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司法鉴定中心电话在完成对2024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六大基础性变革以及中篇九项关键议题的系统解读之后,本文作为系列解读的终篇,将聚焦于新标准在合同价款调整、新增工程计价、索赔机制重构及异议处理程序等最后五个核心领域的深度修订。这些条款不仅直接影响发承包双方的实质性经济利益,更与工程争议的预防与解决机制紧密相连,是理解新标准市场化、法治化导向的关键所在。
【16】单价合同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机制重构
新标准对单价合同中因工程变更引发的合同价款调整规则作出了重大优化。其核心转变在于,突破了原规范中主要依据清单项目是否“相同或类似”的单一判断模式,转而引入“施工条件”与“项目特征”双重要素进行综合考量,建立了一套更为精细、合理的单价确定层级规则:
(1)当变更项目的施工条件与项目特征均与原合同单价对应的条件完全相同时,应直接适用已有合同单价,维持计价的一致性。
(2)当施工条件与项目特征二者其一是“相同”、另一为“类似”时,应在原合同类似单价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换算与调整,形成变更项目的适用单价。
(3)当施工条件与项目特征二者其一是“相同”、另一为“不同”时,则需结合承包人的原始报价水平(如投标下浮率)与当前市场合理单价,重新协商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
(4)当施工条件与项目特征均与原合同环境不同时,应完全参照市场合理单价,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项目单价。
(5)尤为重要的是,即使是减少或取消合同中原定的工作内容,如果该变更显著影响了剩余工程的施工条件,同样需要按照市场合理单价重新确认相关项目的单价,而不能再简单地沿用原合同单价。
这一系列变化要求发承包双方在应对工程变更时,必须超越简单的清单项对比,深入分析变更对施工环境与项目本质的影响。特别是上述第5点,明确了“减量变更”也可能引发单价调整,颠覆了传统认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需给予高度重视。
具体条文:“8.9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因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变化(项目增减),或清单工程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变化不超出15%(含15%),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本标准第7.1节、第7.2节、第7.4节规定确认的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变化的工程量,按下列规定确定综合单价并计价,调整合同价格:
1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应采用相应的合同单价;
2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类似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或类似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应采用类似清单项目的合同单价换算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3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不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或不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可依据工程实施情况,结合类似项目的合同单价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市场合理的综合单价;湖北省司法鉴定官网
4不同施工条件下实施不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可依据工程实施情况,结合同类工程类似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协商确定市场合理的综合单价;
5因减少或取消清单项目的工程变更显著改变了实施中的工程施工条件,可根据实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市场价格、合同单价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综合单价。”
【17】总价合同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关键在合同约定
对于总价合同,新标准明确将工程变更是否适用原合同单价的决定权赋予了合同双方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变更计价可适用原合同单价,则可参照前述单价合同的规则进行处理。反之,若合同约定原合同单价不适用于变更计价,或对此未作明确约定,则发承包双方需要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参考市场价格水平,并结合承包人投标时的报价水平(下浮率等),通过协商重新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
这一规定凸显了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条款严谨性的极端重要性。承包人在投标及合同谈判阶段,必须审慎审查关于变更计价的条款。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变更可适用合同单价,承包人应评估其潜在风险,并考虑适时向发包人提出异议,以避免在后续变更发生时陷入被动。吉林省司法鉴定名册
具体条文:“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合同单价适用于工程变更计价的,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可依据本标准第7.4.3条规定计算的变更工程量,按本标准第8.9.1条、第8.9.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若合同约定合同单价不适用于工程变更计价的,工程变更发生的清单项目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市场价格,结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综合单价并计价。”
【18】新增工程的计价原则:协商优先与公平导向
