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动态调整全解析五大类事项的识别处理与风险管控太原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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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在建设工程合同的漫长履行周期内,因各种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初始签约的合同价款往往并非最终结算的定格数字。能否依法依约对合同价款进行合理、及时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发承包双方的经济利益与项目最终盈亏。系统梳理并深入理解合同价款调整的各类情形及其处理规则,是项目成本管控的核心环节,也是避免结算纠纷的重要前提。本文将合同履行中可能触发价款调整的事项归纳为五大类别,并逐一进行详细阐释。

  【1】法规变化类:政策性风险引发的价款调整

  此类调整源于国家及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颁布或修订。由于其超出合同双方的预见与控制范围,通常被视为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合同中明确将此风险划归发包人,符合风险分配的一般原则。护坡沙袋工程造价

  1、基准日的确定:划分风险与责任的时点

  基准日是判断某项法规政策变化是否影响本合同价款的关键时间分界线。对于依法招标的项目,通常以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非招标项目,则常以施工合同签订日前第28天为准。基准日之前生效的法律政策,其影响应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或合同价款中;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的,则可能触发价款调整。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与原则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基准日后有新法规政策出台,且因其强制性执行导致工程成本发生增减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必须依据新规定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的核心在于证明因果关系:即成本的增减必须直接源于执行新规,而非其他市场因素。需特别注意,若合同已采用物价波动调价公式,且公式中涵盖的价格要素已反映了某种政策性成本变化(如环保材料强制使用导致的材料价差),则一般不再单独就此政策进行重复调价。

  3、工期延误期间的特别处理规则:风险分配的倾斜

  此规则体现了过错方承担不利后果的原则。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延误期间遭遇法规政策变化,调整原则是“风险归责”:

  ——若变化导致工程造价增加,视为承包人延误行为引发的额外风险,合同价款不予调增。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网

  ——若变化导致工程造价减少,则发包人可受益于该减少,合同价款予以调减。

  此规定对承包人较为严厉,旨在促使其按期履约,避免因自身延误而在政策变动中获取不当利益或让发包人承担额外成本。

  【2】工程变更类:施工范围与内容变化引发的价款调整

  这是实践中最常见、最复杂的价款调整类型,涵盖了设计、工程量、项目特征等多方面变化。

  1、工程变更的范畴界定

  工程变更通常指合同履行中,发包人通过指令或批准,对工程在范围、标准、功能、工艺、顺序等方面做出的修改。主要包括:

  (1)增、减合同内任何工作,或新增原合同范围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某项工作(但禁止违法转包);工程造价咨询自查报告

  (3)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材质、规格、质量标准或其他技术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准线、标高、位置、尺寸或平面布局;

  (5)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任何变更均应以发包人(或监理)的正式书面指令为依据。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机制

  (1)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已有相同项目单价的,执行原单价;有类似项目单价的,可参照调整;无适用单价的,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通常参考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商定。

  (2)措施项目费调整:因变更引起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变动,导致措施项目费用变化的,承包人应提交调整方案及费用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属于总价包干措施项目,若变更不涉及施工方案根本改变,费用可能不予调整。

  (3)删减工作的补偿:若发包人删减部分工程,致使承包人蒙受的损失(如已备料、已摊销的临时设施等)不能通过其他工作弥补,承包人有权提出相关费用及合理利润的补偿要求。建筑工程造价工作手册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处理

  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基础。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某项目的特征描述与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存在实质性不符,且此不符导致工程造价变化,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议定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承包人不能简单依据不符的特征描述进行施工并索赔,应主动提出澄清。

  4、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的处理

  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风险一般由发包人承担(招标人)。

  (1)分部分项工程缺项:出现清单未列明的分部分项工程时,视为新增清单项目,按上述工程变更的单价确定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2)措施项目缺项:因分部分项工程变更引发新增措施需求的,承包人应提交新增措施方案及费用,经批准后调整;若招标清单中直接遗漏了某类措施项目,承包人同样应提交方案,经发包人批准后,按合同约定或商定价格补充费用。

  5、工程量偏差的调整

  工程量偏差指按国家计量规范计算的實際完成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之间的差异。合同通常约定偏差幅度(如±15%)。处理原则一般是:

  ——偏差在约定幅度内,执行原单价。工程造价是建筑学吗

  ——偏差超出约定幅度时,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其单价可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如调低超出部分的单价以防不平衡报价获利)。

  6、计日工的计价

  对于零星、紧急的小量工作,可采用计日工方式计价。实施完成后,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计日工签证,按签证数量乘以投标报价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费用;投标报价中没有单价的,双方按市场行情或成本加酬金方式协商确定。

  【3】物价变化类:市场波动与暂估价的实现

  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对于工期较长的项目,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格的市场波动风险需要通过合同条款进行合理分担。主要调整方法有二:

