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施工单位要更换材料应重新认价还是按原合同单价执行?工程预算建议

  工程预算薪资因为工地附近市场上买不到设计图纸上的材料型号规格,施工单位提出更换材料,这个时候的变更费用怎样处理?是根据设计变更重新认价,还是根据原合同单价执行?


  这个问题是材料变更后价格的确定。首先,按图施工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样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故此,施工单位需要根据图纸要求的材料去采购,不可以随便的提出变更材料。倘若施工单位提出更换材料有没有单方变更权?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了许多情形下的变更,不过都是由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提出的变更,施工单位能够提出合理的建议,也并没有权利直接变更。倘若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建设单位同意变更或者建设单位主动提出变更,这种情况能够直接根据变更估价三原则重新确认价格。但若是建设单位不同意变更材料价格,施工单位强行在工程中使用了价格更高的材料,鉴于这种行为没有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因此不可以按照新的价格去办理竣工结算。


  实务当中需要注意千万控制好变更估价的情况,由于施工单位的二次经营主要是变更、索赔还有签证这些调整合同价格的手段。比如多次提过的一个案例,某个工程的施工方法发生改变,原先是对整个竖向土石方工程采用爆破的方式进行施工,变更后采用液压锤对竖向土方进行液压破碎,原来招标控制价是6800万,最后的结算价是2.6个亿。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的过程当中,从未提出过变更估价,只是申请了变更,由于建设单位的疏忽最终导致了结算价格的巨大差异。很明显这种做法是会严重影响施工单位的声誉的,后来当地的大项目也都不会再跟它合作了,因此希望大家可以以此为戒。工程预算汇报


  倘若建设单位同意变更,那就依据变更估价三原则确定结算价格,有相同按相同,无相同按类似,无相同无类似按照合理成本加利润。有相同按相同就是指变更之后的工程项目,与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的某一项目完全相同,那么就能够直接用投标价。


  要是没有相同的项目,不过有类似的项目,例如问题中的情形,买不到C20的混凝土但是有C30的混凝土,这个是原来浇筑结构的一个构建,那如今把C30的价格替代原来C20的价格就可以组成一个新的综合单价,这就是无相同按类似。倘若既没有相同也没有类似,根据合理成本加利润,也就是说要考虑投标报价时投标报价和定额价格之间的下浮或者让利幅度,以确定合理的成本。倘若既无相同无类似,也无法确定合理成本加利润,那么还有《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6条进行兜底,这个法条规定表明,由于设计变更造成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产生变化,当事人对这一部分工程价款无法协商一致的,可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这个条款是对变更之后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的漏洞填补规则,也就是直接根据当地的定额确定变更后价款。


  倘若单纯是材料价格的争议,可参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6.4规定指出,当事人由于材料价格出现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照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未及时决定可根据下列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材料价格在采购前经发包人或者其代表签批认可的,应当按照签批的材料价格进行鉴定。换句话说倘若签证单上有价格,那就视作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可以根据签证价格进行结算。工程预算编码


  (2)材料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者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这也就是说倘若施工单位没有向发包人认质认价,那么施工单位购买价格再高的材料也和建设单位没有关系,还是应当执行原合同单价。


  (3)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认价的,应当根据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质量方面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另行申请质量鉴定。这里是说需要将造价问题和质量问题分开处理,这同样是符合《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的,当事人对质量有有争议应当另行提起诉讼或者提出反诉,然而不能为此而阻碍对造价的鉴定。


  综合来说,建设单位可以拒绝变更。要是建设单位同意变更,材料变更后的价格确定能够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的相应规则来确定,依照变更估价三原则以及《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处理。工程预算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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