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鉴定争议的司法审查之道一份二审判决如何逐项破解工程结算核心难题房屋司法鉴定程序 202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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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司法鉴定咨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造价鉴定报告往往是决定案件胜负的核心证据。当双方对鉴定意见中的诸多事项各执一词时,一审法院通常已进行过初步审查与评判。进入二审程序,法官面对冗长繁杂的鉴定争议,惯常的处理方式是概括性认可一审认定,以“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一笔带过。然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作出的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却展现了截然不同的司法姿态与专业深度。

  本案承办法官——特别是罗有才法官——耗费两年心血,对一审鉴定报告中的每一项争议,没有选择“回避”或“简化”,而是迎难而上,进行了抽丝剥茧般的逐项回应与深入说理。这份判决不仅对涉案当事人实现了“定纷止争、服判息诉”的终极目标,更如同一份详尽的教科书,为全国范围内的律师、法官、造价师及企业法务人员,提供了关于“法院如何审查评判造价鉴定争议项”的鲜活样本与权威指引。其价值,早已超越个案本身,升华为一种值得研习的司法方法论。

  ▲案例索引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名称:A公司、B公司等与E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

  案号:(2022)苏民终79号

  合议庭成员:刘悦梅、罗有才、丁晓苏

  裁判文书发布日期:2024年6月14日

  ▲基本案情概要

  发包方(上诉人):A公司、B公司等四方主体

  承包方(被上诉人):E公司

  涉案工程:南京市“蓝宝石广场”项目

  核心争议焦点:在工程价款结算中,对于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所列明的“确定部分”、“待定事实部分”及“其他事项部分”中的诸多争议项,应依据何种规则与标准进行认定与评判?这直接关乎数千万元工程款的最终归属。潮阳房屋司法鉴定

  ▲裁判要旨精析

  本案二审判决的核心贡献在于,它系统性地展示了法院在面对专业鉴定意见时,并非被动采纳,而是主动运用证据规则、合同解释方法及生活经验法则,对鉴定所依据的事实基础、计价逻辑进行司法审查。以下将判决中对关键争议项的评判逻辑进行展开与剖析。

  〖1〗关于鉴定结论“确定部分”争议的审查:以事实与证据为锚点

  鉴定报告中的“确定部分”,指鉴定机构根据现有资料认为可以得出明确结论的事项。然而,“确定”仅是鉴定机构的单方判断,仍需接受法庭的最终检验。

  〔1〕砌体材料价差扣减之争:现场取样与举证责任的运用

  争议实质:鉴定报告扣减了砌体材料差价138,572.45元。发包方(上诉人)主张,现场实际使用的是“轻集料类砌块”,造价应更低;而鉴定机构按“陶粒砼空心砌块”核算价款,扣减不足。

  法院审查路径:

  1.锁定无争议事实:各方均确认实际使用的是“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这为讨论划定了范围——争议在于该砌块的具体亚分类。

  2.审查鉴定依据:鉴定人说明,其依据现场取样初步判断为“陶粒砌块”,故按此核算。鉴定人并未采纳“轻集料类砌块”这一分类。司法鉴定测量标准

  3.分配举证责任:法院明确指出,上诉人主张“与事实不符”,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现场使用的是价格更低的轻集料类砌块,也未能推翻鉴定人基于现场取样作出的判断。

  裁判逻辑提炼:在专业事实认定上,法院高度尊重鉴定机构通过专业手段(现场取样)获取的初步结论。当一方当事人对专业结论提出异议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提出足以动摇该结论的相反证据,而非仅仅提出“不同说法”。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未采信上诉人的异议,二审法院认为此处理“并无不当”,实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证据规则的严格适用。

  〔2〕材料价格调差之争:原因混沌下的责任划分与法官裁量

  争议实质: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可随市场波动调整。但因工程“停工次数较多”,导致材料使用时段与价格对应关系混乱,鉴定机构最初认为“无法鉴定”。后虽应发包方要求补充了三种测算方案,但均声明前提是“证据材料需经确认”。发包方主张应按其中一种方案调差,承包方则主张无法调差。

  法院审查路径:

  1.探究“无法鉴定”的根源:法院采纳鉴定意见,确认核心障碍在于“施工过程中发生多次停工”。因此,问题的关键转化为:停工责任在谁?

