位,重分配轻管理,重拨款轻问效;四是信息孤岛与部门协同不畅,导致监管盲区和重复浪费。

  审计的价值,在于“治已病,防未病”。每一个案例的“以案释法”和“审计要求”,都指向了一条具体的合规整改与管理提升路径。对于各类单位而言,当务之急是以案为鉴,主动开展风险自查,将商业效率的追求牢固嵌入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的框架之内。通过强化全过程、全链条的合规管理,才能真正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管理效益的有机统一,保障公共资金与国有资产的安全、规范、高效运行。工程审核结算与审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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