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价款调整五大核心处理方法全面解析(下)核算建房工程造价 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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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装修工程造价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价款的调整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接续上文所述的法规变化类、工程变更类及物价变化类调整事项,本文将继续围绕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索赔以及现场签证等核心内容,深入解析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其余处理方法。

  【2】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由于暂估价在招标阶段无法确定最终价格,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调整。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➊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则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采购。承包人完成采购后,应将采购结果报发包人确认,经发包人确认后的价格将作为依据,取代原暂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款。这一做法的目的是确保采购价格真实合理,同时兼顾采购效率。光谷工程造价纠纷

  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如果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则发承包双方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该中标价格为依据,取代原暂估价,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招标方式能够充分引入竞争机制,保证价格公开透明,符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要求。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专业工程暂估价通常适用于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的工程内容,例如幕墙工程、智能化工程、电梯安装工程等。

  ➊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如果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则应当按照前述工程变更事件中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的最终价款。具体而言,可参照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原则,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原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温州建设工程造价

  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对于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专业工程,其处理方式根据承包人是否参与投标而有所区别:

  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不参加该专业工程的投标,则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负责组织招标工作。但承包人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法以及评标结果,均应当报送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执行。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含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⑵如果承包人决定参加该专业工程的投标,则应当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负责组织招标工作。在此情形下,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这一规定既尊重了承包人的施工主体地位,也体现了公平竞争原则,避免因发包人另行引入其他承包人而导致现场管理协调难度增加。

  ▲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原因或非自身原因导致损失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工期或费用补偿请求。索赔是合同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合理处理索赔事项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秦皇岛工程造价公司

  【1】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极端恶劣天气、战争、动乱、罢工,以及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普通的雨雪天气、市场价格波动等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2〕不可抗力导致损失的承担(基本原则:谁的损失谁承担,工程本身及第三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➊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费用增加时,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分别承担相应损失,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款与工期:

  ⑴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均由发包人承担。这是因为发包人作为工程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工程本体及与之相关的风险。常州工程造价结算

  ⑵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单位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这一原则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责任的法定原则。

  ⑶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作为施工设备的占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对设备的安全负主要责任。

  ⑷在停工期间,若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而留守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为此类人员的存在是为发包人利益服务的,故相关费用应由发包人负担。

  ⑸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事件过后,工程往往需要清理废墟、修复受损部位,这些工作是为了恢复工程价值,理应由发包人承担。

  ➋工期的处理。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应当相应顺延。如果发包人要求在不可抗力结束后赶工以弥补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应当采取赶工措施,由此产生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这一规定既保障了承包人免于承担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责任,也为发包人提供了加快进度的选择权,但需支付相应费用。工程造价评估协议

  【2】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

  工期是建设工程合同的核心要素之一。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提前竣工或工期延误两种相反的情形,合同价款对此均有相应的调整机制。

  〔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➊赶工费用。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则应当按照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标准工期。发包人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若压缩幅度超过20%,则属于不合理的赶工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并相应增加赶工费用。赶工费用通常包括:因加班增加的人工费用、因增加夜间施工或冬季施工所增加的措施费用、因加快进度而导致的材料加急运输费用等。

  ➋提前竣工奖励。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条款,明确每日历天应奖励的具体额度。通常情况下,双方还应当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最高限额,例如合同价款的5%,以避免奖励金额过高导致失衡。提前竣工奖励应当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工程结算款一并支付。需要注意的是,奖励与赶工费用不同:赶工费用是发包人为实现提前竣工而额外支付的补偿,而提前竣工奖励是对承包人实际达成提前竣工目标的激励,二者可以同时存在。工程造价改革进行

  〔2〕误期赔偿

  与提前竣工相对应,当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完成工程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误期赔偿责任。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的具体标准,明确每日历天应赔偿的额度。同时,为了避免赔偿金额过高导致承包人不堪重负,双方通常还会约定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例如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应当列入进度款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予以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误期赔偿并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承包人仍需完成剩余工程。

  【3】索赔

  索赔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一项核心制度,也是发承包双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1〕索赔的概念与分类

  索赔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因发生非自身原因的事件,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受损方向责任方提出补偿请求的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索赔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➊根据索赔的当事人分类:

  ⑴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索赔。这是最常见的一类索赔,通常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补偿额外费用或延长工期;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赔,例如因质量缺陷或工期延误要求赔偿。浙江合众工程造价

  ⑵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也存在索赔关系。无论是因发包人的原因还是总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分包人受损,分包人都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而不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这是因为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分包人应当依据其与总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主张权利。

  ➋根据索赔的目的与要求分类:

  ⑴工期索赔。工期索赔的目的是要求延长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使承包人免于承担误期赔偿责任。工期索赔通常发生在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下。

  ⑵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对方支付额外发生的费用,或者补偿因对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索赔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与工期索赔同时提出。

  ➌根据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⑴工程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条件、图纸或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据此提出的索赔。泉州泵站工程造价

  ⑵加速施工索赔。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赶工,承包人为此增加投入而提出的费用补偿请求。

  ⑶工程变更索赔。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难度加大,承包人提出额外费用补偿。

  ⑷合同终止的索赔。因合同提前终止,一方要求对方赔偿预期利润损失或遣散费用等。

  ⑸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施工过程中遇到实际地质条件与招标文件描述严重不符,或者发现地下文物、管线等不可预见障碍,承包人为此增加费用而提出的索赔。

  ⑹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受损或工期延误,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提出工期顺延或费用补偿。

  ⑺其他索赔。包括因法律法规变化、物价波动等引起的索赔,但这些通常已有专门的调整机制。

  〔2〕费用索赔的计算

  费用索赔的核心是合理确定损失金额。一般情况下,费用索赔应当遵循实际损失原则,即只补偿实际发生的、合理的额外费用,而不包含惩罚性赔偿。工程造价合同中介

  ➊索赔费用的组成:

