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新版清单标准的效力及对发承包双方的约束力贵州省建筑工程造价 2025-09-05
返回列表

  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甲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以下简称《新清单标准》)正式发布。针对有关其“效力降低、仅依合同约定才具约束力”的观点,笔者持有不同见解,并作如下阐述。

  〖1〗标准性质调整源于法律修订,并非效力减弱

  《新清单标准》由强制性标准转为推荐性标准,主要原因在于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该法明确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强制性标准仅限于保障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及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求等领域,且须由国务院批准发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则均为推荐性。

  这一调整并非孤立行为。早在201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就已提出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将其严格限定在必要范围内,体现出国家标准化管理政策的连贯性。沈阳维华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2〗大量条款源自法律法规,具备强制约束力

  尽管整体属推荐性标准,《新清单标准》中众多条款直接源自法律法规,部分条款的上位法依据甚至属于强制性规定,对发承包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

  (1)第3.2.5条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应依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计价,其上位法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如因清单错误造成损失,招标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有关“澄清或说明”的规定,则直接援引《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

  〖3〗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仍强制使用,约束力显著

  对于使用国有资金的投资项目,《新清单标准》仍具强制执行力。多地造价管理条例——如安徽、甘肃、宁夏等省区——已明确规定国有投资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此外,《新清单标准》第3.1.1条也明确指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金的投资项目,应当按国家及行业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

  一旦招标文件援引该标准,即对发承包双方产生约束力。

  〖4〗推荐性标准可作为合同漏洞填补与裁判依据

  根据《标准化法》和《民法典》相关规定,推荐性标准在无强制性标准时,可作为合同内容的补充依据。具体而言:

  (1)《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指出,当事人对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时,应依次按强制国标、推荐国标、行业标准等履行;福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2)《新清单标准》作为国内唯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推荐性国家标准,自然成为工程计价领域合同漏洞填补的重要依据;

  (3)其内容本身也体现了行业交易习惯,可依《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作为确定合同内容的依据;

  (4)在司法鉴定中,《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亦明确国家标准优先作为鉴定依据。

  〖5〗清单计价是市场化报价的核心方式

  目前建设工程计价主要有三种方式:政府指导价性质的定额计价、仅适用于紧急工程的成本加酬金,以及真正体现市场化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实中,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往往存在错误,如:

  (1)总价合同同时包图纸和清单,导致价款约定不明;

  (2)强制招标项目以暂定价中标、待施工图出具重新报价,该做法实际上架空招投标制度,属于违法行为。

  在这些约定存在错误或模糊的情况下,《新清单标准》可作为纠偏和解释的核心依据。

  综上所述,《新清单标准》虽调整为推荐性标准,但其实际效力并未减弱。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具强制约束力;同时作为国家唯一清单计价标准,在合同约定不明、存在漏洞或错误时,仍是解释合同、弥补争议、指导司法鉴定与裁判的关键依据。它继续承担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核心规则的重要角色,未来实际应用与法律地位仍将不断增强。贵州省建筑工程造价


搜索

0758-6806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