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材料调差数量认定争议与风险防范研究基础配套设施中央预算编制 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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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冈施工图预算编制公司在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过程中,材料价格波动引发的价款调整(简称“材料调差”)是一个普遍存在且极易引发争议的焦点问题。特别是在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合同的模式下,当市场价格与投标基准价发生较大偏离时,如何准确、公平地计算应予调整的材料数量,直接关系到发承包双方的重大经济利益。这一问题的处理,不仅需要工程技术层面的精确计量,更需要合同解释、法律适用及商业诚信的深度融合。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争议案例的深度剖析,系统探讨材料调差数量的确定原则、争议根源及可行的解决路径。

  ▲案例背景:一场由混凝土含量引发的220万元结算争议

  某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是标准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合同。在项目进入竣工结算阶段时,承包方(乙方)的结算负责人蔡工在审核初步结果时,发现结算总金额比其内部测算的预期值少了约220万元。经过层层追溯与核对,分歧的核心锁定在商品混凝土材料的调差数量计算上。根据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商品混凝土的市场价格涨幅超过了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应启动价格调整机制。然而,对于“应以何种数量为基础计算价差”这一关键问题,双方产生了根本性对立,导致巨额结算差额。张家界工程预算编制

  ▲争议焦点:投标消耗量与实际使用量的根本对立

  本案的争议清晰地围绕两个层面展开:

  〔1〕材料调差数量计算基准的争议

  这是最核心的技术与商业分歧点。

  甲方(发包人)观点:坚持认为调差数量应依据投标报价文件中所附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下称分析表)中载明的混凝土材料消耗总量为准。甲方指出,在投标阶段,乙方为调整综合单价的竞争力,系统性地下调了所有混凝土清单子项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混凝土消耗量系数,例如将常规的1.01-1.05左右的损耗系数普遍调整为0.75。因此,投标文件载明的混凝土总用量约为3万立方米。甲方主张,既然投标时乙方自愿按此低消耗量报价并以此中标,那么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所有经济计算,包括材料调差,都应当以这个“合同合意”的数量为准。

  乙方(承包人)观点:则强烈主张应以工程实体实际浇筑所消耗的混凝土总量约4万立方米作为调差基础。乙方辩称,投标时调整分析表中的消耗量,纯粹是出于报价策略的需要,旨在形成更有竞争力的综合单价,这一行为并未改变也无法改变施工技术规范和国家定额标准所揭示的客观物质消耗规律。在实际施工中,绝无可能用0.75立方米的原料生产出1立方米合格的混凝土结构实体,实际的施工损耗、钢筋占据体积等因素必然导致实际用量大于理论净量。材料调差的目的在于补偿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此风险与实际发生并支付了货款的物料数量直接挂钩,因此理应以实际采购或使用量为准。展厅施工图预算编制方法

  〔2〕投标文件法律效力与合同地位的争议

  这一争议是前一争议在法律层面的延伸。

  甲方观点:认为投标文件及其组成部分(包括综合单价分析表)作为中标的基础,在合同协议书中通常被约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分析表中载明的材料消耗量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数据,双方均应受其约束。将此数据用于调差计算,是尊重合同严肃性和契约精神的体现。

  乙方观点:认为综合单价分析表本质上是承包人内部报价构成的分析文件,其作用主要用于价格分解和明细展示,而非用于定义实际施工中的精准物料消耗。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核心原则是“量价分离”,招标人(甲方)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承包人(乙方)基于清单量进行自主报价。材料实际用量应由施工图、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文件确定。将报价策略性的消耗量数据直接等同于受合同约束的、不可更改的物理消耗量,混淆了商务报价与施工实务的界限,显失公平。高标准农田预算编制实务

  ▲法律与合同依据探析:寻找裁判的准绳

  解决此类争议,必须回归到合同约定与法律原则的框架内进行检视。

  〔1〕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这是处理工程结算争议的首要原则。具体到本案:

  首先,必须仔细审查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查找是否存在关于“材料价差调整基数”的明确约定。例如,条款中是否写明“调差数量以投标报价分析表中的材料消耗量为准”,或“以发包人最终核实的实际用量为准”。若有明确约定,则应严格依约执行。

