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关于发承包双方就工程量产生争议时的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工程造价的数据库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工程量计量


  工程量计量指的是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的合同工程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根据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43将“工程计量”定义为: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与确认。


  工程量计量的范围包括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以及因工程变更(图纸、设计、质量变更等)导致的工程量增加或者减少部分的计量。工程计量可以选择按月或者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当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


  ▲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工程量计量


  〔1〕单价合同:对于单价合同中工程计量的方式,在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8.2.1条规定:“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第8.2.2条规定:“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对于单价合同的工程量计量主要是合同工程量以及工程量清单中的缺项、偏差、变更等情况下工程量增减的计量。


  〔2〕总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的工程计量的方式,在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8.3.1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8.2条的规定计算。”8.3.2条规定:釆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8.3.3条规定: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工程管理与工程造价的区别


  ▲发、承包双方就工程量产生争议的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发、承包双方之间最容易对工程量的确定产生争议。在法律中关于工程量产生争议的情况下怎样去认定主要有下列的规定:


  〔1〕根据《民法典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可以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这个规定确认初步的举证责任在承包方,承包方首先要有签证或者其他书面材料,来证明实际发生了多少工程量,如果发包方对承包方举证证明的工程量有争议、不予认可的,应当举出相反的证据,或者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等。


  〔2〕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按照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3〕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条规定: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帐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能够作为工程量计算与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看出,在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量产生争议的情况下,通常情况下是由承包人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工程量增加从面要求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工程量的举证不但包括我们一般所说的签证,还包括了其他一切书面文件,只要可以充分证明工程量发生变化就可以,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按照承包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司法鉴定,以确认双方争议的工程量部分。工程造价与工程管理的区别


  ▲工程量变化对单价的影响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量的多少产生争议的根本焦点在于工程价款的多少,在发生工程量变更后,在确定工程价款时必然会涉及到变更部分的项目单价确定问题。


  按照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规定: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者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以下的规定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釆用该项目的单价;不过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依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即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当由承包人按照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以及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且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当然,有关于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效力性问题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笔者也专门写一篇文章分析过,此文就不再赘述。关于工程量变更情况下的单价调整,并不是必须根据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规定来进行,也是可以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例如约定统一按何价格、或者按定额、市场价等,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工程造价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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