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算要点【9】违反资产管理规定方面的问题
(40)固定资产未入账
审计方法与步骤:审阅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表,连同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对照台账上固定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对实物进行盘点核对(从账到实物,确认真实性),以及把所盘点到的实物与台账进行核对(从实物到账,确认完整性),做好盘点核对记录,获取盘点清单;核实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完整及使用情况;对新增固定资产进行审查,查看购买手续是否齐全,有没有张冠李戴,清查实际数与账面数进行比较,注意是否存在已报废但是仍然未核销的固定资产。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加时,必须及时登记入账。”;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尽管没有达到规定标准,不过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财政部令第68号)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第四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这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尽管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然而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处理意见:按照上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和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
(41)把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审计方法与步骤:实地盘点固定资产,查看保管、使用情况,跟账面固定资产核对,有没有存在不一致情况,有没有转借他人,未收取租金或者费用。
定性依据:省财政厅《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处理意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追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学校工程预算
(42)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审计方法与步骤:查阅被审计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审批手续,是否有未经批准自行处置。
定性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5号,2017年12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2017年12月修正)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处理意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追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
(43)国有资产处置未经评估
审计方法与步骤:核查国有资产处置(拍卖、有偿转让、置换)时是否有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报告。
定性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5号,2017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2017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处理意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相关会计科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追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装修工程预算单
(44)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审计方法与步骤:审阅采购合同、供货合同、招标通知或公告、投标书、中标通知书、会计账目等项目文件,核实政府采购程序、财务收支情况是否根据采购法规定。必要时延伸调查所采购的货物或服务供应单位。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理应实行集中采购。”及当年的采购目录及标准。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责令……。
【10】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公务卡结算规定的问题
(45)未按规定开立、变更银行结算账户
审计方法与步骤:审阅单位银行账户台账、审批、备案手续,核查账户开立、变更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定性依据:省财政厅《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规定》(鲁财库〔2003〕第19号)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严格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各单位一律不得随意开立、变更或者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处理意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追回相关的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房建工程预算
(46)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
审计方法与步骤:审阅单位记账凭证以及公务卡办卡登记表等原始资料。对照实际人员,检查公务卡使用人员数量及情况;核查单位职工在公务活动(按照规定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费用)是否使用了公务卡进行结算,以及未使用公务进行结算的原因。定性依据:市委、市政府《济宁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济发〔2014〕14号)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经费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理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责令……。
【11】违反会计核算、账簿管理规定方面的问题
(47)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审计方法与步骤:审阅账簿记录的相关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记账内容是不是合规,其记账金额是否和记账凭证相符,内容记载是否齐全、账页是不是连号、记账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记账规则,有没有违反《会计法》的现象,有没有涂改或者其他异常迹象等。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处理意见:根据上述规定,责令……。
(48)私设“小金库”(私存私放资金、账外账、账外资产等形成“小金库”)
审计方法与步骤:调查被审计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能,收入和支出项目、来源及收取方式;审阅被审计单位所有银行账户及批准设立银行账户的文件,核查对账单余额和会计账面余额是否一致,银行对账单上的每笔业务与单位银行存款账是不是一一对应,资金收支与单位职能是否相符。
定性依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一……‘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置‘小金库’;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置‘小金库’;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置‘小金库’;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置‘小金库’;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置‘小金库’;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置‘小金库’;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置‘小金库’。”《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科瑞工程预算
处理意见:根据《设置‘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0年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19号)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置‘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第四条“有设置‘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需要办理移送。
(49)公款私存
审计方法与步骤:查询被审计单位的各类银行账户及批准设立银行账户的文件,结合银行存款账、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追查资金的去向是不是有转入私人账户情况。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处理意见:依前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取消个人账户,把相关资金纳入单位账户统一核算。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
(50)往来账未及时清理
审计方法与步骤:审阅单位最近几年的往来款项明细账,查看单位往来款项是不是及时进行清理和结算,是否存有呆账、逾期款项。
定性依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且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的管理,不可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财政部令第68号)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确保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处理意见:按照上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工程预算书格式
【12】违反津贴补贴管理方面的问题
(51)吃空饷
审计方法与步骤:调查被审计单位人员编制,在职人数、退休人数与财政部门核拨工资的人员数、被审计单位人员上班签到簿或者电子打卡记录;把被审计单位工资册与上班签到簿(或者电子打卡记录)进行比对;采用座谈、走访、群众举报方法,核实是否有财政资金供养人员中的“死人饷”、“冒名饷”、“旷工饷”等。