  其次,需确认投标文件的合同地位。大多数标准合同文本会将“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列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若本案合同中有此约定,则甲方的论点便获得了强有力的合同依据。此时,需要进一步解释投标文件中的数据应如何在合同履行中被应用,其解释应遵循《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定,探究双方的真实意思。

  〔2〕法律法规与示范文本的指引

  在合同约定不明或存在歧义时,可参考行业惯例及规范性文件。部门预算编制的主体是谁

  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涉及价格调整的条款(如第11条“价格调整”)虽未直接规定调差数量的确定方式,但其精神在于对因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成本增减进行公平分担。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观点倾向于认为,在合同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材料调差应基于实际施工且经确认的合格工程量所对应的合理材料消耗进行计算,以反映真实的成本变动。纯粹基于投标时可能失真的分析表数据,若导致结果严重背离客观事实和公平原则,可能难以获得司法支持。

  ▲综合解决方案与风险防范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解决此类争议并预防未来发生类似问题,可从以下层面着手:

  〔1〕争议解决的现实路径

  首要路径:深度探究合同真意。双方应坐下来,结合投标、缔约的全过程资料(如澄清答疑文件),试图还原当时对“调差数量”是否有过默示的共同理解。重点考察在报价明显偏离常理的情况下,招标方在评标时是否提出过质疑,或承包人是否就此作过说明。

  协商折中方案:在僵持不下时,寻求一个兼顾合同依据与工程事实的折中方案可能是最务实的选择。例如,能否以经过双方确认的实际浇筑工程量为基础,参照当地定额或行业公认的合理损耗率,反推出一个“理论标准消耗量”,以此作为调差基数?或者,对于因投标策略人为降低的消耗量部分,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担由此产生的价差利益或损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预算编制

  第三方专业鉴定或仲裁/诉讼:若协商彻底破裂,可共同委托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最终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由裁判机构根据合同约定、证据情况、行业惯例及公平原则作出裁决。

  〔2〕对未来项目管理的深刻启示

  对发包人(招标人)的建议: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中,预先、明确地约定材料调差的计算规则,特别是要清晰定义调差数量的确定方法。例如,可明确规定:“材料调差数量,以经监理和发包人审核批准的、对应竣工图工程量的材料实际使用(或采购)净用量及合同约定的合理损耗率计算为准,与投标报价分析表中的消耗量无关。”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未来的争议空间。在评标时,对投标人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异常偏离行业正常水平的消耗量数据,应要求其澄清并记录在案。

  对承包人(投标人)的建议:在投标报价时,应审慎使用“不平衡报价”等策略,尤其是人为大幅度调整主要材料消耗量的做法风险极高。如需调整,应在投标答疑阶段以适当方式(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进行说明或备注,避免在结算时被认定为“恶意报价”或“虚假数据”。施工过程中,务必完善材料采购、进场、使用台账,特别是对于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要确保每一批次的数量、价格都有清晰、可追溯的书面记录和监理签认,为结算调差积累无可辩驳的原始证据。迎泽区预算编制找谁做

  ▲结论:在契约精神与客观事实之间寻求平衡

  材料调差数量争议的本质,是合同形式约定与工程物理事实之间的冲突,也是报价商务策略与施工成本补偿之间的博弈。处理此类问题的核心原则可归纳为:

  第一,契约严守是基础。必须首先并充分尊重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这是商业社会的基石。

  第二,公平合理是尺度。当合同条款的适用结果可能导致显失公平时,应依据《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解释和调整。材料调差制度的立法本意是风险共担,而非让一方利用合同条款获得不当利益或让另一方承担不当损失。

  第三,证据管理是关键。无论是主张按投标量还是按实际量,最终胜负往往取决于何方提供的证据链条更完整、更坚实、更符合逻辑。

  最终,解决“材料调差数量如何确定”这一难题,最佳途径仍在于事前预防——通过一份条款清晰、权责对等、符合行业实践的合同,将风险明确划分,从而引导双方将精力专注于项目本身,而非结算时的争执,共同促进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基础配套设施中央预算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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