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图施工还是按方案结算?工程价款纠纷判例里的计价逻辑与裁判尺度工程造价概算编制依据 202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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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工程造价审计报价工程价款结算从来不是把图纸、合同、定额、签证简单相加。真正进入诉讼之后,法院看的往往是三件事:合同约定是否清晰、实际施工是否有据、计价规则是否贴近工程真实状态。尤其在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竣工图、定额、政策性文件彼此交叉时,哪一个文件更“管用”,往往直接决定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价差归属。

  本文梳理二十余个最具代表性的工程价款纠纷判例,把“人工费调差、甲供材扣除、水电费计取、施工方案与竣工图效力、未完工程折算、无效合同下浮”等高频争议,逐个拆成“问题焦点—裁判要旨—实务启示”,供造价、法务、项目管理同行参考。

  〔1〕未约定人工费调差的,是否能够根据人工费调差文件进行调差?

  答:可以。根据(2019)最高法民申5682号裁定书和(2020)最高法民终849号判决书,未约定人工费调差的,能够根据人工费调差文件进行调差。

  人工费不同于普通材料费,它具有明显的政策属性和时效属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导价,本质上属于政府指导价范畴,不应被简单归入“企业自担的市场风险”。当合同未对人工费调整作出明确约定时,法院通常会结合施工期间地方调差文件,认定人工费应当随政策调整。对承包人而言,即便合同没写“可调差”,只要没明确约定“永不调整”,就有争取空间;对发包人而言,不能想当然认为固定单价就当然锁死人工费。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规范

  〔2〕人工费调差约定无效的,是否能够参照约定进行调差?

  答:可以参照。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1142号判决书,人工费调差约定无效的,仍然能够参照约定进行调差。

  这一条的关键在于“参照”二字。合同无效不意味着所有计价安排全部归零,尤其涉及人工费这种带有政策基准的科目,法院更倾向于沿用双方曾经达成的调差逻辑,避免发包人因合同无效反而获得不当利益。实务中,即便条款被认定无效,只要原约定内容合理、不违反强制性标准,鉴定机构与法院都可能将其作为计价参考。

  〔3〕未约定人工费调差,且国家定额对公路工程人工费调差未作规定的,是否能够参照地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定额规定计算人工费调差?

  答:可以参照。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期延误是客观事实,在国家定额对公路工程人工费调差未作规定的情形下,鉴定机构参照相关规定计算调差符合相关规定和客观实际,一审采信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公路工程定额体系与房建、市政定额体系虽不完全同源,但人工成本的市场现实是相通的。当专门定额缺位时,机械照搬“无规定即不调”会导致承包人承担本不应由其承受的工期延误代价。法院此处采取的是实质公平思路:缺规则时,参照更接近市场实际的相邻专业规则,比僵化拒调更贴合工程真相。

  〔4〕按照定额确定甲供材金额计入工程价款的,是按照定额扣除,还是按照实际使用的数额扣除?海安市工程造价所

  答:按照定额扣除。根据(2018)最高法民终920号判决书,按照定额扣除。

  甲供材的扣除逻辑,核心在于“计价口径一致”。既然工程款按定额计取,甲供材作为工程造价的一部分,也宜按定额口径回扣,避免“收入按定额、扣除按实耗”造成双边不对等。这对发承包双方都是提醒:甲供材管理从收货、领用到结算,必须同步留痕,否则诉讼中会陷入“按哪个数扣”的拉锯。

  〔5〕未约定电费计取标准的,是否可以按照定额计取电费?

  答:可以。在(2019)最高法民终165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四海园公司施工现场两块电表记载的施工期间用电量共计3401940千瓦时。鉴定机构关于电费的异议答复表明,定额工程电费计取根据实际发生电量度数乘以定额单价每千瓦时1.44元计算。在双方当事人并未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电费计取标准的情形下,一审法院以四海园公司施工期间实际发生用电量为基数乘以定额单价计算电费,对于鉴定意见计取的电费予以核减,符合客观实际,并无不当。

  这里不是“按定额单价一口价包干”,而是“实际用量×定额单价”。用量靠电表,单价靠定额,既尊重事实又避免无依据估价。项目现场若有多家单位共用临电,必须分表计量,否则将来电费争议极难厘清。青海工程造价评估机构

  〔6〕已经根据定额计取了电费,承包人还可以再主张施工期间生活用水费用吗?