  2.审查责任归属证据:发包方为证明停工系承包方E公司所致,在二审提交了若干会议纪要、联系单。但法院审查发现:①部分证据仅为加盖印章的复印件,对方不认可真实性,证据形式存在瑕疵;②证据内容仅能反映工期迟延或复工准备,无法直接、充分地证明迟延或停工系由E公司的违约或过错行为引起。

  3.适用责任划分原则:在发包方未能充分证明停工责任在于承包方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不应由E公司全部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这意味着,因停工导致的调差困难这一风险,不能单方面由承包方埋单。河北司法鉴定方法

  4.行使司法裁量权:鉴于事实真伪不明、责任难以清晰划分,一审法院并未机械地采纳任何一方极端观点(全调或不调),而是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支持30万元的材料调差。二审法院认为,在上诉人未能提供新证据推翻此裁量平衡的情况下,予以维持。

  裁判逻辑提炼:对于因复杂履约过程导致的计价难题,法院的审查遵循“查明原因→划分责任→平衡裁量”的路径。当事实陷入僵局时,法院并非无能为力,而是可以基于公平原则和已有证据所能反映的大致情况,进行合理的酌定。这体现了司法在解决复杂商业纠纷中的智慧和能动性。

  〖2〗关于鉴定报告中“待定事实部分”争议的审查:契约精神与过错原则的贯彻

  “待定事实部分”指鉴定结论依赖于某些前提条件的确认,这些条件本身存在争议。

  〔1〕停工损失计取措施费及税金之争:书面协议的绝对效力

  争议实质:高达1245万元的停工损失本身已无争议,但发包方反对在此基础上再计取措施费及税金,认为这是“重复计费”。

  法院审查路径:

  1.查找合同依据:法院发现,双方在2016年9月12日的一份《备忘录》中已明确约定:“对核定的所有停工损失,在竣工结算中并入分部分项工程,按规定计取相关措施费、税金”。

  2.审查协议有效性:发包方虽抗辩该《备忘录》有“最终以集团审核为准”的手写备注,但法院指出:①发包方未能提供集团的审核结果;②也未能证明其在合理期限内就此提出过异议。因此,该备注不影响《备忘录》中已达成合意条款的效力。上海权威司法鉴定

  3.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既然双方已通过书面协议清晰约定了计价方式,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成为结算的最高准则。法院无需再探究“为何这样约定”或“这样约定是否绝对公平”,直接依约裁判即可。

  裁判逻辑提炼: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双方形成的有效书面协议(包括会议纪要、备忘录、签证单等)具有优先于行业惯例甚至计价规范的效力。法院严格审查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旦确认,便坚决维护其约束力。这极大地倡导和规范了工程管理中的书面确认习惯。

  〔2〕预拌砂浆差价之争:投标澄清与过错分担

  争议实质:投标时未明确,施工中按规定使用了更环保但成本更高的预拌砂浆,由此产生的差价由谁承担?

  法院审查路径:

  1.还原招投标过程:E公司在《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中已声明,因清单未明确,报价未考虑预拌砂浆,如发生须调整。

  2.分析双方过错:①发包方(招标人):在收到澄清说明后未及时提出异议,且在招标清单中未能明确此项要求,存在疏漏。②承包方(投标人):作为专业施工单位,对当地可能强制使用预拌砂浆的政策应有一定预见性。

  3.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鉴于双方均有过错,一审法院判决差价由双方各承担50%,符合公平原则。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完全不承担责任,是试图将自身过错导致的后果全部转嫁他人,依据不足。郎溪司法鉴定所

  裁判逻辑提炼:对于因招标文件疏漏或履约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价差风险,法院不简单采用“一刀切”(全部由某一方承担)的方式,而是细致回溯事件源头,分析各方在缔约及履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这体现了民事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

