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司法鉴定所〔23〕未约定甲供材税金按照定额计取的,甲供材税金可以按照定额计取吗?
答:不可以。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1008号判决书:关于甲供材税金差额1054384.45元的负担主体,这个差额是油田开发公司实际缴税数额与按定额结算方式计算税款的差额。一审法院认为油田开发公司在开发案涉项目过程中所执行的结算方式即为定额结算,在定额结算中材料费的税费计取标准系按比例取费,非油田开发公司自行缴纳税金的标准,因此,该院对于两种标准差额部分的1054384.45元不认定为已付工程款。
不过,首先,税费是属于国家依法予以征缴的法定款项,数额是由税务机关依照相应法律法规等依法确定,并非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确定数额或者鉴定机构、审计机构自行确定数额;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74.1款明确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当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切税费”,并未把承包人盛谐建设公司及非法转包后的主体排除在外,亦未约定税款负担按定额结算。
再次,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及实际履行时,尚未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了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即当时的法律法规确定了劳务提供者的纳税义务人的地位。
故而,在油田开发公司把工程发包给盛谐建设公司、盛谐建设公司转包给逯某梅的情况下,油田开发公司已经把甲供材实际提供给工程,计入工程造价,其仅为代付税款主体,并不是实际义务人,一审法院以定额计算比例认定税款,产生代付主体就差额的不当负担,属于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该甲供材税金差额1054384.45元应计入油田开发公司已付工程款。综上,油田开发公司已付工程款应为241687143.16元(一审判决认定的240632758.71元+1054384.45元=241687143.16元),欠付工程款应为32900133.16元(274587276.32元-241687143.16元=32900133.16元)。山东司法鉴定机构
除此之外,如前所述,油田开发公司对逯某梅的给付责任,应当以其对盛谐建设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为限。盛谐建设公司、油田开发公司其中一方对逯某梅全部或部分承担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工程价款以及利息,另一方对逯某梅的给付责任相应减免。
〔24〕相关的施工内容应根据施工图纸,还是施工方案计取工程价款?
答:根据施工方案计取工程价款。
参考案例:按照(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判决书:1#—3#楼顶板、D1车库顶板及筏板马凳钢筋工程造价是根据施工方案予以计取1132474元、根据图纸会审纪要予以计取2259815元,还是根据施工照片予以计取398358元。由于施工照片系汇丰祥公司单方提供,无法证实是案涉工程的施工现场,所以不予采信。经过核对,施工方案和图纸会审纪要对1#—3#楼顶板、D1车库顶板及筏板马凳钢筋在材料选择和做法上所描述的信息是一致的,不过施工方案有图示,相较图纸会审纪要,施工方案记载的施工内容更清楚,更全面,所以应当根据施工方案予以计取费用1132474元,四建公司要求按图纸会审纪要计取以及汇丰祥公司、宝丰集团、宝丰地产公司要求根据施工照片予以计取相关费用的质证意见都不予采信。
〔25〕相关施工内容应按照施工图纸还是按照竣工图纸计取工程价款?
答:按照竣工图纸计取工程价款。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判决书:3#楼墙面抹灰、天棚装饰造价是按照竣工图纸予以计取(2237271+613188)元,还是按照施工图纸予以计取(1757446+136106)元。由于施工图纸是在工程开工前形成的,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存在设计变更、工程增加或减少等情形,若是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可以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不过案涉施工图纸上并没有加盖“竣工图”标志,而案涉竣工图纸上加盖有“竣工图”标志,且有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竣工图纸可以反映工程的实际,所以对四建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采信,3#楼墙面抹灰、天棚装饰造价按照竣工图纸予以计取,应当为2850459元(2237271元+613188元)。
1#、2#楼楼面加浆、拉毛工程造价按照竣工图380214元应否予以计取。由于竣工图纸上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竣工图纸能够反映工程的实际,所以对四建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采信,1#、2#楼楼面加浆、拉毛工程造价按照竣工图380214元予以计取。金域司法鉴定
〔26〕材料价格不具备加权平均法计算条件的,可以按照算术平均法计算吗?
答:可以。
参考案例:根据(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判决书:关于材料取费单价。国泰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地下室水泥、沙石、水电材料应当按照主体验收至竣工前一个月,钢筋混凝土砖等应按照开工至主体验收前一个月,都是按加权平均法计算。鉴定人答复,取费时间经核对已按国泰公司主张进行了调整,对于计算方法,由于双方提交的鉴定资料不具备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的条件,所以按照算术平均法,且算术平均法是正常情况下计算材料价格的主要方法。一审法院对鉴定人关于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单价的解释予以确认,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27〕成品进户门应按照净面积计算,还是按照洞口尺寸计算?