  答:不可以。根据(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生活用水电费问题,开泰公司认为开泰公司负担的生活用水电费应当由国泰公司承担,应当通过定额计算后从工程款中扣除;国泰公司认为生活用水电费系国泰公司支付,所以应当在工程款中增加该部分费用。鉴定人认为,鉴定报告中已计取的定额水电费涵盖了施工用水电费与施工期间生活用水电费,不存在另行计算生活用水电费的问题,开泰公司表示对鉴定人的答复予以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按照鉴定人的答复,定额水电费已经包括了施工用水电费以及施工期间生活用水电费,对于国泰公司主张在定额水电费外另行增加生活用水电费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条是典型“不能重复计价”。定额水电费不是只覆盖“机器转的那度电”,而是把施工与生活必要用水用电打包在内。承包人若实际垫付了生活费,应在过程签证或合同约定中单独列明,不能等定额已含之后再行叠加主张。

  〔7〕未有约定施工电梯进出场及安拆费怎样计取的,可以根据定额计取么?

  答:可以。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判决书,可以。

  大型机械费用容易在合同里被“漏写”,但现场必然发生。未约定不等于不发发生,法院通常结合施工方案、现场签证、定额子目,认定该项费用应计入造价。对承包人来说,大型设备进场前就把方案、照片、确认单固定下来,是结算时最硬的筹码。中国单体工程造价之最

  〔8〕暂定材料价格差程序无法执行的,可以根据定额计算暂定材料价格么?

  答:可以。根据(2020)最高法民申3557号裁定书,可以。

  暂定价材料常见于招标时价格未定的情形。若后续认价程序因发包人原因走不通,不能让承包人干完活却拿不到材料差价。定额口径此时起到“兜底尺子”的作用,确保价格争议不导致工程量价值悬空。

  〔9〕未约定执行相关计价文件,承包人在相关计价文件实施前已施工,并在该计价文件实施后补签合同的,是否可以执行该计价文件?

  答:不可以。根据(2020)最高法民申3463号裁定书,不可以。

  计价文件有“时间效力”。已经实施完成的工程量,不能因为后来补签合同、新文件出台就溯及既往地涨价。这条规则保护的是计价秩序的可预期性:先干完、后补约、再想套新政策,法院一般不认。

  〔10〕未约定甲供材税金按照定额计取的,甲供材税金可以按照定额计取吗?

  答:不可以。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1008号判决书,未约定甲供材税金按照定额计取的,甲供材税金应按照实际缴纳的数额认定。

  税不是定额编出来的,而是税务机关依实际交易认定的。甲供材税金若实际由发包人缴纳,就按实际纳税凭证认定,不能拿定额比例倒推一个“假税差”。这提醒双方:涉税资料、缴税凭证、发票流向,必须和结算资料一并归档。江苏防水卷材工程造价

  〔11〕相关施工内容是根据施工图纸,还是根据施工方案计取工程价款?

  答:根据施工方案计取工程价款。在(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案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3#楼顶板、D1车库顶板及筏板马凳钢筋工程造价是按照施工方案予以计取1132474元,还是根据图纸会审纪要予以计取2259815元,还是根据施工照片予以计取398358元。由于施工照片系汇丰祥公司单方提供,无法证实是案涉工程的施工现场,所以不予采信。经过核对,施工方案与图纸会审纪要对1#—3#楼顶板、D1车库顶板及筏板马凳钢筋在材料选择和做法上所描述的信息是一致的,不过施工方案有图示,相比图纸会审纪要,施工方案记载的施工内容更清楚,更全面,所以应当根据施工方案予以计取费用1132474元,四建公司要求根据图纸会审纪要计取以及汇丰祥公司、宝丰集团、宝丰地产公司要求根据施工照片予以计取相关费用的质证意见均不予采信。

  这是工程计价里非常关键的一条:图纸是“设计意图”,施工方案是“实现路径”。当二者指向不同工程量时,法院更看重哪份文件更能反映现场真实做法。施工方案有图示、有工序、有措施细节,证明力自然强于纪要和单方照片。承包人要记住:方案不是技术文档,是结算证据。

  〔12〕相关施工内容是根据施工图,还是根据竣工图计取工程价款?

