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作为起诉发包方索要工程款的劳务分包人(违法分包,劳务进行了再分包),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能够鉴定的原件资料,怎样进行工程量鉴定?
这个问题有关于工程量的鉴定。施工过程中若是没有能够鉴定的原件资料,也就是在缺少证据证明工程量的情况下应怎样进行鉴定。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9条,当事人对于工程量有争议的,应该依照施工过程当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来确定。我们近期办的一个案子,施工单位向监理方提供了变更之后的单据,单据上有量也有价,监理方在单据上签字盖章,这时候这份书面文件就能够认为是可以证明工程量的。尽管监理单位批准的价格不一定能够代表建设单位对价格的认可,但是这并不影响这里对工程量的确认,由于通常情况下监理单位是有工程量的签字确认权的。第19条还规定,承包人可以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不过无法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能够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因此如果工程完成,证明工程量也不是说必须要有书证材料,实物证据与视听资料等材料亦能够证明。阜阳司法鉴定中心
在实践中,许多小包工头真的是什么证明文件都没有,我自己代理的一个案子就是这种情况。当事人连最起码的合同都没有,亦没有价格文件和量等等,只有现场挖的一个坑。好在这个案子是有施工现场在的,我们就申请了到现场进行现场查勘。按照《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4.6.1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多方)要求鉴定人对鉴定项目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并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应当参加。因此我们申请现场勘验,能够通过现场勘验形成的勘验笔录来作为证据。
有关于现场勘验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4条规定指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在必要时,能够要求鉴定人在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进行勘验,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勘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3条还规定了关于勘验的规则。
首先,人民法院应该在勘验前把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人民法院在勘验前是有通知义务的,通知以后当事人不参加勘验也不影响勘验进行。倘若一方不配合,有可能需要承担不利的举证后果。
第二,当事人能够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这一步是非常重要的,法院有可能对工程基本的概念不是很清楚,因此帮助法官梳理并解释说明在案件事实查明过程中也是非常重要的。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
第三,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该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理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勘验形成的最终成果勘验笔录,同样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材料的一种,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质证过后才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倘若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勘验笔录记录的内容不真实,也是能够要求重新勘验的。
最高法(2016)最高法民申3162号的民事判决中写到,为查明四方公司的施工范围,一审法院要求四方公司提供了施工图纸,不过鑫通公司对施工图纸既不认可,又不提供其他相反证据对四方公司提出的施工量主张予以反驳。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进行现场勘验,制作了勘验笔录。勘验过程中,鑫通公司依然不认可并拒绝签字,不过始终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第二标段也有施工。二审判决按照双方签订的《路沿石承包施工合同》及勘验笔录确定四方公司施工工程量,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通过这个案例也能够回答这个问题,倘若劳务分包人没有可以证明工程量的原件材料,可以申请现场勘验,以勘验笔录作为认定工程量的依据。蓝天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