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责任全方位解析从法律义务到实务承担的深度剖析东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2025-10-16
返回列表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网在建设工程管理体系中,监理工作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根据监理阶段的不同,建设工程监理通常分为设计监理与施工监理两大类别。设计监理主要在设计阶段对设计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其核心目标是确保设计质量和工作进度满足业主需求;而施工监理则是在施工阶段对施工项目进行全面监督,首要目标是保障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和工期进度符合业主预期。本文将深入探讨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承担的多维度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当监理单位出现以下不规范行为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

  (2)擅自转让监理业务;

  (3)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4)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5)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确认;

  (6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7)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承揽工程;

  (8)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仍承担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湖北恒基工程造价

  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标准已有明确规定。对于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监理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条款明确了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因违反合同约定或不履行其他义务,或因过错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监理单位的民事责任主要基于委托监理合同产生,其责任范围应当与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范围相一致。在司法实践中,监理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其存在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与建设单位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工程监理在施工质量控制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工程施工质量主要由施工单位负直接责任,但如果监理单位未能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监理义务,导致工程施工质量失控,则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具体责任划分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监理单位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全面履行了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因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素质等因素达不到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如合同规定质量等级为优良,而实际完成质量仅为合格),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工程造价属于建筑类

  (2)如果监理单位未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或者未遵守规定的监理程序,对应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扣除税金)。

  (3)如果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虽然工作态度认真负责,但由于专业能力、技术水平或实践经验不足,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导致施工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如果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确认,以及通过上述行为谋取非法利益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监理单位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在施工进度控制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6.1条和第5.6.2条明确规定,总监理工程师有责任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以及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如果监理单位批准的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因施工进度计划编制错误或存在项目遗漏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除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外,监理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2)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6.3条规定,如果监理工程师未能跟踪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或者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确保按期完成进度计划,而是听之任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监管失察的责任。工程造价定额有哪些

  (3)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6.4条规定,如果监理单位在监理月报中未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也未提出合理预防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工程监理在投资控制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在投资控制方面的权力和义务,也表明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授予监理单位相应的投资控制权。

  如果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明确表示不授予监理单位投资控制权,那么监理单位不承担投资控制责任。反之,如果建设单位授予监理方投资控制权,监理单位就应当切实履行投资控制职责。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工程计量以及现场签证等方面把关不严,存在过错行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工程款的签认是总监理工程师的重要权力和义务,如果总监理工程师不能依法独立行使这项权力或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则其个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大连光华工程造价

  ▲工程监理因设计文件错误未及时处理应承担的责任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文件错误造成的质量问题,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设计文件是设计单位的产品,因设计文件错误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不能免除设计单位应承担的直接和主要责任。

  但是,如果设计文件明显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如违反"强制性条文"等法规、标准的规定,或者设计图纸中存在标高、轴线和标注等明显错误,监理人员在实施过程中未能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则反映监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者未按照相关建设法规、标准实施监理。这种情况下,监理单位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是有限的,因为在设计文件实施之前,必须经过图纸审查机构的审查、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以及图纸会审等多道程序。

  ▲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中,第十四条专门规定了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山西智渊工程造价

  总体而言,第十四条包含了对监理单位三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1)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2)发现和处理安全事故隐患;

  (3)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这些规定看似文字简洁,实则内容丰富,责任重大。监理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责任。

  ▲监理人员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如果监理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受到相应处理。监理人员个人如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监理单位内部也应当加强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对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相关责任人员,都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以此增强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使命感。

  综上所述,监理责任的内涵极为复杂,无论是责任类型、责任主体还是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都有必要从理论层面进行清晰阐述,澄清容易混淆的概念。只有准确把握基本概念,才能有效统一认识,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保持明确、稳定的思路。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和监理制度的日益完善,监理责任的界定将更加清晰,监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东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搜索

0758-6806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