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管控策略深度解析与系统性优化路径北京建筑工程造价信息 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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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工程造价信息网工程造价管控是贯穿建设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重要管理活动,其有效性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投资效益与实施成效。完整的工程造价体系包括投资决策阶段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施工图预算、招投标阶段形成的合同价,以及竣工验收阶段的竣工结算。招投标阶段作为连接设计与施工的关键环节,所形成的合同价格往往是项目后续造价控制的基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依据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工程造价作为核心实质性内容,一经确定便具备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因此,招投标阶段不仅是选定承包单位的过程,更是确定项目造价、锁定成本风险的关键节点,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然而,当前我国工程招投标实践中,在造价控制方面仍存在诸多认识误区和操作漏洞,严重影响造价结果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亟需从制度设计、过程管理和人员能力等多维度进行系统优化与提升。

  ▲当前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

  〔1〕招标主体对造价控制的重视程度不足

  部分招标人将招投标过程简单理解为施工队伍的选择程序,未能充分认识到其对工程造价的决定性作用。实践中,存在一种误解,认为中标价仅作为参考,后续可通过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乃至竣工结算等方式进行实质性调整,致使中标价失去其作为合同价格的法律意义与控制功能,最终造成“中标价虚设、结算价飙升”的异常现象。

  〔2〕招标文件技术资料完整性欠缺,最高投标限价失真

  招标阶段,部分招标人为追求进度,往往压缩必要的工作周期,甚至在技术资料尚未完备的情况下仓促启动招标程序。尤其是一些项目的地质勘察资料不完整、设计图纸深度不足,导致据此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存在漏项、缺项或计量偏差,使其无法真实反映项目合理造价,最终削弱其价格管控作用。工程造价与建筑市场关系

  〔3〕开标时间设置不合理,影响造价文件编制质量

  《招标投标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最短不少于20日。部分招标人不区分项目规模、复杂度及技术难度,机械套用该最低时限,未能为投标人预留充分的报价编制时间。同样,招标方自身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时间也常因进度压力而被过度压缩。时间不足直接导致造价文件编制粗糙、误差增大,难以形成真实反映工程价值的中标价格。

  〔4〕造价人员专业能力与实务经验不匹配

  当前行业内有相当一部分造价人员虽具备理论基础,但缺乏现场施工经验,对施工工艺、工序流程及现场实际条件理解不足。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时,容易出现定额套用错误、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漏计必要费用等问题,导致造价成果与工程实际脱节,无法有效发挥价格指导与控制作用。

  〔5〕投标报价评分机制设置不科学,诱导低价竞争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报价的评分方法对中标结果具有导向性作用。部分招标人为降低表面合同价格,在设置评标基准价时倾向于以最低报价或次低报价作为基准,并设置过于陡峭的扣分梯度。这种机制极易引发投标人的恶性价格竞争,催生“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经营策略,不仅难以选出综合实力强的承包人,也为项目质量、安全与进度埋下隐患,最终损害项目整体造价控制。工程造价服务承诺书

  〔6〕低于成本价投标的识别与判定机制缺失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虽明确禁止低于成本价投标,但关于“成本价”的界定标准与认定程序一直缺乏清晰、统一的操作指南。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难以对疑似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有效甄别与否决,使得部分投标人可能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行策略性投标。此类中标结果往往伴随后期频繁的变更索赔,或通过降低材料品质、偷工减料等方式弥补利润,导致工程造价失控。

  ▲招投标阶段强化工程造价管控的系统性改进对策

  〔1〕深化主体责任认识,强化中标价格的契约严肃性

  招标人应从根本上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招投标不仅是选聘承包商的过程,更是确定项目造价、分配市场风险的法律行为。中标价应作为合同履行及结算的核心依据,其严肃性必须得到维护。

  建议在招标文件的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工程的风险范围及价格调整机制。例如,可设定变更签证费用累计超过合同总价一定比例(如±5%)时,方可对超出部分进行调整;在此范围内,原则上不调整合同价格。通过此类条款,可有效限制随意变更与签证行为,增强中标价对最终结算的约束力。

  〔2〕夯实招标基础工作,确保招标资料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招标人应对其所提供的招标资料(包括地质报告、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的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在招标启动前,应组织技术、造价等部门对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联合会审,确保造价编制依据可靠。工程造价技术经济分析

  行政监督部门在履行备案或审查职责时,应将招标资料的完备性作为重点核查内容,对资料明显不全或深度不足的项目,应督促招标人补充完善,从源头上保障造价形成的合理性。

  〔3〕科学设定招投标时间,保障造价成果文件质量

  招标项目的成败依赖于充分、专业的准备。招标人应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市场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招投标活动的时间安排。对于大型复杂项目,应主动延长编制周期,为投标人预留充足的现场踏勘、疑问澄清和报价编制时间。

  提倡在正式发布招标公告前,预先完成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复核工作。此举一方面可避免因仓促编制导致控制价失真,另一方面也为投标人报价提供了更稳定的预期,促进形成更加理性、合理的市场竞争格局。

  〔4〕构建复合型造价人才培养体系,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针对造价人员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应从行业准入与继续教育两个层面进行改革。建议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或认证中,强化对工程实践经验的考察与要求。鼓励造价人员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施工工艺、熟悉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将定额规定与工程实际紧密结合。

  造价人员自身应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不仅要精通计量计价规则,也要不断学习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努力成为懂技术、精造价、通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为项目提供高质量的造价咨询服务。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

  〔5〕优化报价评审方法,引导形成合理中标价格

  投标报价的评分标准应致力于筛选出“经济性”与“可行性”兼备的报价方案,而非简单追求最低价。建议推广使用“合理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原则。

  具体操作上,当有效投标人数量较多(如不少于5家)时,可采用剔除最高、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较少时则采用全部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在设置扣分规则时,可对高于基准价的报价实行略大的扣分幅度,对低于基准价的报价实行略小的扣分幅度,从而在机制上鼓励投标人报出在合理利润空间内的较低价格,有效抑制恶性低价竞争。

  〔6〕建立健全成本价识别与防控机制

  为应对可能出现的低于成本价投标问题,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预先明确“成本警戒线”的设定原则与方法,例如参照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成本预警信息、行业平均成本水平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成本测算。

  评标过程中,一旦出现低于预设警戒线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启动质询程序,要求投标人对其报价的构成进行澄清说明,并重点复核其措施费、人工费、主要材料费等关键项是否严重偏离市场正常水平。对于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或存在明显计算错误的过低报价,评标委员会应依法行使否决投标的权利,从而在制度层面遏制低于成本价中标的风险。

  综上所述,工程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是一项涉及理念、制度、技术与管理的系统性工程。招标人作为项目责任主体,必须从战略高度认识到此阶段造价锁定对于项目成功的关键意义。通过提升专业认知、完善招标策划、优化评标机制、夯实人员能力等多管齐下,方能在源头上构筑起工程造价控制的坚实防线,确保项目在预定投资目标内顺利实施,最终实现质量、进度与成本的综合最优,达成项目价值的最大化。北京建筑工程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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