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行业关键实务如何规避逾期未办签证的法律风险与履约困局玉泉区专业工程审计 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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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结算审计的沟通技巧在造价与工程管理领域,签证管理是贯穿项目履约全过程的核心环节之一,直接关系到工程价款的确认、工期的顺延以及后续结算的顺利进行。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常常面临发包人代表对设计变更、工期调整等事项不予签认签证的困境,甚至口头表示“竣工结算时一并考虑”,或主张“按竣工图工程量结算即可”。此类做法是否合理?承包人又该如何有效防范因逾期未办理签证而导致的权利丧失?本文将围绕这一高频实务问题展开系统阐述,结合相关规范与司法解释,提出具体可行的应对策略。

  一、常见履约困境:发包人拒签签证的表述与潜在风险

  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通常明确约定了工程签证的办理流程,包括签认人授权、上报期限、审核时限等具体内容。然而进入实际履约阶段,发包人代表往往对承包人提交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工期顺延等签证申请采取回避或拖延态度,常见理由包括:

  口头表示所有变更将在竣工结算阶段统一处理;工程审计招标结果公示几天

  声称合同中已约定“以竣工图工程量为结算依据”,认为变更内容已体现在竣工图中,无需单独办理签证;

  对签证事项不予正面签认,亦不提供书面否决意见,导致签证流程悬置。

  此类做法表面上似乎简化了过程管理,实则对承包人构成重大履约与法律风险。若承包人未及时取得有效签证,在后续结算中可能面临变更工作量无法认定、工期延误责任被单方归责、甚至相关费用无法计入结算价款的不利后果。因此,理解签证的法律性质与相关规范中的默认机制,成为承包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二、规范依据:《清单计价规范》中的签证默认条款及其适用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签证程序具有明确的时效与默认效力条款。其中明确指出: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7天内应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48小时内予以核实并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若发包人在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获认可。南京正规工程纠纷审计中心

  这一“默示认可”机制为承包人提供了重要的程序保障。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若依约提交签证文件,并保留好送达凭证,即使发包人迟迟不签认,也可依据该条款主张签证效力。因此,严格执行签证报送程序,并注重证据保留,是避免逾期失权的第一步。

  三、瑕疵签证的处理规则:《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补充规定

  即便签证存在某些形式瑕疵,也不必然导致其完全无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9.2条对瑕疵签证的鉴定处理作出指引:

  1.若签证仅有发包人签字证明“收到”,但未明确表示“同意”,而承包人有证据证明该项工作确已完成,鉴定人可将该签证事项单列,供委托人(如法院或仲裁机构)判断是否采纳;

  2.若签证仅载明工作事项,未注明具体工程数量与价格,当事人可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时,鉴定人可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与方法进行专业推断,出具参考性意见。阜新工程审计哪家好啊

  这意味着,即使签证内容不完整或签认方式存在瑕疵,只要承包人能证明相关事实已发生,仍有空间通过鉴定程序争取权益认定。这提示承包人,即便在未能获取完整签认的情况下,仍应系统收集施工记录、影像资料、会议纪要等证明实际履约情况的证据链。

  四、工期签证的特殊保护:《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对于工期顺延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了较为宽松的认定标准:当事人约定工期顺延需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签证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书面确认,但只要能够证明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过申请,且申请事由符合合同约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文实质上将“提出申请”这一行为本身赋予了程序意义,减轻了承包人在发包人不配合时取得书面确认的举证压力。承包人应特别注意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并确保申请事由明确、依据充分,即使未获签复,仍可在争议解决阶段主张权利。工程审计重要性水平

  五、从工期到设计变更:类推适用规则的实践路径

  对于设计变更及其他类型签证,若合同未明确约定默示认可机制,是否可以参照工期签证的处理思路?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关于合同类推适用的规定,对于法律未明文规定的合同类型,可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规定。据此,在处理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签设计变更签证的情形时,可类推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精神:只要承包人能证明已在合理期间内提出签证申请,且变更事项确实发生、符合合同约定或发包人指令,即使未获书面确认,在诉讼或仲裁中仍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可该签证的效力。

  这一思路拓展了承包人的维权途径,强调“及时主张”与“事实发生”的重要性,而非仅仅依赖于发包人的单方签认。

  六、实务操作建议:系统构建签证风险防控体系

  为彻底避免逾期未办签证带来的不利后果,承包人应在合同履约全程中建立系统性的签证管理制度:

  1.强化合同前期谈判:在缔约阶段,争取在合同中明确各类签证的报送、审核及默认认可时限,并约定发包人逾期不回复的视为认可条款;

  2.严格执行报送程序:无论发包人口头作何表示,均应按合同约定周期与格式书面提交签证文件,并采用快递、签收簿等可追溯方式保留送达证据;审计部发工程通知模板

  3.完善事实证据收集:对每一项变更或签证事项,同步收集图纸变更通知、会议纪要、施工日志、影像记录、材料进场证明等全过程资料,形成相互印证的事实证据链;

  4.适时发函固化争议:若发包人长期不予签认,应定期发送书面催告函,明确指出其逾期不回应将视为认可,并说明可能导致的工期与费用影响,以此施压并固化对方违约事实;

  5.善用规范与司法解释:在争议发生后,准确引用《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及《司法解释二》等相关条款,结合已收集的证据,在法律程序中主张权利。

  综上,造价行业中的签证管理既需严格遵循合同约定与规范程序,也离不开承包人主动、规范的履约证据建设与法律权利主张。面对发包人不配合签认的常见困境,承包人应摒弃消极等待心态,转而采取系统化、证据驱动式的管理策略,从而在复杂履约环境中牢牢掌握主动权,切实防范因逾期未办签证导致的价款损失与法律风险。玉泉区专业工程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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