  ⑴人工费:包括因工程量增加导致的人工数量增多、因物价上涨导致的人工单价上升,以及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人员窝工损失。窝工费用通常按照日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

  ⑵材料费:包括因工程量增加导致的材料用量增多,以及因市场变化导致的材料单价上涨。材料费的索赔应当提供采购凭证或市场价格证明。

  ⑶施工机具使用费:如果施工机械设备为承包人自有设备,通常根据台班折旧费、人工费及其他费用之和进行计算;如果机械设备是承包人租赁的,则通常根据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进行计算。自有设备与租赁设备的计算方法不同,前者侧重于折旧和固定成本,后者侧重于实际租金支出。

  ⑷现场管理费:其索赔内容包括承包人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增加的管理费,以及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期期间所发生的现场管理费。现场管理费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费等。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的计算公式为: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用×现场管理费率。现场管理费率可参照投标报价中的费率或行业惯例确定。月子中心工程造价

  ⑸总部(企业)管理费:此类索赔主要指的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期间,承包人需要向公司总部额外提交的管理费。总部管理费通常按照延期期间占合同工期的比例,乘以合同价款中的总部管理费总额进行计算。

  ⑹利息:如果索赔款项长期未予支付,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利息的起算时间通常为索赔事件发生之日或工程竣工结算之日。

  ➋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⑴实际费用法。实际费用法又称“实算法”,是指根据索赔事件实际发生的各项额外费用,逐项计算并汇总得出索赔总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最为直观、准确,是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索赔计算方法,但要求承包人提供完整、真实的费用凭证。

  ⑵总费用法。总费用法是指将索赔事件影响期间实际发生的总费用减去投标报价中的合同总价,得出索赔金额的方法。这种方法计算简便,但可能包含与索赔事件无关的费用,因此适用条件较为严格,通常仅在难以逐项区分费用时采用。工程造价调查日记

  ⑶修正的总费用法。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原则的基础上,剔除一些不合理因素,使结果更加合理。修正的主要内容包括: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索赔事件影响的具体时段,而不是整个施工期;只计算受索赔事件影响时段内某项工作所受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将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剔除,不列入总费用中;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即按照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修正的总费用法兼顾了计算效率和结果的合理性,得到了较多仲裁和司法实践的认可。

  〔3〕工期索赔的计算

  工期索赔的目的是确定应当顺延的工期天数,以保护承包人的正当权益,避免承担不合理的误期赔偿责任。

  ➊工期索赔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⑴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只有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才能成为工期索赔的依据。如果是承包人自身组织不当、管理混乱或资源投入不足导致的延误,承包人无权要求顺延工期。crd法工程造价

  ⑵被延误的工作应当处于施工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关键线路是指决定工程总工期的各项工作组成的路径。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发生延误,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通常具有机动时间,除非延误时间超过了其总时差,否则不会导致工期延误。因此,工期索赔的分析必须借助网络计划技术,准确判断延误工作是否位于关键线路上。

  ➋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⑴直接法。直接法是指将实际延误的天数直接作为工期索赔天数的计算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延误事件与工期延误之间存在明确、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延误时间清晰可辨的情形,例如发包人延迟交付施工场地、延迟提供图纸等。

  ⑵比例计算法。比例计算法是指按照已完工程量或已完合同价款占合同总价的比例,结合合同工期,按比例推算应顺延的工期。这种方法适用于因工程量增加导致的工期延长,例如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大幅增加。计算公式通常为:工期索赔天数=原合同工期×(新增工程量/原合同工程量)或类似比例关系。

  ⑶网络图分析法。网络图分析法是借助施工网络计划图,将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比较,确定关键线路的变化以及延误事件对总工期的影响程度。这种方法较为科学、精确,适用于复杂工程的工期索赔分析,但要求承包人具备完善的进度管理记录。咬合桩工程造价

  ➌共同延误的处理。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多种原因共同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例如发包人延迟提供图纸与暴雨天气同时发生。这种情况称为“共同延误”。在共同延误下,需要具体分析哪一种延误是有效的,并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⑴首先判断导致拖期的多种原因中哪一种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初始延误者应当对工程拖期承担主要责任。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的期间内,其他并发发生的延误事由不承担拖期责任。

  ⑵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以获得工期延长,又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因为发包人原因属于可归责于发包人的违约或管理责任。

  ⑶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异常气候等),则在客观因素影响延误的期间内,承包人可以获得工期延长,但难以获得费用补偿。这是因为客观风险通常由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分担,除非合同另有明确规定。

  ⑷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获得工期补偿,也不能获得费用补偿。承包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全国工程造价期刊

  ▲其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除了上述四大类调整事项外,工程合同价款调整还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现场签证是施工过程中对零星、临时、突发性工作的书面确认文件,是合同价款调整的重要依据。

  现场签证的价款结算:一般情况下,现场签证涉及的款项应当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但需要注意的是,提前竣工奖励和误期赔偿这两项特殊事项,并不随进度款支付,而是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

  【1】如果现场签证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现场签证报告中仅需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以及施工机具台班的数量,发包人据此按照合同约定的计日工单价计算价款。

  【2】如果现场签证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承包人应当在该现场签证报告中详细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以及施工机具台班的种类、规格和数量,必要时还应附上单价分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综合单价后,作为结算依据。

  总之,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涉及法规变化、工程变更、物价变化、工程索赔及其他等多类情形,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尽可能明确各类调整事项的具体适用条件和操作流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及时签证、规范索赔、合理分担风险,从而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合作共赢。核算建房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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