  〔3〕后浇带差价之争:按图施工的推定与反证责任

  争议实质:图纸要求使用造价更高的“超前后浇带”,但发包方声称实际施工用的是“普通后浇带”,要求扣减差价。

  法院审查路径:

  1.确定应然标准:图纸会审纪要和设计说明明确要求采用“超前后浇带”。这是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

  2.审查实然证据:鉴定时已无法核实现场实际使用情况。鉴定机构依据“应然”的图纸要求进行核算。

  3.分配反证责任:法院认为,上诉人(发包方)主张实际未按图施工(使用了普通后浇带),这是一个积极的、否定鉴定基础的事实主张。上诉人必须为此提供证据,例如施工期间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日志、现场照片或当时提出的工程异议等。

  4.推定按图施工:在上诉人未能提供任何有效反证的情况下,法院支持鉴定意见,即推定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因为按图施工是承包方的核心合同义务,若无相反证据,应作此合理推定。

  裁判逻辑提炼:在“应按什么标准做”和“实际怎么做”出现争议且后者难以查证时,法院会以合同及设计文件确定的“应然标准”为基准。主张实际未达标的一方,负有艰巨的举证责任。这既保护了按约履行者的合法权益,也倒逼发包方及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履行验收与监督职责,固定证据。丹东司法鉴定所

  〖3〗关于“其他事项部分”争议的审查:包干价约定下的风险分配

  争议焦点:大型机械进场费、垂直运输费是否因工期延误而应按比例扣减?

  法院审查路径:合同明确约定该部分费用“包干计取”。发包方主张因E公司原因停工应比例扣减,但再次面临同样问题: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停工系E公司原因所致。

  裁判逻辑提炼:“包干价”意味着在约定范围内,价格风险已由承包方承担,但与之对应,只要其完成了合同工作,就有权获得全部包干费用。发包方要扣减包干费,必须证明承包方存在违约行为(如因其原因导致工作范围未完成或工期异常延误)且合同约定了扣减方式。举证不能,则包干约定必须遵守。这强调了合同风险分配条款的严肃性。

  ▲案例启示与深层总结

  本案二审判决的逐项评判,为处理造价鉴定争议提供了清晰的司法审查框架,其启示远不止于个案胜负:

  〔1〕事实问题是根基,证据规则是准绳。无论是砌体种类还是停工原因,法院的判断始终基于在案证据。主张不同于鉴定结论事实的一方,必须用扎实的证据说话,空口主张无法撼动基于专业勘察或书面文件形成的初步结论。泰州司法鉴定所

  〔2〕鉴定意见是专业意见,并非最终结论。法院尊重但不盲从鉴定意见。法官的职责是对鉴定所依据的事实前提、逻辑过程和适用标准进行法律审查。当鉴定依赖的事实(如停工责任)存在争议时,法院必须先行对该事实作出法律认定。

  〔3〕合同约定是首要依据,意思自治备受尊重。关于停工损失计取费税的争议,判决彰显了书面协议的至高无上性。在工程结算中,双方有效的合意往往比抽象的计价规范更具决定性。

  〔4〕过错责任是平衡利益的杠杆。在预拌砂浆差价等双方均有疏漏的问题上,法院引入过错分担原则,实现了责任的公平分配,避免了形式主义下的一方全输全赢。

  〔5〕按图施工是强力推定,过程管理至关重要。后浇带案例警示发包方:若认为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提出并固定证据。事后的笼统否认,在司法面前苍白无力。

  〔6〕造价问题的双重属性:事实认定与专业判断。最终,本案揭示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本质:它既是法律事实认定问题(依赖于证据规则),也是专业技术判断问题(依赖于定额、工序、工艺等专业知识)。优秀的判决和专业的代理人,必须善于在这两个维度间穿梭,用证据规则驾驭专业问题,用专业理解甄别事实主张的真伪。这份判决书全文,正是一份展示这种“穿梭艺术”的典范,值得所有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与商务人士置于案头,反复研读,从中汲取应对结算争议的智慧与力量。房屋司法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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