定性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号)“一、准确把握政策,规范认定“吃空饷”情形。(一)单位“吃空饷”问题。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是属于单位“吃空饷”。(二)个人“吃空饷”问题。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是属于个人“吃空饷”,主要包含以下情形: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没有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2.因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依据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是依然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3.已经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依照规定应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是仍然未停发或者按照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处理意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号)“三、严肃纪律,严格清理查处。(一)对出现“吃空饷”问题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要追缴“吃空饷”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对占编“吃空饷”单位,机构编制部门要核减相应的编制,财政部门要核减相应的预算和经费,对造成“吃空饷”负有第一责任和集体责任的领导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必须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二)对“吃空饷”人员,要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于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工作的,需要进行清退;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必须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处理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已经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核销工资关系;对工资和津贴补贴处理未到位的,必须按照政策及时处理到位。对利用职权让亲属或他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三)对调出机关事业单位依然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人员,必须按照政策规定予以纠正;对虽未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但依据规定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已达到退休年龄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要尽快办理人事关系终止或退休手续。”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
(52)违规发放津补贴、奖金、实物等
审计方法与步骤:审阅被审计单位班子会议记录、人员工资表、发放津贴补贴台账、发放明细表等,核查机关公务员津补贴执行情况、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情况、特殊岗位津贴执行情况以及是否超项目、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补贴,是不是违规发放各类奖金等工作性补贴,是不是违规发放职工福利等。
定性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珠海工程预算
处理意见: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以及清退收回。”;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需要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
【13】财政管理情况
(53)虚增财政收入
审计方法与步骤:审查和分析税收会计统计等资料反映的税收收入是否真实、完整,是不是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税款征收、入库、结报;重点揭示无收费来源,以“空转”方式等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问题。
定性依据: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第十四条“总会计应该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全面反映政府财政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处理意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相关款项,限期调整相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比较重的,予以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海口工程预算
(54)财政支出挂账
审计方法与步骤:查阅账簿和记账凭证,支出是否在往来科目核算,未记经费支出。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度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处理意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相关款项,限期调整相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比较重的,予以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
(55)专款拨付不及时
审计方法与步骤:审阅被审计单位的专项资金收支会计凭证,使用情况报告,核查是不是按照规定和时间节点要求拨付到位。
定性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财政部令第68号)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
(56)违规融资
审计方法与步骤:查看账簿、借款合同,是否存有未在国家规定金融机构借款,借款利息高过国家规定存款利息。
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二、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对地方政府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不力的,要进行约谈、通报,必要的时候能够责令其减少或暂停举借新债。对地方政府违法举债或担保的,责令改正,并根据预算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处理意见:追究责任,需移送。工程预算图片
(57)违规(约)出借资金
审计方法与步骤:查看账簿,是不是将本单位资金拨给未纳入预算单位的账户,或无偿垫付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三、加强国库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运行效益……(十)严禁违规新增财政对外借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处理意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
(58)违规引税
审计方法与步骤:审查被审计单位起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突破国家统一财税制度,自行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审查是否存在通过奖励、补贴等形式引税、买税,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超越权限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税款。
定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升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税总函〔2015〕79号)“一、坚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要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采取空转、转引税款等非法手段虚增收入,坚决防止突击收税,着力确保税收收入质量。”
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将所有的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工程预算送审
(59)融资平台违规注资
审计方法与步骤:审查融资平台的收入情况,是不是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是不是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等。
定性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处理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二、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今后地方政府确实需要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应严格按照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60)资金闲置
审计方法与步骤:查看账簿,关注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资金或项目资金,是不是及时按照规定及时拨付或使用,是否存在长期闲置未用。
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预〔2014〕85号)“二、加快资金支付进度(一)做好支付前期准备。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计划,做好预算执行的前期准备,尤其是重大项目的准备工作。需要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认真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的前期准备,争取做到资金一旦下达,及时分配使用。”
处理意见: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部门、单位以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以及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资金闲置沉淀的。”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工程预算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