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式发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六条规定引发行业广泛关注:行政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均不得入选评标专家。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在规范评标专家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与此同时,陕西省宝鸡市发改委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对公职人员参与评标活动实施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措施。新规要求公职人员每次参与评标必须出具单位签批的同意书,并将专家评标信用纳入日常管理考核,作为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这些政策的出台,反映了当前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迫切需求。
▲各地区对公务员担任评标专家的政策差异
支持允许型政策导向
部分省份对公务员参与评标活动持相对开放态度。云南省出台的《云南省公务员参加各类评审活动若干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公务员可以依照规定领取各类评审活动费用。该政策为公务员参与评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依据,体现了对专业人才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川省在评标专家征集过程中,虽然意识到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可能缺乏职称证书的情况,但制定了专门的审核标准,实际上为这类人员成为评标专家创造了条件。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灵活运用专业人才资源的思路。
明确禁止型政策规定
与支持态度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地区明确禁止公务员担任评标专家。江西省住建厅发布的试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入选评标专家。深圳市《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也指出,在职的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发文规定,本厅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参与项目评审一律不得领取评审费。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公务员参与营利性活动的严格限制。
默认允许但未明确型政策
江苏省的相关管理办法在专家资格条件中,未明确提出公职人员不得兼任评标专家的要求,但同时也未提及领取报酬的相关规定。这种政策空白地带的存在,使得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务员担任评标专家的法律风险分析
《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这一规定成为限制公务员担任评标专家并获取报酬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条款的立法初衷是维护公务员队伍的廉洁性和政府形象,防止利益冲突。
基于这一规定,部分地方纪检和审计部门将公务员领取评审劳务费界定为违纪行为,要求评审专家不得领取评审费,已领取的需限期退回。这种做法体现了对公务员廉洁性的严格要求。
政策执行的差异化解读
然而,不同地区对"兼职"这一概念的理解存在差异。一些地方纪检和审计部门认为,"兼职"特指固定的、长期连续的工作,领取的是按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形式报酬。而招投标活动属于临时性、短暂的工作任务,不应归类为"兼职"范畴。
这种观点认为,公务员参与评标活动更类似于公务员讲课获取劳务报酬的性质,属于实际提供劳务后按劳取酬的行为。这种解读为公务员在特定条件下参与评标活动提供了空间。
▲规范公务员担任评标专家的建议措施
建立健全审批备案机制
建议建立完善的审批备案制度,要求公务员参加项目评审必须经过所在单位同意,必要时向组织和纪检部门备案。审批流程应当透明规范,确保每次参与都有明确的审批记录。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台账,对公务员参与评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明确专业领域限制条件
公务员参与评标应限于当地专家紧缺的专业领域,或是虽然不属于紧缺专业但专家数量明显不足、容易发生"专家围猎"现象的专业。这些领域的专家资源短缺可能影响评标质量,适当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参与有助于保障评标工作顺利进行。
确保职务廉洁性不受影响
必须严格防范利益冲突,确保公务员参与评标活动不影响其职务廉洁性。建立健全回避制度,严禁评审本单位及本系统项目。参与评标活动不得影响本职工作,单位应对公务员的工作安排进行合理调整和监管。
规范劳务报酬管理
明确劳务报酬的发放标准和程序。公务员参与评审活动获得的报酬应当与其提供的专业服务相匹配,避免过高或过低的报酬标准。建立健全报酬发放的监督机制,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限制参与频率和范围
对公务员参与评标的频率和次数进行合理限制,避免出现"评标常委"和"评标专业户"现象。建议规定年度最高参与次数,防止公务员过度参与评标活动而影响本职工作。同时,要避免形成固定的评标专家小圈子,维护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的发展建议
建立全国统一的规范标准
建议国家层面出台统一的评标专家管理规定,明确公务员担任评标专家的条件、程序和限制。统一的标准有助于消除地区差异,防止政策执行中的随意性。同时,应当建立全国联网的评标专家库,实现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
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公务员参与评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对评标工作进行评估。完善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效震慑。
推进评标专家专业化建设
加大专业评标专家的培养力度,减少对公务员群体的依赖。通过专业培训、资格认证等方式,提升评标专家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建立专家绩效考核机制,促进评标工作质量的持续提升。
▲结语:平衡人才使用与廉政建设
公务员担任评标专家问题涉及专业人才资源利用与廉政建设的平衡。一方面,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参与评标活动有助于弥补专家资源不足;另一方面,必须严格防范廉政风险。
未来应当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加强监督管理、推进专业化建设等多方面措施,实现人才资源合理利用与廉政风险防控的有机统一。只有这样,才能既保障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又维护公务员队伍的廉洁形象。
各地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细则,推动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通过持续改进和完善,建立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评标专家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