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鉴定申请并非必然获准详解司法实践中不予支持的若干情形正规司法鉴定申请 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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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何时提交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就工程造价产生争议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是常见的举证方式。然而,一种普遍的误解是,只要一方提出鉴定申请,裁判机构就应予准许。实际上,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契约精神、节约司法资源及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的考量,相关司法解释与裁判实践明确规定了限制工程造价鉴定申请的具体情形。本文将系统梳理并解析在哪些情况下,当事人提出的造价鉴定申请可能无法获得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以下几种典型情形下,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通常不予准许。

  〖1〗合同约定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情形

  固定价合同,主要包括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其核心特征是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内,合同价款不再因工程量、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而调整。此类价款结算方式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清晰。

  在纠纷发生时,工程价款本身往往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施工图纸、竣工资料、签证文件、付款记录等证据,经过法庭或仲裁庭的举证、质证、认证等审理环节直接计算确定,无需借助专业鉴定机构的介入。因此,基于契约必须严守的基本原则,以及维护交易稳定性和结果公平性的考虑,即便双方当事人均申请鉴定,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计价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或存在显失公平等可撤销、可变更事由,裁判机构一般不会同意启动造价鉴定程序。司法鉴定专业规划

  当然,固定价合同的“固定”并非绝对,在特定例外情况下,对部分争议内容进行鉴定仍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主要包括:

  (1)在固定单价合同中,若双方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存在巨大分歧且无法通过现有证据厘清,可就工程量争议部分申请鉴定,以确定最终结算总价。

  (2)在固定总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设计变更、工程增项或减项,且双方对变更部分的造价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仅就该变更部分申请造价鉴定。

  (3)合同虽为固定价,但工程因故中途停工、尚未完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需解除时,对于已完工部分的价款如何结算往往产生争议。此时,因已完工程比例与合同约定的总价工作内容不完全对应,实践中可能允许通过鉴定评估已完工程的价款,具体鉴定方法(如按比例折算或成本加利润等)需根据案情和合同约定审慎确定。

  〖2〗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情形

  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提起诉讼或仲裁之前,已经通过协商签订了最终的工程价款结算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就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的最终清理,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反悔,并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准许。这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尊重与保护,旨在鼓励当事人通过自主协商解决纠纷,避免讼累。龙岩中院司法鉴定

  此原则的例外情形包括:第一,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再认可此前达成的结算协议,并一致同意以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最终依据。此时,可视为双方合意变更了结算方式,鉴定申请可能获准。第二,该结算协议本身因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如欺诈、胁迫、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等)而被认定无效,或者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被依法撤销。当结算协议失去法律效力后,作为其基础的工程造价问题自然可以重新通过鉴定来确定。

  〖3〗合同约定以第三方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形

  在部分建设工程合同中,特别是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项目中,发承包双方可能明确约定,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政府审计部门或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论为准。此种约定属于当事人对结算方式和结算依据的特别安排,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

  一旦合同中有此约定,在发生争议时,原则上应依照该约定进行结算。若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抛开约定的审计程序,直接申请法院委托进行造价司法鉴定,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其法理在于,当事人应受其自愿达成之合同的约束。当然,如果主张审计的一方存在故意不启动审计程序、审计机构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出具报告,或者审计结论本身存在明显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导致无法依约结算,法院则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准许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价款。聊城冠县司法鉴定

  〖4〗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的情形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该条款旨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遏制发包人利用优势地位无故拖延结算审查、变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敦促其及时履行审核义务。

  在合同明确包含此类“逾期视为认可”条款的前提下,若承包人在竣工后依约向发包人提交了完整的结算报告,而发包人在约定的审价期限内未予书面答复或提出实质性异议,则法律上可能产生“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后,发包人若再以其未审核或不同意结算金额为由,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全面鉴定,其申请很可能不会被准许。因为发包人因其自身的违约(逾期不答复)行为,已经丧失了要求重新核价的权利,其应承担“视为认可”带来的法律后果。此时,承包人所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直接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鉴定虽然是解决工程价款争议的重要手段,但其启动并非毫无限制。司法实践在审查鉴定申请时,会优先审查合同约定、当事人事前达成的协议以及相关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诉讼策略中,应审慎评估是否具备申请鉴定的必要性及获得准许的可能性,避免盲目申请导致不必要的费用成本和时间延误,从而更有针对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规司法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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