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和动态投资在建设工程领域,现场签证作为施工过程中对合同约定内容的补充与变更记录,其工程量的认定对工程价款结算及合同双方利益影响深远。围绕现场签证工程量能否审减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与工程实务中存在诸多讨论,此文通过对该问题的深入剖析,结合相关的法律解释及相关案例分析为工程结算实践提供参考。
▲现场签证工程量审减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
关于合同变更与履行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现场签证本质上是对施工合同的变更,如果变更后的签证工程量存在错误或不合理,且双方无法就错误的纠正达成一致,根据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受损方有权请求对错误部分进行修正,即审减不合理的签证工程量。
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了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现场签证中,如果施工方违反诚信原则虚报工程量,发包方有权依据此原则对签证工程量进行核实审减。同时,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保障合同双方在权利义务分配上的公平性,对于由于签证工程量不合理造成的利益失衡,通过审减来恢复公平状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对现场签证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这表明一般以签证确认工程量,不过若是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实际工程量与签证不符,也可按照其他证据确认,为审减提供了法律依据。工程结算款收入预估
可见,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规定指出,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签证工程量是绝对不可动摇的,如果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签证所记载的工程量,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应允许对其进行调整审减。
〔3〕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对变更部分的价款计算应依据合同约定与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现场签证的工程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或计价方式,或者存在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的情况,发包方有权根据规定对签证工程量进行审减,从而保证工程价款结算的准确性与合法性。
工程建设标准与规范:各类工程建设标准与规范对工程的计量、施工工艺等都有明确的要求。现场签证的工程量应符合这些标准与规范,若是签证工程量超出合理范围,或者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审减就具备了充分的依据。
▲现场签证工程量可审减的理论依据
〔1〕公平原则的要求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至关重要。人生现场签证的工程量因各种原因被不合理地扩大,造成发包方承担过高的工程价款,而施工方获取不当利益,这显然破坏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这时候,对签证工程量进行审减,是恢复公平的必要手段,保证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利益分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2〕合同目的实现的考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是在约定的质量、工期等条件下完成工程项目。现场签证的工程量应与实现合同目的相关联。如果部分签证工程量与工程的实际需求、设计要求等脱节,甚至阻碍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施工方为获取更多利润而增加不必要的施工内容并签证,那么对这部分工程量进行审减,有助于使工程建设回归到符合合同目的的轨道上来。新荣区装修工程预结算
〔3〕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规则
在诉讼或纠纷解决的过程中,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是认定事实的关键。现场签证尽管是工程量认定的重要证据,但并不是孤立存在。如果有其他证据,如施工日志、监理记录、工程变更图纸等,能够证明签证工程量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或者与整个工程建设过程缺乏合理关联,那么基于证据规则,这部分签证工程量就应被重新审视并可能予以审减。
▲现场签证工程量审减的实际情形
〔1〕签证程序瑕疵造成的审减
如果现场签证的办理未遵循合同约定的程序,如未经过发包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者签字盖章存在伪造、代签等情形,该签证的效力存在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就算签证中记载了一定的工程量,发包方也有权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提出质疑,如果经过核实确属无效签证,对应的工程量可进行审减。
〔2〕工程量计算错误引发的审减
鉴于施工方计算失误,或者对工程量计算规则理解错误,造成签证中的工程量出现偏差。例如,在计算土方工程量时,错误地套用了不合理的计算方法,多计算了土方量。一旦发现此类错误,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计算错误的前提下,应按照正确的计算方法对签证工程量进行审减。
〔3〕虚假签证的审减
施工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发包方现场人员串通,或者单方面伪造现场签证,虚构不存在的工程量。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约定,一旦被查实,该虚假签证的工程量应全部予以审减,同时施工方还可能会面临违约责任的追究。
▲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某工业园区厂房建设项目,发包方与施工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的过程中,施工方以遇到地下复杂地质条件为由,提出现场签证,要求增加地基加固处理的工程量,并附上了相关的施工记录与签证单,发包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方对该签证工程量产生怀疑,委托专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工程结算内审是什么
争议焦点
施工方认为,现场签证已经发包方代表签字,应按照签证上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发包方无权审减。发包方则主张,经过咨询机构审核发现,签证中的部分工程量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且施工记录存在疑点,怀疑施工方存在虚报工程量的情况,要求对签证工程量进行审减。
法院审理及判决结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对工程现场进行了勘查,并要求双方提供更多与签证工程量相关的证据。施工方未能充分证明签证工程量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而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以及部分监理记录显示,签证中的部分工程量确实存在高估虚报的情况。最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诚实信用原则等相关的规定,支持了发包方对部分签证工程量的审减请求,按照实际核实后的工程量进行了工程价款结算。
案例启示
这个案例表明,现场签证工程量并非不可挑战,就算有发包方签字确认,如果存在违反法律原则、证据不足等问题,依然可能被审减。在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办理现场签证,保证签证工程量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法性。同时,在纠纷发生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与整理,以事实与证据为依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现场签证的工程量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能够进行审减的。这不但符合法律解释的精神与原则,也是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合同双方需要重视现场签证管理,规范签证行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企业加强工程结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