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纠纷中录音证据的认定裁判规则解析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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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录音证据时常成为认定事实的关键依据。然而,并非所有录音材料都能被法庭采纳。其取得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存在侵权或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具体而言,录音证据应在合理场所取得,不得源自窃听或侵犯他人隐私;谈话内容应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愿,未受胁迫或欺诈;录音材料需保持原始状态,未经剪辑,音质清晰,且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

  〖1〗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12号

  本案涉及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单方录制录音是否具备证据能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尽管该录音未取得对方同意,但其录制于宾馆大厅等公开场所,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要求。因此,该录音证据应当被采纳。原审法院以“未经同意私自录制”为由排除该证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纠正。该判决进一步明确,是否侵犯隐私或合法权益应结合录音取得的具体场合和手段进行判断,而非仅以“未经同意”为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551号

  本案争议焦点为私自录制的录音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院认为,该录音证据虽为一方私自录制,但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此外,录音内容与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能够相互印证,对方当事人未能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法院还强调,在保证书本身存在瑕疵、不符合交易习惯的情况下,录音证据有助于还原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3〗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541号

  在缺乏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录音证据成为认定合伙关系及权利义务的关键材料。该录音中双方多次提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特定术语,内容涉及结算事宜,与案件事实高度吻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举证一方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对方若否认录音真实性或内容,应提供反证或申请鉴定。未提出相应主张或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二审法院采纳该录音证据并无不当。

  〖4〗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600号

  本案强调录音证据应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法院审查后发现,录音内容并未涉及案件中500万元借款的性质、形成过程或具体时间,也缺乏其他与争议事实相关的陈述。因此,该录音证据缺乏证明力,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属合理裁量。这体现了一项基本原则:证据不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还必须与案件争议焦点存在实质关联。

  〖5〗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6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重申,单一录音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对方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其证明力往往不足以推翻书面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法院需结合案件全部证据审查录音的真实性与证明力。若录音内容模糊、未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且缺乏辅助证据支持,则其无法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6〗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825号

  本案法院认定,录音证据在内容真实、取得方式不违法的前提下,应予采纳。该录音证实了以资产出资的事实,对方虽质疑但未申请鉴定,也未提供反证。此外,该证据已在一审庭审中经质证,程序符合规定。判决表明,仅对录音提出异议而不申请鉴定或举证反驳,难以否定其证据效力。

  〖7〗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37号

  尽管该录音证据提交时间超过举证期限,但因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法院最终予以采纳。被质疑方未申请司法鉴定,也未提供足以推翻该证据的反证。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如行程单)认定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综合审查认定原则。该案显示,对于关键证据,即使逾期提交,法院仍可依职权酌情采纳。

  〖8〗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3号

  本案中录音内容清晰连贯,无变造痕迹,对方当事人在质证中承认录音为其本人声音,且未对真实性提出异议或申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该录音证据真实有效,原审法院以“存疑”为由拒绝采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判决强调,一方对录音真实性无实质异议时,法院应依法确认其证据资格。

  〖9〗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13号

  本案因录音中所涉人员未出庭作证,无法核实被录音人身份,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未采纳该录音证据。裁判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重申视听资料需经真伪辨别,并结合其他证据审查认定。该案体现对证据完整性及证人出证义务的严格要求。

  〖10〗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95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在该录音证据的取得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对方未申请鉴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采纳该证据并无不当。这再次明确,质疑证据真实性的一方应积极通过鉴定或反证等方式行使诉讼权利,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纠纷中,录音证据的采信不仅关乎取证手段的合法性,更涉及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法院在审查时通常会结合案件背景、取证场所、谈话内容、证据链完整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当事人若希望录音证据被采纳,应确保其取得方式合法、内容真实连贯,并尽可能提供辅助证据加以支撑。与此同时,对录音证据的质疑也须通过正式程序提出鉴定或反证,否则难以否定其证明力。通过上述十大裁判观点,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录音证据认定中逐步确立了兼顾程序正义与实体真实的审查标准,为类案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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