答:应当按照净面积计算。
参考案例:根据(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判决书:关于4-6号楼进户门计价问题。国泰公司认为应根据洞口尺寸计算面积,鉴定人按净面积少算52595.93元。鉴定人答复按照定额计算方法,成品进户门以净面积计算而不是以洞口尺寸计算,鉴定结果符合计价规范。一审法院对鉴定人的答复意见予以确认,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28〕未约定总包配合费包含税金的,可以计取税金吗?
答:可以计取税金。
参考案例:根据(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判决书: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一般规则,税金通常是以工程直接费、间接费等为基数按照税率计算,总包配合管理费作为间接费的一部分,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为含税价的情况下应当计取税金,该部分[1895503.55+433291.8(外墙保温配合费调差)+80000(电梯配合费)+(75000-14488)(1-3号楼大厅及架空层装饰配合费差额)+16000(2号楼亮化配合费)]×3.477%=86414.14元应计入工程造价。
〔29〕公路工程项目中按照定额计取工程价款的,可以主张总部管理费吗?
答:不可以。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判决书:公路定额中没有总部管理费这一项,鉴定机构不予计取并无不当,川越公司的主张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对其此点上诉不予支持。司法鉴定所会计
▲未完工程
〔30〕承包人中途退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措施费可以按照已完工程计取吗?
答:可以。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463号民事裁定书: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措施费、考评费、奖励费计费问题。经查,鉴定机构已在《听证会对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异议的回复》第三项中就星宇公司该项异议作了答复,因星宇公司中途退场,鉴定机构按星宇公司已完工程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措施费并无不当。
〔31〕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程可以按照比例折算法计算工程价款吗?
答:可以。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871号判决书: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北方嘉园二期住宅项目为未完工程,固定总价合同中未完工程的造价计算原则应当采用比例折算法,即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按照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
〔32〕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进行现场交接的,未完工程的考评费、奖励费是否可以按照已完工程比例计取?
答:可以。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1113号判决书:关于考评费、奖励费194.257432万元。鉴定机构作出的《补充鉴定意见书》中载明考评费、奖励费系工程正常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情况核算和计取的费用。由于杭建工公司系中广发公司中止合同后撤离工地,而且《补充鉴定意见书》也载明前期安全文明措施费已经投入,项目部临建房也未计算回收利用,未完工程仍可使用。因此,一审判决判令中广发公司承担上述考评费、奖励费并无不当。
▲合同无效
〔33〕合同无效,工程总价下浮的约定是否参照执行?
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849号判决书:承包协议系无效合同,这其中关于工程总价下浮5%的约定亦归于无效。一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及案涉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工程总价未予下浮,处理亦无不当。辽宁司法鉴定所
〔34〕约定固定总价下浮,工程未完工的,已完工程造价是否下浮?
答:不能下浮。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判决书:关于工程总造价是否应当下浮5%的问题。福建九鼎认为其5%的让利承诺是基于固定包干价作出的,鉴定机构按实际工程量的金额得出造价,改变计价基础,不应下浮5%。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单栋包干价格人民币¥6279953.08元,在这总价下浮5%后单栋价格为:¥5965955.43元;五标段共计16栋,总价为¥100479249.28元,下浮后总价为¥95455286.82元。该结算条款采用包干价格,双方达成下浮合意的前提条件为“在此总价”,即包干的价格基础上。本案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改变了下浮合意的前提条件,因此,对于福建九鼎关于工程总造价不应下浮5%的主张,予以支持。
〔35〕合同无效,合同中的审计费约定是否参照执行?
答:可以参照执行。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398号判决书:江苏建设公司与嘉丽开发公司已约定“如江苏建设公司报送造价金额超过审减额5%的部分由江苏建设公司承担该部分审计费”。在本案中,江苏建设公司工程报审金额162875655.42元,审核后金额132716459.65元,核减金额30159195.77元,审减率达18.52%,远超162875655.42元5%的8143782.77元,二者差额22015413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效益咨询费按核减额3%收取”,嘉丽开发公司就江苏建设公司超过审减率5%部分额外支出审计费660462元(计算公式为:22015413元×3%=660462元)。故而,在双方当事人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宜在无确定依据的情况下自由裁量。一审法院未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审计费负担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超出审减额的部分审计费660462元应全额予以计入已付工程款。
〔36〕合同无效,合同约定劳保基金不计取的,是否可以参照约定执行?
答:可以参照约定执行。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判决书: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2.2计费原则取费标准第四项约定“劳保基金不计取由业主代缴”,4.3.5约定“劳保基金由甲方代缴政府返还给乙方,甲方按照返还乙方的相应额度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政府返还乙方劳保基金的返还手续由乙方负责出具,如乙方拒绝或者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不出具返还手续的,甲方有权从工程款或保修款中扣除”,据此,鉴定机构参照上述的合同约定未将劳保基金计入工程总造价并无不当,四建公司主张汇丰祥公司应向其支付劳保基金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天津司法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