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论证新方案施工引发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法律依据、实践判例与操作指引深度解析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 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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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造价与招投标在建设工程施工实践中,时常会遇到因技术复杂性、安全隐患或客观条件变化,必须对原定施工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情形。其中,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时,依法必须组织专家进行专项方案论证。当依据专家论证通过的新方案施工时,往往意味着施工方法、措施投入乃至工程成本发生实质性变化。此时,一个尖锐而现实的问题随之产生: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对合同价款进行相应调整?本文将围绕这一核心问题,结合具体案例、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进行系统性、多层次的深入探讨。

  一、问题缘起:从一项具体的高大模板支撑工程案例切入

  (案例咨询原文复述与背景深化)

  某厂房建设项目,因工期被大幅压缩,施工面临巨大压力。其中,8.96米层结构属于“高大模板支撑体系”,而23.5米层则属于“超荷载模板支撑体系”。根据国家强制性安全规定,此类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通过的专项方案明确规定,支撑体系必须“自上而下逐层进行”搭设与拆除。江西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这一技术要求,彻底改变了施工单位原有的材料周转计划。模板、方木、脚手架钢管、扣件等原本计划多次周转使用的周转性材料,在新方案下被迫改为一次性投入,无法按常规摊销。这直接导致施工措施成本急剧攀升。施工单位因此面临一系列具体诉求与困惑:这些一次性投入的材料费用应如何计算(合同计价依据为定额)?摊销系数该如何合理确定?专家论证方案所增加的高大模板措施费应如何计取?对于超荷载部位采取的架杆加密、铺设工字钢等加强措施,其费用又该如何主张?

  这一案例清晰地揭示了问题的核心:专家论证基于安全与技术必要性提出的新方案,改变了投标报价时依赖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措施项目基础。当这种改变显著增加承包人的合同履行成本时,是否构成合同价款调整的正当理由?

  二、法律与合同框架下的责任分析与计价原则

  要回答上述问题,必须首先厘清在现行法律与标准合同框架下,各方在危大工程方案编制、报价及变更过程中的责任边界。工程造价的可持续发展

  (一)投标报价阶段:风险分配与报价基础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6.1.3款等相关规定,对于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专家论证的危大工程,承包人有责任及时编制并组织论证。通常认为,在投标阶段,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能够依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勘察资料,识别出工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大工程。对于可预见的、常规的危大工程,承包人应在投标时即考虑相应的专项方案及措施费用,并将其纳入投标报价。此时,投标报价与投标人预设的施工方案内容应当是相匹配的,相关费用风险原则上由承包人承担。

  然而,这一逻辑的前提是招标人履行了其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这意味着,建设单位有责任在招标阶段,通过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向所有潜在投标人明确揭示工程中存在的危大工程情况,为其准确报价提供基础。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核心:项目特征描述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为此提供了更精细的操作规则。规范强调,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其中,对于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核心依据之一是“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参见规范第6.2.3条)。工程造价专业知识

  将此原则应用于危大工程措施费,可以推导出以下逻辑链:

  1.招标人(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对于涉及危大工程的措施项目(如模板、脚手架),有义务在其“项目特征”中进行准确、清晰的描述。例如,应明确注明“此处为超过8米的高大模板支撑”、“此处需考虑超荷载支撑的特殊加固要求”等关键信息。

  2.投标人根据上述项目特征描述,结合自身技术方案,确定综合单价进行报价。

  3.如果招标人未在项目特征中披露工程的危大属性,或披露不清,导致投标人基于普通工程条件进行低价报价,则应视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或“特征描述不符”。由此产生的报价偏差风险,不应完全由善意的承包人承担。

  (三)合同履行中的变更:新方案触发价款调整的关键

  即使投标阶段对部分危大工程有所考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仍可能出现新的情况。例如,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设计深化后发现新的超危大部位、或基于更严格的安全评估专家提出了远超常规要求的施工方案(如案例中“自上而下逐层拆除”导致无法周转)。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3.2条对这种情况提供了明确的调整路径:“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工程造价师是干嘛的