新标准增设了关于“合同范围外新增工程”的专门章节。条文规定,对于此类新增工程,发承包双方既可以参照原合同的相关单价进行计价,也可以选择重新协商确定全新的计量与计价规则。这标志着新增工程的计价不再强制绑定原合同单价,其核心导向是鼓励双方根据新增工程的具体特点,通过协商寻求最公平合理的价格方案。
这一变化赋予了双方更大的灵活性,尤其当新增工程与原合同工作在实际内容、技术复杂程度或施工环境上差异较大时,重新议价更能体现交易的公平性。在实践中,为避免争议,建议双方在签订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时,明确选择所采用的计价方式,并对计量规则、价格构成等关键要素进行清晰约定。
具体条文:“8.10.1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外的新增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规定的清单项目列项要求、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投标报价水平计算新增工程价格,也可重新协商确定新增工程的计量与计价规则计算新增工程价格,并签订相关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
【19】索赔机制的体系化构建与风险责任精细化分配
新标准对索赔制度进行了前所未有的细化,系统性地规定了索赔的程序、责任划分、事件类型、费用计算及工期认定,构建了一个层次清晰、操作性强的索赔框架。这一修订旨在解决原规范下索赔规定过于原则化、实践中难以有效执行的问题,为发承包双方依法依规主张自身权利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司法鉴定要多长时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9类事件(详见条文8.11.9),承包人可索赔经济损失、增加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
(2)因发包人过错责任导致的8类事件(详见条文8.11.10),承包人除可索赔经济损失、费用和工期外,还可主张利润损失。
(3)因发包人无过错原因导致的4类事件(详见条文8.11.11),承包人可索赔经济损失和增加的费用,但不包括利润,工期应予顺延。
(4)因承包人过错责任导致的6类事件(详见条文8.11.18),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赔经济损失并主张工期延误赔偿。
(5)因承包人无过错原因导致的4类事件(详见条文8.11.19),发包人可通过要求延长质保期、支付额外费用、主张误期赔偿费或违约金等方式获得补偿。
(6)不可抗力情形下的风险分配,新标准根据发包人是否按约购买工程一切险进行了区分:
*若未购买工程一切险,损失承担遵循法定原则:工程本体、现场材料、第三方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施工机具损坏、停工损失等自行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自行承担;发包人要求的照管、清理、修复费用及留守人员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若已购买工程一切险,首先通过保险渠道理赔,保险免赔额及超出理赔部分的风险,仍按上述未投保时的原则进行分配。若发包人未按约投保,则需承担本可通过保险理赔的损失部分。
这一系列详尽的规定,极大地增强了索赔的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要求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注重证据收集与程序合规。
【20】异议与修正程序:市场主导下的权利救济路径转型
新标准将原规范中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的“投诉”机制,调整为对“最高投标限价”的“异议与修正”程序。依据新规,投标人若认为最高投标限价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应首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只有在对招标人答复不服或招标人未按期答复时,方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司法鉴定的费用是多少
这一转变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强调了市场主体的首要协商责任,将争议解决的前置环节回归于发承包双方之间,符合新标准减少行政干预、发挥市场决定作用的总体精神;另一方面,它也为投标人保留了必要的权利救济渠道,保障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对于招投标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新标准不再赘述,因其已有《招标投标法》等上位法进行详尽规范,体现了标准体系与法律体系的分工与衔接。
具体条文:“5.3.2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人的异议作出答复。招标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或投标人在得到招标人的异议回复后,认为最高投标限价仍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或存在不合理的,可在投标截止前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结语
通过对2024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六大变化与二十个法律问题的全景式解读,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新标准的核心理念是构建一个以发承包双方“意思自治”为基础、以市场价格为导向、以公平效率为目标的建设工程计价新秩序。相较于原规范,其强制性规范大幅缩减,推荐性、引导性条款成为主体,这对长期依赖定额体系进行招投标和计价活动的建筑行业而言,无疑是一次深刻的变革与挑战。
当前,许多建筑企业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企业内部价格数据库与成本指标体系,新标准所倡导的“市场定价”模式仍需在实践中经受检验并逐步成熟。可以预见,在新标准实施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阶段的计价活动将呈现出更大的灵活性与多样性,随之而产生的合同纠纷也可能更为复杂和专业。这一趋势要求法律从业人员不能再局限于纯粹的法律条文分析,而必须主动学习和掌握建筑工程造价的基础知识,深入理解计价标准的内在逻辑,唯有如此,才能在处理日益复杂的建设工程法律问题时,提供更加精准、高效和专业的法律服务。山西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