  答:根据竣工图计取工程价款。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案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3#楼墙面抹灰、天棚装饰造价是根据竣工图纸予以计取(2237271+613188)元,还是根据施工图纸予以计取(1757446+136106)元。由于施工图纸是在工程开工前形成的,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着设计变更、工程增加或减少等情形,如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可以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不过案涉施工图纸上并没有加盖“竣工图”标志,而案涉竣工图纸上加盖有“竣工图”标志,而且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竣工图纸可以反映工程的实际,因此,对四建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采信,3#楼墙面抹灰、天棚装饰造价根据竣工图纸予以计取,应当为2850459元(2237271元+613188元)。井陉建筑工程造价

  1#、2#楼楼面加浆、拉毛工程造价根据竣工图380214元应否予以计取。由于竣工图纸上有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竣工图纸能够反映工程的实际,因此,对四建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采信,1#、2#楼楼面加浆、拉毛工程造价根据竣工图380214元予以计取。

  施工图是“计划态”,竣工图是“完成态”。有监理签字、有竣工标识、能对应实际做法的竣工图,证明力优于原始施工图。这也倒逼项目管理:变更一旦发生,必须同步更新竣工图,不能指望结算时再“回忆现场”。

  〔13〕材料价格不具备加权平均法计算条件的,可以根据算术平均法计算吗?

  答:可以。根据(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判决书,可以。

  加权平均更精确,但需要完整采购批次、时间点、数量权重。资料不全时,机械强求加权只会造成鉴定僵局。算术平均作为常规计价方法,在资料条件受限时会被法院认可。启示是:材料采购台账、发票、进场记录越完整,越能争取更有利的计价模型。

  〔14〕成品进户门是根据净面积计算,还是根据洞口尺寸计算?

  答:根据净面积计算。根据(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判决书,根据净面积计算。

  洞口尺寸包含门框与安装余量,净面积是“实际交付使用面积”。成品进户门作为成品构件,计价通常看实际成品种类与安装完成面,而非毛洞口。这类争议金额可能不大,但反映出一个原则:计量口径要回到“合同标的到底是什么”。蔡甸工程造价多少

  〔15〕未约定总包配合费包含税金的,可以计取税金吗?

  答:可以。根据(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判决书,可以。

  总包配合费本质是服务对价,不是“裸费用”。未明确排除税金时,配合费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计税符合建筑业增值税基本逻辑。发包人不能以“没写含税”为由把税金剥掉。

  〔16〕公路工程项目中根据定额计取工程价款的,可以主张总部管理费吗?

  答:不可以。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判决书,不可以,这是由于公路定额中没有总部管理费这一项。

  定额子目里没有的项,不能凭企业自身管理成本结构硬塞。总部管理费若想计取,通常要靠合同单独约定、签证确认或实际投入证据链。公路项目尤其讲究“定额内有什么算什么”,超越定额创设费用很难被支持。

  〔17〕承包人中途退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措施费可以根据已完工程计取吗?

  答:可以。在(2020)最高法民申3463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措施费、考评费、奖励费计费问题。经查,鉴定机构已经在《听证会对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异议的回复》第三项中就星宇公司该项异议作了答复,由于星宇公司中途退场,鉴定机构按星宇公司已完工程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措施费并无不当。长治商用空调工程造价

  安全文明施工费不是“干完全程才配拥有”。只要已完部分实际发生了临设、围挡、保洁、防护等投入,就应按已完比例体现。退场不等于清零,关键是投入真实、证据可核。

  〔18〕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程可以根据比例折算法计算工程价款吗?