  专家论证后必须执行的新方案,如果改变了原有措施项目的实施方式、增加了投入或改变了工艺,完全符合“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的情形。承包人依规提交方案并经确认后,有权就因此增加的措施费用提出调整要求。

  三、司法实践观察:支持与否决的判决逻辑分野

  关于此问题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案例。法院的判决结果并非一概而论,而是基于具体案件事实,尤其是合同约定和各方过错责任进行精细裁量。下面通过几个典型判例来剖析不同的裁判思路。

  (一)支持调整价款的判例:归责于发包人信息披露不充分

  1.(2019)浙04民终2937号案件(基坑围护工程)

  本案中,建设单位(发包人)永仁公司委托设计的图纸显示基坑深度超过5米,属于危大工程,但其在招标时未按要求委托设计基坑围护图纸,也未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危大工程清单。施工单位(承包人)巨城公司在报价时缺乏必要的设计依据,仅凭经验报价并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实际施工时,因需进行专家论证并采取专项围护方案,成本远超报价。自建房工程造价预算书

  法院判决认为:责任是混合的,但建设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理由在于,建设单位违反了法定义务,未履行其在招标阶段揭示危大工程风险并提供必要设计文件的责任,导致承包人无法准确报价。而承包人作为专业公司,在知晓基坑深度的情况下未主动要求相关图纸,对风险存在一定漠视,亦应自负部分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对因方案变更而增加的费用进行合理调整。此判决的核心在于:当清单缺项或特征描述遗漏危大工程信息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价款调整责任。

  2.(2019)苏08民终648号案件(脚手架工程)

  本案争议焦点是脚手架费用。承包人淮建公司主张,发包人淮安市气象局在招标时未编制脚手架工程量清单,使其未能认识到该工程脚手架属危大工程,报价不足。发包人则抗辩称措施费由承包人自行考虑。

  法院审理查明:首先,根据地方规定,招标人应编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此义务,为承包人确定脚手架方案提供了充分信息。其次,承包人提供的经监理、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的《脚手架工程方案论证意见书》等文件,证明脚手架施工方案的调整已经过合法确认,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主题公园工程造价指标

  法院判决认为:涉案脚手架方案的调整属于工程变更,且得到了建设单位认可。因此,因此增加的费用应按照合同变更估价条款进行调整。此案强调了程序的重要性:专家论证方案经发包人(通过监理)确认,即构成了双方合意的“工程变更”,从而为价款调整提供了合同依据。

  (二)不支持调整价款的判例:风险包干约定与承包人审慎义务

  (2017)皖05民终1164号案件(脚手架专项费用)

  此案呈现了另一种结果。合同中明确约定:“措施费按投标报价不做调整”,并约定承包人应自行考虑措施项目并报价。涉案的1-3#成品库脚手架被鉴定确认为专项方案,费用超过100万元。承包人主张此费用应计入总价。

  法院判决认为:承包人同济公司作为具备特级资质的专业企业,在投标时应有能力结合工程特点、现场条件自行考虑并报价措施费。双方既已明确约定措施费包干不调,且工程量并未发生清单意义上的变更(仅是施工方案难度增加),那么承包人应受其投标报价和合同包干条款的约束。鉴定机构将该项费用计入工程价款缺乏合同依据,应予扣除。

  此判决的核心逻辑在于:在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措施费包干,且未将“施工方案改变”定义为合同“变更”触发调价的情形下,法院倾向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承包人因其专业性和自愿承担的包干风险,可能无法就方案优化或加强导致的成本增加获得补偿。这警示承包人,在签署包含“措施费包干”“固定总价不调”等严苛条款的合同时,必须对包括潜在危大工程在内的所有风险进行极度审慎的评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四、核心争议焦点的深度辨析与处理原则构建

  综合上述法规与判例,可以就“按专家论证新方案施工能否调价”这一问题,梳理出以下几个核心辨析要点与处理原则:

  (一)责任起源的区分:“应知而未列”vs.“未知而新现”

  这是判断责任的基础。

  1.“应知而未列”:指根据招标时的图纸、地勘等资料,一个合格的有经验承包人或招标人自身理应能够识别出属于危大工程,但招标人未在清单项目特征中列明或提示。此时,责任主要在发包人,承包人调价主张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大(如浙江案例)。

