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规范应对施工过程中不规范行为的策略与方法 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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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作为独立第三方,承担着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和管理施工安全的重要职责。依据设计图纸、遵循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是监理工作的基本准则。然而,实际施工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参建各方偏离规范的行为时有发生。面对复杂情况,部分监理人员表现出应对能力不足、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监理程序执行混乱,过程控制薄弱,甚至留下质量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监理工作的实效性与公信力。本文将系统分析施工过程中典型的不规范行为,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理应对策略。

  ▲开工报审环节的不规范行为及监理应对

  〖1〗法律法规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第5.2.8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开工时,必须已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及第六十四条进一步强调,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属违法行为,相关责任方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及成因分析

  建设单位方面,往往因追求工程进度、压缩建设周期或前期手续办理滞后等原因,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开工。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则可能因维护客户关系、避免合同纠纷或迫于建设方压力,未能有效制止此类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冒险开工。

  监理程序执行方面,部分监理人员因责任意识淡薄或专业能力不足,对违规开工行为采取消极回避态度,未能及时开展材料检验、工序验收等关键监理工作,造成监理资料与工程实际脱节,施工质量处于失控状态。

  〖3〗防治及监理控制措施

  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把关开工报审程序,在施工许可证未获批准前,坚决不得签发《工程开工报审表》。此时不宜签发工程暂停令,因工程尚未获准正式开工。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书面《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明确告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法律风险及相应责任。若监理人员对上述违规行为未采取有效监控措施,依法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与此同时,监理人员应继续履行材料检验、施工质量验收等基本职责。这些工作是监理人员的法定责任,且有明确时限要求。不检验、不验收将构成监理失职,监理单位应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通过规范履职降低自身风险。

  ▲施工组织设计报审中的不规范行为及监理管控

  〖1〗法律法规依据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致施工全过程的技术经济文件,也是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重要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2.3条规定,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0.1条约定,工程师(总监)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及成因分析

  〔1〕内容缺乏针对性,规范引用不当。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常直接套用通用模板,除工程概况外,仅简单罗列质量验收规范条文,缺乏针对本项目特点的专项措施。出现明显的内容错位,如无桩基工程却编写桩基施工措施,无钢结构却包含钢结构注意事项;甚至引用已废止的旧版规范。监理审查流于形式,未认真审核即签署同意意见。

  〔2〕审批程序倒置。由于对规范理解不深,部分监理人员未能遵循正确的审批流程。存在施工单位内部审批手续不全而监理已审查通过,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尚未审查而总监已提前签认的情况。

  〔3〕审核超期现象普遍。监理人员时间观念不强,审核施工组织设计耗时过长,有的甚至达一两个月。期间因细节问题反复退回修改,影响开工报审正常进行。

  〖3〗防治及监控措施

  〔1〕强化内容审查,确保指导性与实用性。施工组织设计应紧密结合工程实际,突出重难点工序的专项技术措施和质量安全保障方案。监理人员应熟悉规范更新动态,严格审核引用的标准规范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

  〔2〕规范审批流程,严格执行程序要求。坚持“先内审后监理审、先专业审后总监签”的原则,确保施工单位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再报送监理审查;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具体意见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认。

  〔3〕严格控制审核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监理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应严格执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一般工程宜在7-10天内完成。总监应把握审查重点,只要主要内容完整、审批手续齐全、关键技术措施合理,即应予以通过,细节问题可通过后续监理细则加以补充。

  ▲建筑桩基础施工中的不规范行为及监理控制

  〖1〗法律法规依据

  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在软弱地基处理中应用广泛。严格控制桩位偏差、确保桩顶与承台可靠连接,是桩基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8.5.2条规定,桩顶嵌入承台的长度不宜小于50mm。《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5.1.3条将预制桩桩位允许偏差列为强制性条文,并纳入主控项目,对桩基质量验收具有否决权。

  〖2〗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及成因分析

  〔1〕桩顶标高概念混淆。主要因设计人员缺乏现场经验,施工图中桩顶与承台连接节点设计薄弱或表述不清,导致施工中误将桩顶结构标高当作沉桩施工控制标高。

  〔2〕破桩方案不完善,技术交底不到位。施工人员破桩时未预留足够嵌入高度,误将桩顶全部凿除;或破桩方法不当,如使用大锤猛击,导致桩顶混凝土破碎,无法满足嵌入承台要求。

  〔3〕桩位偏差检查不全面,处理程序不规范。未按规范要求全数检查桩位偏差,超偏桩未经设计、监理认可即擅自处理,缺乏完整的处理记录和隐蔽验收资料。

  〖3〗防治及监控措施

  〔1〕加强图纸会审,明确标高控制。桩基施工前,应认真复核施工图中各类标高标识,发现问题及时通过建设单位联系设计澄清。沉桩施工的桩顶标高,应在桩顶与承台连接点的结构标高基础上,适当提高150mm,预留出桩顶混凝土保护层凿除量和钢筋焊接需要的长度。

  〔2〕细化监理实施细则,强化过程控制。编制桩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时,应将沉桩桩顶标高和破桩预留高度列为质量控制要点。沉桩时遵循"宁高勿低"原则,桩顶偏高可通过破桩调整,偏低则处理困难。破桩前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技术交底,严禁使用大锤直接夯击,防止桩顶破碎。

  〔3〕加强巡视验收,规范偏差处理。桩基开挖阶段,监理人员应加强现场巡视,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测绘的桩位竣工图,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超出规范允许偏差的桩位。发现超偏桩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提交经设计、监理认可的补强处理方案,处理过程和隐蔽验收应形成完整、闭合的记录资料。

  工程监理在应对施工过程中不规范行为时,既要坚持原则、依法履职,也要讲究方法、注重实效。通过完善监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过程控制和提高专业判断能力,监理人员能够有效识别、预防和纠正各类不规范行为,真正发挥工程质量守护者的作用,为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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