  答:可以。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871号案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北方嘉园二期住宅项目为未完工程,固定总价合同中未完工程的造价计算原则应采用比例折算法,即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按照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

  “半拉子工程”不能直接把固定总价照单全收,也不能完全甩给定额重算。比例折算是最贴近合同原意的中间路径:以包干价为锚,按实际完成度切分。它兼顾了合同严肃性与工程现实,是未完工程结算的常用裁判方法。

  〔19〕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进行现场交接的,未完工程的考评费、奖励费是否可以根据已完工程比例计取?

  答:可以。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1113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考评费、奖励费194.257432万元。鉴定机构作出的《补充鉴定意见书》中载明考评费、奖励费系工程正常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情况核算和计取的费用。由于杭建工公司系中广发公司中止合同后撤离工地,而且《补充鉴定意见书》也载明前期安全文明措施费已经投入,项目部临建房也未计算回收利用,未完工程仍可使用,因此,一审判决判令中广发公司承担上述考评费、奖励费并无不当。进入工程造价的要求

  发包人违约导致停工,承包人前期为创优、考评、文明施工已实际投入,若因“没干完”就全部扣掉,等于让守约方承担违约后果。法院此处把握的是:费用看投入事实,不看形式上的完工率。

  〔20〕合同无效,工程总价下浮的约定是否参照执行?

  答: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规则也不明确。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849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承包协议系无效合同,其中关于工程总价下浮5%的约定亦归于无效。一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及案涉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工程总价未予下浮,处理亦无不当。

  但另一个口径出现在(2020)最高法民申2940号案件:案涉施工合同已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结算时经决算下浮两个百分点,并余下5%作为保修金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审法院据此在鉴定总价的基础上下浮2%,并扣除5%的质保金并无不当。

  这条最能说明建工裁判的“弹性”:下浮条款不是当然有效,也不是当然无效。有效合同+正常履行,下浮通常照走;无效合同+公平考量,可能不参照;无效合同+条款可识别为结算口径+双方真实意思清晰,也可能参照。核心不是“合同效力”一个标签,而是下浮约定是否具备结算规则属性、是否导致利益严重失衡。工程造价咨询怎么发展

  〔21〕约定固定总价下浮,工程未完工的,已完工程造价是否能够下浮?

  答:不能下浮。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程总造价是否应当下浮5%。福建九鼎认为其5%的让利承诺是基于固定包干价作出的,鉴定机构按实际工程量的金额得出造价,改变计价基础,不应下浮5%。本院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单栋包干价格人民币¥6279953.08元,在这个总价下浮5%后单栋价格为:¥5965955.43元;五标段共计16栋,总价为¥100479249.28元,下浮后总价为¥95455286.82元。这个结算条款采用包干价格,双方达成下浮合意的前提条件为“在此总价”,即包干的价格基础上。本案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改变了下浮合意的前提条件,因此,对于福建九鼎关于工程总造价不应下浮5%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下浮是“对总包干价的让利”,不是“对任意鉴定值的折扣”。一旦工程没干完,鉴定出来的只是已完部分价值,原下浮所依赖的“整体履行对价”已经消失。此时再砍5%,等于让承包人既承担未完风险,又额外让利,明显偏离合意基础。

  把这21个判例连起来看,工程价款纠纷的裁判逻辑其实有一条暗线:法院不是在“帮谁”,而是在还原三个真实——合同真实意思、施工真实过程、造价真实构成。图纸不如方案清楚时,信方案;方案不如竣工图真实时,信竣工图;合同没写人工调差时,信政策与公平;工程没干完时,不把总价下浮机械平移。

  对承包人而言,证据意识要前移:施工方案留图、竣工图留签、变更留痕、水电分明、材料台账完整。对发包人而言,合同要写清:调差边界、甲供材扣法、未完工程折算方式、下浮适用前提。真正减少结算争议的,从来不是庭审上的巧辩,而是开工前把计价逻辑写明白、施工中把过程资料留扎实。工程造价概算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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