  2.“未知而新现”:指在施工过程中,因遇到未预见的地质障碍、设计修改或新的安全规范要求,新发现了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的危大工程,或原方案被专家否定要求采用全新、更昂贵的方案。此时,更符合“工程变更”的特征,承包人按变更程序提出调价是正当权利(如江苏脚手架案例)。

  (二)合同约定的效力:“通用规范”vs.“特别约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作为行业国家标准,规定了价款调整的通用情形。但在具体合同中,双方可以作出特别约定。当合同约定与规范精神冲突时(如“一切措施费包干,无论何种原因均不调整”),法院会审查:

  1.该特别约定是否显失公平?

  2.承包人在签约时是否对此类风险有充分认知和自愿承担的意思表示?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

  3.发包人是否存在欺诈或隐瞒关键信息的行为?

  如果合同约定明确且无明显不公,而承包人又是具备专业能力的企业,则“特别约定”可能优先(如安徽案例)。这凸显了合同谈判与审查的极端重要性。

  (三)价款调整的技术路径:“据实核算”与“协商议定”

  当确定可以调价后,如何计算成为下一个难题。通常有以下路径:

  1.据实核算成本:对于一次性投入的周转材料,可按市场租赁价或摊销价计算占用期费用;对于新增措施(如加密立杆、工字钢),计算新增材料、人工、机械消耗量,套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定额或信息价组价。

  2.参照类似项目单价:参考合同内已有的类似措施项目单价,进行换算调整。

  3.成本加酬金方式:双方协商,对新增的直接成本进行确认,并约定一个合理的利润或管理费比例。

  4.专家咨询或造价鉴定: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共同委托或由法院指定造价鉴定机构对新增措施费用进行专项鉴定。

  关键在于,承包人应按照《计价规范》要求,事先提交拟实施的方案及费用测算,与发包人协商确认执行方案和计价方式,并保存好所有往来函件、确认记录、采购发票、影像资料等证据。四川工程造价公司排名

  五、结论与实务建议

  综上所述,对于“按照专家论证的新方案施工能否调整价款”的问题,不能给出“是”或“否”的简单答案。其结论取决于一个多因素交织的判断体系:

  核心结论:如果专家论证的新方案,导致了施工措施发生实质性变化,且这种变化源于(1)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或遗漏危大工程信息;或(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构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情形,那么承包人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最终取决于合同的具体约定、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发包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承包人自身的专业注意义务履行情况。

  给各方的实务建议:

  1.对招标人/发包人:

  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在招标阶段组织识别并清晰列明危大工程清单,在措施项目清单中给予准确、无歧义的项目特征描述。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对措施费调整的范围、情形和程序作出明确、公平的约定,避免使用含义模糊的包干条款,减少后续争议。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专家论证方案及费用调整建议时,应积极组织评估、协商,避免无故拖延。确属变更的,应及时确认,纳入合同管理流程。

  2.对投标人/承包人:

  投标前,务必对招标文件、图纸、地勘报告进行透彻研究,主动识别潜在危大工程。对于招标文件描述不清之处,应通过答疑程序要求澄清。装配式建筑工程造价

  在报价时,对识别出的危大工程措施费进行足额考量。切忌为中标而盲目压价、漏报。

  审慎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措施费包干、不调整等条款,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施工中遇到需专家论证的新情况,应严格按程序组织论证,并将通过论证的方案、与原方案的对比、费用影响测算等文件,及时、正式地报送发包人(监理)审批确认,固定“变更”证据。

  注意收集和保存所有与方案变更、费用协商相关的书面记录、会议纪要、影像资料等,为可能的索赔或诉讼做好证据准备。

  3.对监管与司法部门:

  在裁判类似纠纷时,应综合考量《计价规范》的行业标准精神、双方合同约定、各自过错以及公平原则,引导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强调发包人的信息充分披露义务,防止其利用优势地位转嫁本应由其承担的风险。

  专家论证制度的初衷是保障工程安全,但由此引发的经济责任必须得到公平合理的分担。唯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明确规则、厘清责任、诚信协商,才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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