  (1)价格指数调整法(调值公式法):适用于大宗材料或整体造价调整。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调因子(如人工、钢材、水泥价格指数)及其权重,在结算时按公式计算差额。此方法能相对客观地反映市场整体变化。

  (2)造价信息调整法:适用于地方性、品种规格明确的材料。合同约定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为准,当基准价与施工期信息价产生偏差超过约定幅度(如±5%)时,对超出部分进行调整。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2、暂估价的最终确定与合同价款调整

  暂估价指招标时不确定价格,在施工阶段通过招标或认价方式最终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

  (1)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

  ➊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程序采购,报发包人认质认价,以确认价取代暂估价。

  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共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以中标价取代暂估价。相应采购管理费用通常已含在总包管理费中。

  (2)专业工程暂估价:

  ➊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视为一项专业工程变更,按工程变更的定价原则确定价格后取代暂估价。

  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①承包人作为招标人(通常适用于与总包工作关联度高的专业工程):承包人组织招标,招标文件及结果报发包人审批。招标费用视为包含在总包报价内。

  ②发包人作为招标人:发包人组织招标,承担招标费用。在资格、报价等同等条件下,可约定优先由承包人中标(但非强制),以利于工程衔接。

  【4】工程索赔类:因对方违约或意外事件引发的补偿

  索赔是合同一方因非己方原因遭受损失时,向责任方提出的经济补偿和/或工期延长要求。论工程造价的发展前景

  1、不可抗力

  指合同当事人在签约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事件(如战争、骚乱、特定级别的地震、台风等)。后果承担原则:工程本身损害、第三方伤亡财产损失通常由发包人承担;各方人员伤亡、自有设备损坏自行负责;工期顺延;停工期间照管、清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

  (1)赶工补偿:发包人要求压缩合理工期,需支付赶工措施费。压缩幅度通常有上限(如不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出部分需明确额外费用。赶工费应在合同中或变更时商定。

  (2)提前竣工奖励:双方约定奖励标准,但通常设有奖励上限(如合同总价的X%),作为对发包人可能获得运营收益的分享和对承包人高效履约的激励。

  (3)误期赔偿:承包人未能按期竣工,需按日赔偿,同样设有赔偿上限。赔偿费从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但赔偿总额不超过上限,且不能免除合同义务。

  3、索赔的体系与计算

  (1)索赔的分类:

  ➊按当事人分: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分包人向总承包人索赔(分包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索赔,除非合同有约定)。

  ➋按目的分: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

  ➌按事件性质分:涵盖延误、加速施工、变更、合同终止、不利物质条件、不可抗力等多种情形。山东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费用索赔的组成:

  包括直接损失(人工、材料、机械的额外消耗或窝工)和间接损失(管理费、利息、利润损失等)。其中,管理费索赔需注意区分现场管理费(与工期延误直接相关)和企业总部管理费(需通过特殊分摊方法计算,如Eichleay公式)。

  (3)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➊实际费用法:最常用,以实际发生的额外支出凭证为依据,逐项计算。

  ➋总费用法:较少用,仅在前景难以分项计算时使用,争议较大。

  ➌修正总费用法: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将索赔计算限定在受影响的时段和工作上,并采用受影响部分的实际合理成本进行计算,更为公平。

  (4)工期索赔的计算与共同延误处理:

  计算方法包括直接法(直接记录延误天数)、比例分析法(按造价比例推算)、网络计划分析法(最科学,能分析延误对总工期的影响)。

  共同延误(多个延误原因交织)的处理是关键难点,核心原则是“初始延误者负责”:

  ①找出最先发生并持续起作用的“初始延误”原因。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经营范围

  ②初始延误为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可获得工期延长及相关费用补偿。

  ③初始延误为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承包人可获得工期延长,但一般无费用补偿。

  ④初始延误为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既无权获得工期延长,也无权获得费用补偿。

  【5】其他类:现场签证及约定事项

  此类涵盖前述四类未包含的零星调整事项。

  1、现场签证:用于确认施工过程中突发性的、合同未明确约定的零星工作、非承包人责任的工程量变化或事件。签证应即时办理,注明事由、工程量、工时、机械台班等。计价方式:有计日工单价的,按单价计算;无单价的,双方现场商定或事后审定价。

  2、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合同可根据项目特点,约定其他特定情况下的价款调整机制,如特定地质条件的变化、考古发现等。

  关于支付,大部分价款调整(如变更、索赔、价差)随当期进度款同期支付。但提前竣工奖励和误期赔偿通常是在最终竣工结算时一并处理。

  综上所述,工程合同价款的动态调整是一个系统性的管理过程,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始终。发承包双方不仅应在合同订立时,就上述五大类调整事项的范围、程序、计算方法作出清晰、可操作的约定,更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重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如变更指令、会议纪要、价格凭证、签证单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发起或回应调价请求。唯有建立并遵循规范、透明的价款调整机制,才能有效管控成本风险,减少履约纠纷,最终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与圆满结算。太原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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